本規例可引稱為《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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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由提交表格的人填寫清楚;及
凡提交表格的人為代表其本人而以個人身分行事,或為代表合夥經營而以合夥人身分行事者,則由該人簽署;或
凡提交表格的人為法團,則由該法團為此而授權的人簽署。
(1) 凡根據本條例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作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用途 —— (a) 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
(b) 於上述時間內,或於任何上述時間,在指定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進行訂明建築工程,
(i) 以所載的表格1提出;及
(ii) 連同所訂明的費用,於申請書所指明的建築工程動工日期前不逾6個月,一併向監督提交,但如監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請,則屬例外。
(2)
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
於上述時間內,或於任何上述時間,在指定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進行訂明建築工程,
以所載的表格1提出;及
連同所訂明的費用,於申請書所指明的建築工程動工日期前不逾6個月,一併向監督提交,但如監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請,則屬例外。
以所載的表格2提出;及
連同所訂明的費用,於申請書所指明的撞擊式打樁工程動工日期前不逾9個月,一併向監督提交,但如監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請,則屬例外。
如是就所提述的申請而發出的,須採用的表格3;及
如是就所提述的申請而發出,須採用的表格4。
根據本條例送達的消減噪音通知書,須採用的表格5。
將消減噪音通知書撤銷的,則須採用的表格6;
將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變更的,則須採用的表格7。
凡根據本條例送達通知書,須採用的表格8。
將規定產品接受量度、檢查或測試的通知書撤銷的,則須採用的表格9;
將規定產品接受量度、檢查或測試的通知書的任何規定變更的,則須採用的表格10。
(1) 申請所提述的建築噪音許可證須繳付費用$2,610。
(2) 申請所提述的建築噪音許可證須繳付費用$1,980。
申請所提述的建築噪音許可證須繳付費用$2,610。
申請所提述的建築噪音許可證須繳付費用$1,980。
引用此法例
《噪音管制(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0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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