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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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採用的表格1;及
由上訴人提交主席。
視乎情況而採用的表格2或表格2A;及
由上訴人提交主席。
上訴人根據本條例或提交上訴通知書時,須同時將通知書的副本送達監督,並須向監督及主席提供一份陳述書,指明上訴理由,包括關於會提出的證據,會交出的文件及會傳召的證人的姓名的資料,而該等資料須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監督能對上訴理由獲得全面而清楚的了解。
任何上訴一方如需從對方獲得關於上訴的進一步資料,可於上訴通知書根據送達監督後7日內,或於主席接獲申請後在個別情況下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向對方送達通知書,指明所需的進一步資料,而該另一方須於通知書根據本規例送達後7日內,或於主席接獲申請後在個別情況下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向對方提供該等資料,並將資料副本提交主席。
(1) 任何上訴一方可隨時向對方送達通知書,要求對方於通知書送達後7日內,向發出通知書的一方出示與上訴有關的任何文件,供其查閱,及容許其複印副本。
(2) 任何一方如不遵守第(1)款所訂通知書的規定,其後不得再將任何該等文件提出作為證據,除非他能令上訴委員會信納他有理由不遵守通知書的規定,而上訴委員會亦當作其理由充分,則屬例外。
任何上訴一方可隨時向對方送達通知書,要求對方於通知書送達後7日內,向發出通知書的一方出示與上訴有關的任何文件,供其查閱,及容許其複印副本。
任何一方如不遵守第(1)款所訂通知書的規定,其後不得再將任何該等文件提出作為證據,除非他能令上訴委員會信納他有理由不遵守通知書的規定,而上訴委員會亦當作其理由充分,則屬例外。
上訴通知書提交後,主席須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聆訊可於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舉行;主席另須於所定日期的不少於28日前,以的表格3向上訴人及監督送達上訴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書。
任何上訴一方以的表格4提交申請後,主席可向申請書內指名的任何人以的表格5發出證人傳票,要求他出席上訴委員會作供以及交出任何關於上訴的文件。
除非主席主動命令在聆訊進行的整個過程或部分過程中,全部人或某些人不得在場,或在上訴人或監督要求下作出此命令,否則上訴聆訊須公開進行。
上訴人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及
監督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包括由身為律政人員的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1) 上訴人可藉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放棄整項上訴或其任何部分。
(2) 上訴人根據第(1)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將通知書副本送達監督。
上訴人可藉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放棄整項上訴或其任何部分。
上訴人根據第(1)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將通知書副本送達監督。
(1) 如在所定的上訴聆訊日期及時間上訴人不親自出席聆訊,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則上訴委員會 —— (a) 可在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的情況下,將聆訊延期或押後至其認為適當的時間;
(b) 可着手進行聆訊;或
(c) 可駁回上訴。
(2) 上訴委員會根據第款駁回上訴時,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命令發出後30日內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向上訴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命令,而上訴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聆訊的,可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
(3) 上訴人根據第(2)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將該通知書副本送達監督。
(4) 上訴委員會如根據第(2)款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主席須定出上訴的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聆訊可於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舉行;主席另須於所定日期的不少於14日前,以的表格3向上訴人及監督送達上訴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書。
可在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因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的情況下,將聆訊延期或押後至其認為適當的時間;
可着手進行聆訊;或
可駁回上訴。
上訴委員會根據第款駁回上訴時,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命令發出後30日內向主席提交書面通知,向上訴委員會申請覆核其命令,而上訴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不出席聆訊的,可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
上訴人根據第(2)款提交通知書時,須同時將該通知書副本送達監督。
上訴委員會如根據第(2)款將駁回上訴的命令撤銷,主席須定出上訴的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聆訊可於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舉行;主席另須於所定日期的不少於14日前,以的表格3向上訴人及監督送達上訴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書。
上訴人未有根據向監督送達上訴通知書副本;或
上訴人未有根據向監督及主席提供資料陳述書;或
上訴人未有根據向監督提供進一步資料。
上訴理由;
上訴人名稱;
為上訴人出席作證的人的姓名;
為監督出席作證的人的姓名;
任何被傳召到上訴委員會作證的人的姓名;
任何作供的人的證供;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根據本條例就上訴所涉訟費判給的款額數目,以及獲得所判給款項的人的名稱。
由主席送達上訴人或監督的通知書;或
由上訴人送達監督的通知書,
本條例規定︰就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以便在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之間或在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進行建築工程一事,不得提出上訴。
(a) 監督拒發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監督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時訂立規限條件,或修訂或變更任何有關條件,或施加新條件;或
(c) 監督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但其後又撤銷該許可證。
監督拒發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引用此法例
《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0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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