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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

章號
Cap. 401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9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

第2條釋義
第2A條保留條文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對本規例作出的修訂,並不影響任何人在該等修訂實施之前所累算或正累算的任何權利。

第2條非轉職人員
第3條第II部的適用範圍
第4條退休金因數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任何人員如在本條例、及所指明的情況下退休,則用以計算其每年退休金的因數,就該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每一個月而言,為該人員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1/675。

第5條短期服務酬金數額

根據本條例批予任何人員的短期服務酬金數額,須為一個不超逾退休金的每年款額7倍的款額,而退休金為假若並無規定須有一段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本會按照所訂明的因數批予該人員者。

第3條轉職人員
第6條第III部的適用範圍

(1) 本部只適用於由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由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

(2) 、、及只就於《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的實施之前受聘的公職人員而適用。

第1條

本部只適用於由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由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

第2條

、、及只就於《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的實施之前受聘的公職人員而適用。

第7條釋義

(1) 在本部及第IV部中 ——

(2) 為施行本部及第IV部 —— (a) 在緊接1964年1月1日之前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如是在緊接該日前借調受僱任職於南羅得西亞政府、北羅得西亞政府或尼亞薩蘭政府服務的,或是由該日起如上述般受僱的,即當作繼續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直至其借調的僱用期終止為止;

(b) 即使有《1963年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解散)令》的規定,就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的服務而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後給予的退休金,仍須當作是該政府所批予的。

(3)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時,沒有就他最後受僱服務的僱用期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而他不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唯一原因,是他在該服務中擔任職位不足一段指明期間,則即使如此,就本部而言,須當作該人員已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退休。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在緊接1964年1月1日之前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如是在緊接該日前借調受僱任職於南羅得西亞政府、北羅得西亞政府或尼亞薩蘭政府服務的,或是由該日起如上述般受僱的,即當作繼續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從事公職服務,直至其借調的僱用期終止為止;

第b條

即使有《1963年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解散)令》的規定,就任職於羅得西亞及尼亞薩蘭聯邦政府的服務而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後給予的退休金,仍須當作是該政府所批予的。

第3條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時,沒有就他最後受僱服務的僱用期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而他不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唯一原因,是他在該服務中擔任職位不足一段指明期間,則即使如此,就本部而言,須當作該人員已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退休。

第8條就全屬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批予退休金

(1)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如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全部是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政府的,而其總計服務期假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獲批予的退休金款額在其服務假若為全屬任職政府的服務時他本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款額中所佔的比例,須與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在他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相同。

(2) 為施行本條而釐定假若某人員的服務期為全屬任職於政府者時該人員本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 —— (a)

(b) 不得顧及根據本條例或批予的額外退休金;

(c) 須顧及本條例;及

(d) 如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其他公職服務期為沒有退休金或酬金可予批予者,則無須計及該公職服務期。

(3) 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員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須計為該人員假若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是以享有全薪條件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時本會領取或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但 —— (a) 在計算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時,不得計及該人員並無獲得政府或政府就其任職於政府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而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服務期(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凡以文職身分擔任任何並非屬於可供計算退休金職位或並非屬於設定職位的服務,而該服務的服務期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則該人員在該段服務期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亦須一如該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程度般計及。

第1條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如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全部是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政府的,而其總計服務期假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獲批予的退休金款額在其服務假若為全屬任職政府的服務時他本會具有資格領取的退休金款額中所佔的比例,須與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在他任職於組內的政府的整段期間所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相同。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則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凡該人員在自公職服務退休當日並非任職於政府,須計算按他在政府服務所享有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ii條

如由於在針對該人員的任何紀律處分程序中曾作出命令,以致按照第(i)節計算的款額,超逾他在退休或轉職當日,按他在政府的服務所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按他在政府的服務所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視屬何情況而定),則須計算該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b條

不得顧及根據本條例或批予的額外退休金;

第c條

須顧及本條例;及

第d條

如該人員任職於政府的其他公職服務期為沒有退休金或酬金可予批予者,則無須計及該公職服務期。

第3條
第a條

在計算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時,不得計及該人員並無獲得政府或政府就其任職於政府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而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服務期(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第b條

凡以文職身分擔任任何並非屬於可供計算退休金職位或並非屬於設定職位的服務,而該服務的服務期是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則該人員在該段服務期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總額,亦須一如該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程度般計及。

第9條就並非在政府內的其他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1)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的其他公職服務並未有包括任何政府的服務,而其總計服務期假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該退休金的計算方法為:就他任職於政府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而言,每一個月他可獲批予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1/675。

(2) 凡該人員在上述退休時並非任職於政府,則為施行第(1)款,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為:假若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並於其最後一次由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服務之日獲批予退休金,在計算其退休金時本會計算在內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1條

凡本部適用的任何人員的其他公職服務並未有包括任何政府的服務,而其總計服務期假若為全屬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期時,他本會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領取退休金者,則他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時,他可就他任職於政府的服務獲批予退休金,而該退休金的計算方法為:就他任職於政府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而言,每一個月他可獲批予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1/675。

第2條

凡該人員在上述退休時並非任職於政府,則為施行第(1)款,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須為:假若該人員自公職服務退休,並於其最後一次由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服務之日獲批予退休金,在計算其退休金時本會計算在內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10條就在組內和非組內的政府的其他服務批予的退休金

凡本部適用的人員,如其從事的其他公職服務只有部分是任職於一個或多於一個政府的,則適用;但在計算退休金款額時,只須計及其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

第11條短期服務酬金數額

根據本條例批予任何人員(該人員為本部所適用,並且是在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服務的法律或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酬金的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的)的短期服務酬金數額,須為一個不超逾退休金的每年款額7倍的款額,而退休金為假若並無規定須有一段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本會根據、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批予該人員者。

第12條就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計算延付退休金

就任何人員任職於組內政府的服務而批予的延付退休金,須按照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計算。

第4條一般規定
第13條關於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和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的一般規則

(1)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是指人員開始就公職服務支取薪金之日起至他離開公職服務之日止的一段期間(首尾兩日均計算在內),並且不會扣除任何因休假而缺勤的期間。

(2) 就任何人員而言,只有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才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但由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由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除外。

(3) 任何並非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的期間,不得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4) 任何並非為人員從事公職服務的期間,不得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或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5) 如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被借調出任非公職服務,在行政長官批准下,該段期間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和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第1條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是指人員開始就公職服務支取薪金之日起至他離開公職服務之日止的一段期間(首尾兩日均計算在內),並且不會扣除任何因休假而缺勤的期間。

第2條

就任何人員而言,只有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才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但由其他公職而轉為任職政府或由任職政府而轉任其他公職的人員除外。

第3條

任何並非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的期間,不得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第4條

任何並非為人員從事公職服務的期間,不得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或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第5條

如從事公職服務的人員被借調出任非公職服務,在行政長官批准下,該段期間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和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第14條服務期的連續性

(1) 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否則只有連續服務期才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或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2) 凡任何人員有多於一段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為計算有關的退休金利益,每一段該等服務期均須獨立計及。

第1條

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否則只有連續服務期才可計為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服務期或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

第2條

凡任何人員有多於一段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為計算有關的退休金利益,每一段該等服務期均須獨立計及。

第15條
第16條用以計算退休金利益的薪酬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為計算某人員的退休金利益的款額,須計及該人員在公職服務期間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如由於在針對任何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中曾作出命令,以致按照本條條文計算的款額,超逾該人員在退休或辭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所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則須計及該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2) 凡某人員有多於一段連續服務期,在計算某段連續服務期的退休金利益的款額時,只須計及該人員在該段期間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3) 凡某人員緊接在並非以試任或試用的方式作公職服務後,立即以試任或試用的方式擔任另一職位,則在計算關乎該服務的退休金利益的款額時,須計及該人員於其實任職位本會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4) 儘管第(1)款已有規定,凡某人員就他所擔任的職位而獲得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由於薪金調整而增加,而調整是在該人員開始無薪休假缺勤期間後某一日生效的,則為施行第(1)款,上述的增加無須予以理會;但如有下述情形,則屬例外 —— (a) 該人員自該段缺勤期間(如缺勤期間多於一段,則先由最早一段期間計算)終止後,已就該段缺勤期間,完成一段與該段缺勤期間等長的值勤服務期,或放畢一段與該段缺勤期間等長的有薪休假(緊接退休前的休假除外);

(b) 該人員在本條例第、(g)或(h)條所提述的其中一種情況下退休;或

(c) 行政長官就任何情況另有指示。

(5) 如屬其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獲得批准的人員,則 —— (a) 在計算該人員於關鍵日期之前的服務期的退休金利益時,須將本條例所指明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計及;及

(b) 在計算該人員由關鍵日期起計的服務期的退休金利益時,須將本條例所指明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計及。

(6)

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為計算某人員的退休金利益的款額,須計及該人員在公職服務期間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但如由於在針對任何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中曾作出命令,以致按照本條條文計算的款額,超逾該人員在退休或辭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所享有或支取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則須計及該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2條

凡某人員有多於一段連續服務期,在計算某段連續服務期的退休金利益的款額時,只須計及該人員在該段期間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109 條

引用此法例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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