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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電力供應(特別地區)規例

章號
Cap. 406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4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電力供應(特別地區)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特別地區,並就特別地區而適用。

第4條公司對公司裝置承擔的責任

(1) 公司須負責確保將公司裝置保持在安全狀態,以及在各方面均適合作供電之用。

(2) 任何公司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另處罰款$100。

第1條

公司須負責確保將公司裝置保持在安全狀態,以及在各方面均適合作供電之用。

第2條

任何公司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另處罰款$100。

第5條用戶對用戶裝置承擔的責任

(1) 用戶須負責確保將屬於其所有或由其使用或控制的用戶裝置保持在安全狀態,以及在各方面均適合作供電之用。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另處罰款$100。

第1條

用戶須負責確保將屬於其所有或由其使用或控制的用戶裝置保持在安全狀態,以及在各方面均適合作供電之用。

第2條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另處罰款$100。

第6條發生火警的危險及公司的責任

(1) 公司在輸送電力到公司電錶終端時,須採取所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導致特別地區內有發生火警的危險。

(2) 任何公司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1條

公司在輸送電力到公司電錶終端時,須採取所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導致特別地區內有發生火警的危險。

第2條

任何公司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7條發生火警的危險及用戶的責任

(1) 用戶從公司電錶終端獲取供電時,須採取所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導致特別地區內有發生火警的危險。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

第1條

用戶從公司電錶終端獲取供電時,須採取所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導致特別地區內有發生火警的危險。

第2條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

第8條導線不能接觸到

(1) 公司在安裝導線時,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量使該導線,從任何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如不使用梯子或其他特別器具,不能被接觸到。

(2) 公司如因應情況不能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按第(1)款的規定使導線不能被接觸到,則公司須將該等導線絕緣。

(3) 任何公司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1條

公司在安裝導線時,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量使該導線,從任何建築物或其他地方,如不使用梯子或其他特別器具,不能被接觸到。

第2條

公司如因應情況不能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按第(1)款的規定使導線不能被接觸到,則公司須將該等導線絕緣。

第3條

任何公司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9條主要熔斷器或斷路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 (a) 每個用戶須在其處所內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進入點的該用戶電線內;及

(b) 如公司電錶並不連接用戶處所,每個用戶須在公司電錶終端的該用戶電線內,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在供電給用戶處所的任何交流電系統的中性導體內,不得加入熔斷器。

(3)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

第1條
第a條

每個用戶須在其處所內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進入點的該用戶電線內;及

第b條

如公司電錶並不連接用戶處所,每個用戶須在公司電錶終端的該用戶電線內,

第2條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在供電給用戶處所的任何交流電系統的中性導體內,不得加入熔斷器。

第3條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

第10條在供電前初步檢查用戶裝置

(1) 公司須在檢查用戶裝置,並信納本規例已獲遵從,和接駁供電不會引致不適當的漏電、觸電或發生火警的危險後,才可開始向用戶電線供電。

(2) 如在根據第(1)款檢查時,發現用戶裝置的任何部分欠妥,或在其他方面違反本規例,公司須向用戶送達通知,要求用戶在公司在通知指明的合理時間內,修妥欠妥的部分或糾正違反本規例(視屬何情況而定)。

(3) 如用戶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送達的通知書,則公司須拒絕供電給有關處所;直至用戶修妥欠妥的部分或糾正違反本規例,並向公司繳付重新測試的合理費用後,才可接駁供電。

(4) 根據第(2)款發出的通知,如以郵遞方式寄往用戶處所或放置在上述處所,即已妥為送達。

(5) 任何公司違反第(1)或(3)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1條

公司須在檢查用戶裝置,並信納本規例已獲遵從,和接駁供電不會引致不適當的漏電、觸電或發生火警的危險後,才可開始向用戶電線供電。

第2條

如在根據第(1)款檢查時,發現用戶裝置的任何部分欠妥,或在其他方面違反本規例,公司須向用戶送達通知,要求用戶在公司在通知指明的合理時間內,修妥欠妥的部分或糾正違反本規例(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3條

如用戶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送達的通知書,則公司須拒絕供電給有關處所;直至用戶修妥欠妥的部分或糾正違反本規例,並向公司繳付重新測試的合理費用後,才可接駁供電。

第4條

根據第(2)款發出的通知,如以郵遞方式寄往用戶處所或放置在上述處所,即已妥為送達。

第5條

任何公司違反第(1)或(3)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11條用戶未經許可而作出接駁及增設的罰則

任何人事先未獲公司批准而將任何用戶裝置與公司幹線接駁,或授權或允許任何用戶裝置與公司幹線接駁,或未獲公司批准而對任何用戶裝置作出、或授權或允許對任何用戶裝置作出增設或擴展,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另處罰款$100。

第12條干擾公司封口的罰則

任何人(公司僱員除外)干擾公司電錶終端的公司封口,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第1級罰款。

第13條《電力供應規例》的適用範圍

《電力供應規例》(),除及外,適用於特別地區,並就特別地區而適用。

34 條

引用此法例

《電力供應(特別地區)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6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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