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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電力(線路)規例

章號
Cap. 406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5
第1條引稱

(1) 本規例可引稱為《電力(線路)規例》。

(2)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電力(線路)規例》。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雙重絕緣的安全隔離變壓器,其次級繞組與地隔離,而其額定輸出電壓須不超逾55伏特;

第b條

一種電源,其所提供的安全程度與(a)段所指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所提供的安全程度相等(例如繞組能提供相等隔離的電動發電機);或

第c條

與較高壓的電路分開的一種電源,其所提供電力的電壓,須不高逾特低壓;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固定電力裝置。

(2) 本規例不適用於第2類電路,但則適用。

第1條

本規例適用於固定電力裝置。

第2條

本規例不適用於第2類電路,但則適用。

第4條一般安全規定

(1) 須應用良好工藝及適當材料。

(2) 固定電力裝置須妥為設計、建造、安裝及保護,以防止發生危險。

(3) 電力器具須妥為安裝,以供人辨認、維修、檢查及測試,從而防止發生危險。

(4) 電力器具如需予以操作、維修或照料,則須妥為安裝,以留有足夠及安全的接觸途徑與工作空間。

(5) 電力分站或開關房的擁有人與負責人,須確保防止未經許可的人進入其電力分站或開關房。

(6) 任何處所內如設有開關房或電力分站,則該處所的擁有人與負責人須確保該處所的出入口暢通無阻,以免妨礙任何人前往該開關房或電力分站。

(7)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確保採取安全預防措施,以防止他所從事的或在他督導下從事的電力線路安裝工作發生危險。

第1條

須應用良好工藝及適當材料。

第2條

固定電力裝置須妥為設計、建造、安裝及保護,以防止發生危險。

第3條

電力器具須妥為安裝,以供人辨認、維修、檢查及測試,從而防止發生危險。

第4條

電力器具如需予以操作、維修或照料,則須妥為安裝,以留有足夠及安全的接觸途徑與工作空間。

第5條

電力分站或開關房的擁有人與負責人,須確保防止未經許可的人進入其電力分站或開關房。

第6條

任何處所內如設有開關房或電力分站,則該處所的擁有人與負責人須確保該處所的出入口暢通無阻,以免妨礙任何人前往該開關房或電力分站。

第7條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確保採取安全預防措施,以防止他所從事的或在他督導下從事的電力線路安裝工作發生危險。

第5條各類電路的分隔

(1) 第1、2、3及4類電路各須按需要與其他類電路量分隔,以防止發生危險及電氣性干擾。

(2) 第4類電路不得與其他類電路安裝於同一導管、管通或線槽,並須與其他各類電路分隔一段距離,該距離須足以防止發生危險及防止與其他各類電路發生電氣性干擾。

第1條

第1、2、3及4類電路各須按需要與其他類電路量分隔,以防止發生危險及電氣性干擾。

第2條

第4類電路不得與其他類電路安裝於同一導管、管通或線槽,並須與其他各類電路分隔一段距離,該距離須足以防止發生危險及防止與其他各類電路發生電氣性干擾。

第6條電路的安排

(1) 線路裝置須按需要分成多個電路,以 —— (a) 避免在出現故障時發生危險;及

(b) 利便安全操作、檢查、測試及維修。

(2) 線路裝置中需要分別控制的每個部分,須各自有獨立電路。

(3) 凡一項線路裝置由超過一個最終電路組成,則 —— (a) 每個最終電路須分別受到保護,以防止過流,並須分別連接配電箱內的獨立隔離器件;

(b) 每個最終電路的線路須與其他每個最終電路的線路作電氣性分隔,以防止預定須隔離的最終電路間接通電;及

(c) 每個最終電路的設計,須以互不受其他電路的故障影響為準。

第1條
第a條

避免在出現故障時發生危險;及

第b條

利便安全操作、檢查、測試及維修。

第2條

線路裝置中需要分別控制的每個部分,須各自有獨立電路。

第3條
第a條

每個最終電路須分別受到保護,以防止過流,並須分別連接配電箱內的獨立隔離器件;

第b條

每個最終電路的線路須與其他每個最終電路的線路作電氣性分隔,以防止預定須隔離的最終電路間接通電;及

第c條

每個最終電路的設計,須以互不受其他電路的故障影響為準。

第7條電流需求量

(1) 電路如與用電器具連接或預定與用電器具連接,則須適合這些用電器具按預定方式操作時的最高電流需求量。

(2) 固定電力裝置的最高電流需求量,不得超逾允許負載量。

第1條

電路如與用電器具連接或預定與用電器具連接,則須適合這些用電器具按預定方式操作時的最高電流需求量。

第2條

固定電力裝置的最高電流需求量,不得超逾允許負載量。

第8條隔離及開關

(1) 必須提供可隨時接觸到以供操作的有效設備,以便在需要時將每個固定電力裝置的電壓、其每個電路的電壓、以及與每個電路連接的所有電力器具的電壓截斷,以防止發生危險,或解除危險。

(2) 電動推動器如有可隨時接觸到及可能引致身體傷害的活動部分,則須在該推動器所在處設置可隨時操作的有效截電設備,以截斷該推動器的一切電壓。

第1條

必須提供可隨時接觸到以供操作的有效設備,以便在需要時將每個固定電力裝置的電壓、其每個電路的電壓、以及與每個電路連接的所有電力器具的電壓截斷,以防止發生危險,或解除危險。

第2條

電動推動器如有可隨時接觸到及可能引致身體傷害的活動部分,則須在該推動器所在處設置可隨時操作的有效截電設備,以截斷該推動器的一切電壓。

第9條過流保護器件
第a條

自動操作,在該電路超出安全電流定額前截斷電路;

第b條

具備適當的斷流容量;

第c條

設置在適當位置;及

第d條

經妥善建造,

第10條中性導體保護器件、隔離器及開關掣

(1) 單極開關掣只可加入單相電路的相導體內。

(2) 任何人不得將熔斷器加入中性導體內,亦不得將連動斷路器以外的斷路器、連動隔離器以外的隔離器或連動開關掣以外的開關掣加入中性導體內。

(3) 雖有第(1)及(2)款的規定,單極開關掣仍可加入並聯或可能並聯的接地線與發電機中性終端之間,但必須採取足夠預防措施避免發生危險。

(4) 實心連桿不可加入中性導體內,除非該中性導體的電路,必須使用工具或在首先截斷有關相導體的電路後才可截斷。

(5) 加入中性導體內的連動斷路器、連動隔離器或連動開關掣,須安排成亦可截斷有關的相導體。

第1條

單極開關掣只可加入單相電路的相導體內。

第2條

任何人不得將熔斷器加入中性導體內,亦不得將連動斷路器以外的斷路器、連動隔離器以外的隔離器或連動開關掣以外的開關掣加入中性導體內。

第3條

雖有第(1)及(2)款的規定,單極開關掣仍可加入並聯或可能並聯的接地線與發電機中性終端之間,但必須採取足夠預防措施避免發生危險。

第4條

實心連桿不可加入中性導體內,除非該中性導體的電路,必須使用工具或在首先截斷有關相導體的電路後才可截斷。

第5條

加入中性導體內的連動斷路器、連動隔離器或連動開關掣,須安排成亦可截斷有關的相導體。

第11條對地漏電電流及接地故障電流

(1) 電路須設置有效設備,以防止接地故障電流及危險性對地漏電電流持續存在。

(2) 凡電力器具中載流導體以外的金屬部分,如在導體的絕緣性欠妥善時或在該器具發生故障時可能充電而導致危險,則該金屬部分須以能導致安全釋電的方式接地,或須設置其他的有效設備以防止發生危險。

(3) 凡電力器具的金屬部分已按照第(2)款的規定接地,有關的電路須以下列器件保護,以防止接地故障電流持續存在 —— (a) 符合規定的過流保護器件;或

(b) 電流式漏電斷路器或功效相等的器件,

(4) 凡電力器具的金屬部分已按照第(2)款的規定接地,而該金屬部分可同時接觸到非組成固定電力裝置的頗大面積的外露金屬部件,則該外露金屬部件須有效地連接該固定電力裝置的總接地終端。

(5) 第(4)款祇適用於 —— (a) 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後安裝完成的固定電力裝置;及

(b) 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後經過相當程度改裝的固定電力裝置。

第1條

電路須設置有效設備,以防止接地故障電流及危險性對地漏電電流持續存在。

第2條

凡電力器具中載流導體以外的金屬部分,如在導體的絕緣性欠妥善時或在該器具發生故障時可能充電而導致危險,則該金屬部分須以能導致安全釋電的方式接地,或須設置其他的有效設備以防止發生危險。

125 條

引用此法例

《電力(線路)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6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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