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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

章號
Cap. 411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

第2條訂明的徵款率
第a條

就承保人於《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生效前已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2%;

第b條

就承保人於該條生效後而於1998年1月1日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3.5%;

第c條

就承保人於1998年1月1日或該日後而在1998年4月1日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4.5%;

第d條

就承保人於1998年4月1日或該日後而在2002年7月1日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5.3%;

第e條

就承保人於2002年7月1日或該日後而在《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6.3%;

第f條

就承保人於《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或該日後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5.8%。

8 條

引用此法例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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