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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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
就承保人於《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生效前已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2%;
就承保人於該條生效後而於1998年1月1日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3.5%;
就承保人於1998年1月1日或該日後而在1998年4月1日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4.5%;
就承保人於1998年4月1日或該日後而在2002年7月1日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5.3%;
就承保人於2002年7月1日或該日後而在《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前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6.3%;
就承保人於《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或該日後發出的保險單而言,為保費的5.8%。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徵款率)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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