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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
處長根據《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處長根據《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處長根據《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處長根據《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處長根據《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處長根據《商船(散化規則)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處長根據《商船(國際散化規則)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或
處長根據《商船(控制壓載水及沉積物)規例》()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人;
首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3,270;及
其後的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1,115。
(1) 凡指明的服務是由從香港派遣的政府驗船師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須就每名政府驗船師的服務繳付以下費用 —— (a) 按有關驗船師因該服務而不在香港的期間計算,每24小時(不足24小時亦作24小時計)$7,645;及
(b) 處長認為屬相等於有關驗船師因該服務而不在香港的期間的交通費及生活費的款額的費用。
(2) 政府驗船師不在香港的期間,須參照他離開香港及抵達香港的時間計算。
按有關驗船師因該服務而不在香港的期間計算,每24小時(不足24小時亦作24小時計)$7,645;及
處長認為屬相等於有關驗船師因該服務而不在香港的期間的交通費及生活費的款額的費用。
政府驗船師不在香港的期間,須參照他離開香港及抵達香港的時間計算。
按照計算的須就每名政府驗船師在香港進行的該部分服務繳付的費用;及
按照計算的須就每名政府驗船師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該部分服務繳付的費用。
(1) 凡指明的服務或其部分是由政府驗船師於任何日期在辦公時間以外進行(不論是否在香港進行)的,則在根據、或而須繳付的適當費用之外,另須就每名政府驗船師在辦公時間以外進行的服務或服務部分繳付以下費用 —— (a)
(b)
(c) 除(d)段另有規定外,如該日期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3,270,按有關驗船師的服務或服務部分持續的時間計算;
(d) 如該日期適逢是香港公眾假期的公曆日,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3,270,按有關驗船師的服務或服務部分持續的時間計算。
(2) 就第(1)款而言,凡任何服務或其部分是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則在該款中對時間或日期的提述(第款對公眾假期的提述除外),即對按照該地方的當地時間而定的時間或日期的提述。
(3) 如要求有關服務的人已給予處長3天通知要求提供該服務,但處長仍安排於辦公時間以外進行該服務,則第(1)款不適用。
在上午6時30分至上午8時30分或下午5時45分至下午7時45分,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1,115,按有關驗船師的服務或服務部分持續的時間計算;及
在上午6時30分前或下午7時45分後,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2,215,按有關驗船師的服務或服務部分持續的時間計算;
除(d)段另有規定外,如該日期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3,270,按有關驗船師的服務或服務部分持續的時間計算;
如該日期適逢是香港公眾假期的公曆日,每小時(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3,270,按有關驗船師的服務或服務部分持續的時間計算。
就第(1)款而言,凡任何服務或其部分是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則在該款中對時間或日期的提述(第款對公眾假期的提述除外),即對按照該地方的當地時間而定的時間或日期的提述。
如要求有關服務的人已給予處長3天通知要求提供該服務,但處長仍安排於辦公時間以外進行該服務,則第(1)款不適用。
(1) 發出指明的證書或證明的費用為$565。
(2) 發出指明的證書或證明的經核證真實副本的費用為$565。
(3) 在指明的證書或證明上作出任何更改的費用為$565。
發出指明的證書或證明的費用為$565。
發出指明的證書或證明的經核證真實副本的費用為$565。
在指明的證書或證明上作出任何更改的費用為$565。
(1) 凡 —— (a) 應任何人的要求而由政府驗船師進行指明的服務;及
(b) 由於該人的作為,上述服務在完成之前已遭棄用,
(2) 在根據第(1)款行使酌情權時,處長須顧及有關服務所涉工作的性質及範圍。
應任何人的要求而由政府驗船師進行指明的服務;及
由於該人的作為,上述服務在完成之前已遭棄用,
在根據第(1)款行使酌情權時,處長須顧及有關服務所涉工作的性質及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規例須就指明的服務或指明的證書或證明繳付的費用,須在進行有關服務或發出有關證書或證明(或有關證書或證明的經核證真實副本)或更改有關證書或證明前向處長繳付。
(2) 處長可就任何個別個案准許延繳根據本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並可附加處長認為適當的關於付款保證或付款時間的條件。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規例須就指明的服務或指明的證書或證明繳付的費用,須在進行有關服務或發出有關證書或證明(或有關證書或證明的經核證真實副本)或更改有關證書或證明前向處長繳付。
處長可就任何個別個案准許延繳根據本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並可附加處長認為適當的關於付款保證或付款時間的條件。
(1) 儘管有、及的規定,如應 —— (a) 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或
(b) 香港政府的任何部門的要求,
(2) 儘管有的規定,如應 —— (a) 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
(b) 香港政府的任何部門的要求;或
(c) 香港政府以外的政府的代表的要求,
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或
香港政府的任何部門的要求,
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
香港政府的任何部門的要求;或
引用此法例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3L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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