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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

章號
Cap. 42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設立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並就該信託的管理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將信託資產投資所賺取的款項;

第b條

將信託財產出租或作其他用途所得的款項,或受託人委員會或理事會為發揚信託的宗旨而從事其他活動所得的款項;或

第c條

信託所收的經常性認捐款項;

第3條信託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信託,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2) 信託的資產由以下各項組成 —— (a) 預期信託的設立而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捐贈、認捐或遺贈的所有款項及財產,連同從該等款項及財產所賺取的任何款項;

(b)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捐贈、認捐或遺贈予信託並為信託所接受的其他款項及財產,或由受託人委員會以其他方式為信託取得的其他款項及財產;及

(c) 根據累積的信託收益。

(3) 信託的宗旨,為保存及保護香港文物。

第1條

現設立一個信託,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第2條
第a條

預期信託的設立而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捐贈、認捐或遺贈的所有款項及財產,連同從該等款項及財產所賺取的任何款項;

第b條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捐贈、認捐或遺贈予信託並為信託所接受的其他款項及財產,或由受託人委員會以其他方式為信託取得的其他款項及財產;及

第c條

根據累積的信託收益。

第3條

信託的宗旨,為保存及保護香港文物。

第4條受託人委員會的設立

(1) 現設立一永久延續的法團,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受託人委員會”,該會可以此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2) 受託人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 (a) 主席1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b)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為當然成員;

(c) 其他成員10至14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3) 受託人委員會是信託的受託人。

(4) 受託人委員會備有法團印章,用該印章蓋印須 —— (a) 由受託人委員會藉決議授權或藉決議追認其有效性;及

(b) 由受託人委員會任何2名成員簽署認證,該2名成員是獲該會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可簽署認證的。

第1條

現設立一永久延續的法團,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受託人委員會”,該會可以此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第2條
第a條

主席1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b條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為當然成員;

第c條

其他成員10至14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3條

受託人委員會是信託的受託人。

第4條
第a條

由受託人委員會藉決議授權或藉決議追認其有效性;及

第b條

由受託人委員會任何2名成員簽署認證,該2名成員是獲該會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可簽署認證的。

第5條信託資產的運用

(1) 受託人委員會須以信託形式持有信託資產,並按其所定的比例將信託資產運用作 —— (a) 發揚信託的宗旨;

(b) 投資用途。

(2) 在預留款項以應付根據須支付的費用及開支後,每個財政年度的信託收益,可運用作發揚信託的宗旨或投資用途。

(3) 信託資本可 —— (a) 運用作發揚信託的宗旨,但每次運用均須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b) 以受託人委員會所定的方式,運用作投資用途。

第1條
第a條

發揚信託的宗旨;

第b條

投資用途。

第2條

在預留款項以應付根據須支付的費用及開支後,每個財政年度的信託收益,可運用作發揚信託的宗旨或投資用途。

第3條
第a條

運用作發揚信託的宗旨,但每次運用均須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b條

以受託人委員會所定的方式,運用作投資用途。

第6條受託人委員會的額外權力

(1) 受託人委員會可 —— (a) 將信託資產作其認為適當的投資,不論所投資的項目是否在香港,或是否獲《受託人條例》()所批准;

(b) 以受託人委員會認為適宜的方式、條款及保證,借入款項;

(c) 累積沒有根據運用或沒有根據支付的信託收益;

(d) 為發揚信託的宗旨或為投資用途,藉接受捐贈、購買或其他方法取得財產,並持有該財產及將該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論該等財產是否受任何按揭、地役權或其他押記所限。

(2) 受託人委員會可接受擬用作發揚信託的宗旨的金錢或財產捐贈,但它亦有權拒絕接受該等捐贈。

(3) 為發揚信託的宗旨,受託人委員會可 —— (a) 向任何人、公共或私人團體發出資助金;

(b) 貸款予任何人、公共或私人團體,但須符合任何關於有息貸款方面的法律的規定;

(c) 以收費或其他方式,將動產借予任何人、公共或私人團體;

(d) 聘用任何人或團體,以管理由受託人委員會為發揚信託的宗旨而持有的財產,或出任該財產或其他地方的管理員或導遊;

(e) 聘用適合的圖書館管理人員、編輯、文物保護人員、資料搜集人員、博物館館長、公關人員及其他專業或非專業職員。

(4) 受託人委員會可不時將第(3)款賦予它的所有或任何權力,轉授予理事會,而當受託人委員會作出此項轉授,條文即適用。

第1條
第a條

將信託資產作其認為適當的投資,不論所投資的項目是否在香港,或是否獲《受託人條例》()所批准;

第b條

以受託人委員會認為適宜的方式、條款及保證,借入款項;

第c條

累積沒有根據運用或沒有根據支付的信託收益;

第d條

為發揚信託的宗旨或為投資用途,藉接受捐贈、購買或其他方法取得財產,並持有該財產及將該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論該等財產是否受任何按揭、地役權或其他押記所限。

第2條

受託人委員會可接受擬用作發揚信託的宗旨的金錢或財產捐贈,但它亦有權拒絕接受該等捐贈。

第3條
第a條

向任何人、公共或私人團體發出資助金;

第b條

貸款予任何人、公共或私人團體,但須符合任何關於有息貸款方面的法律的規定;

第c條

以收費或其他方式,將動產借予任何人、公共或私人團體;

第d條

聘用任何人或團體,以管理由受託人委員會為發揚信託的宗旨而持有的財產,或出任該財產或其他地方的管理員或導遊;

第e條

聘用適合的圖書館管理人員、編輯、文物保護人員、資料搜集人員、博物館館長、公關人員及其他專業或非專業職員。

第4條

受託人委員會可不時將第(3)款賦予它的所有或任何權力,轉授予理事會,而當受託人委員會作出此項轉授,條文即適用。

第7條理事會的設立

(1) 現設立一理事會,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理事會”。

(2) 理事會的成員如下 —— (a) 主席1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b)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副秘書長或其代表,為當然成員;

(c) 其他成員5至8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1條

現設立一理事會,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理事會”。

第2條
第a條

主席1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b條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副秘書長或其代表,為當然成員;

102 條

引用此法例

《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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