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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文件認證及證明)規則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每份所指明的文件,在呈交處長前均須由以下人士認證 —— (a) 在作出該文件的所在地合法地履行其職能的公證人;或
(b) 根據該地的法律獲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監誓的任何其他人。
(2) 只有屬以下情況的所指明的文件,才須依照第(1)款予以認證 —— (a)
(b) 文件是由一個在香港並無營業地點的法團作出的。
(3) 凡處長在個別情況下予以准許,有關的人可在處長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限下,向處長呈交所指明的任何文件的經證明的副本,以代替經依照第(1)款認證的文件;而在該等情況下,不論該文件有否經上述認證,所呈交的副本亦須當作是經上述認證的該文件。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為本條例的目的簽立的授權書須由以下人士認證 —— (a) 在該授權書的簽立地合法地履行其職能的公證人;或
(b) 根據該地的法律獲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監誓的任何其他人。
(5) 只有屬以下情況並為本條例的目的簽立的授權書,才須依照第(4)款予以認證 —— (a)
(b) 授權書是由一個在香港並無營業地點的法團簽立的。
(6)
在作出該文件的所在地合法地履行其職能的公證人;或
根據該地的法律獲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監誓的任何其他人。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持有《人事登記條例》()所指的身分證;或
文件是由一個在香港並無營業地點的法團作出的。
凡處長在個別情況下予以准許,有關的人可在處長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限下,向處長呈交所指明的任何文件的經證明的副本,以代替經依照第(1)款認證的文件;而在該等情況下,不論該文件有否經上述認證,所呈交的副本亦須當作是經上述認證的該文件。
在該授權書的簽立地合法地履行其職能的公證人;或
根據該地的法律獲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監誓的任何其他人。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持有《人事登記條例》()所指的身分證;或
授權書是由一個在香港並無營業地點的法團簽立的。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每份所指明的文件,如屬某正本文件的副本或摘錄,則在呈交處長之前,須由以下人士證明它是該正本文件的真確副本或摘錄 —— (a) 該文件所關乎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人或指定人士;或
(b) 在作出該證明的所在地合法地履行其職能的公證人。
(2) 根據第款作出的證明,須在獲作出證明的所在地的法律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誓章或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作出或以法定聲明或誓章作出。
(3) 在以下情況下,凡處長予以准許,有關的人可在處長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限下,向處長呈交一份正本文件的未經依照第(1)款證明的副本或摘錄,以代替經依照第(1)款證明的副本或摘錄 —— (a)
(b) 該副本或摘錄附有支持(a)段所指的有關理由的法定聲明。
該文件所關乎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人或指定人士;或
在作出該證明的所在地合法地履行其職能的公證人。
根據第款作出的證明,須在獲作出證明的所在地的法律授權監理法定聲明或誓章或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作出或以法定聲明或誓章作出。
該正本文件已失去或遭摧毀;或
儘管已採取合理步驟以求閱覽該正本文件,但仍不能取得該正本文件以供閱覽;及
該副本或摘錄附有支持(a)段所指的有關理由的法定聲明。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3(a)段所描述的願受管轄書。
本條例所規定提供的、本條例第3(a)段所描述的願受管轄書。
本條例所規定提供的、本條例第3(a)段所描述的願受管轄書。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3(a)段所描述的願受管轄書。
本條例第1A段或第2A段;及
本條例第2段或第3段。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2A及3段及第3A段所描述的申請人聲明。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4段或第4段所描述的一套已審計帳目。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1段所描述的管理人聲明。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1或2段所描述的精算師證明書。
本條例所規定附上的、本條例第4段所描述的法律執業者聲明。
本條例所規定提交的精算師證明書。
本條例所規定送交的核數師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所規定製備的核數師報告。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通知所規定製備的精算師證明書。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文件認證及證明)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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