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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利益的支付)規則
(1) 本規則適用於構成保險安排的主題或受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註冊計劃。
(2) 不論註冊計劃的條款有何規定,該等條款須當如是在本規則規限下訂立而加以解釋及生效。
本規則適用於構成保險安排的主題或受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註冊計劃。
不論註冊計劃的條款有何規定,該等條款須當如是在本規則規限下訂立而加以解釋及生效。
除另有規定外,根據本規則所適用的註冊計劃須就某計劃成員支付的利益,須按所描述的方式,支付予該成員。
(1) 根據本規則所適用的註冊計劃須就某已去世的計劃成員支付的利益,須按所描述的方式,並分別按以下情況支付予下列的人 —— (a) 如該成員曾以向該計劃的管理人發出的書面通知提名某人在該成員去世時收取該等利益,須支付予該名獲提名的人;或
(b) 如獲得上述提名的人超過一名,須按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比率,支付予該等獲提名的人;如沒有指明比率,則須平均分配予該等獲提名的人;或
(c) 如該成員沒有作出上述提名,須支付予該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指《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意指的)。
(2) 凡受某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僱用的該計劃成員,經自行提出要求轉為另一項亦由該僱主營辦的註冊計劃的成員,則在該成員的成員身分因為該項轉移而終止時根據首述的計劃須就該成員支付的利益,須支付予該另一項計劃的管理人。
(3) 凡某項註冊計劃的條款容許該計劃的管理人,在有人出示該計劃的成員承認對該計劃的有關僱主欠下債項的文件時,將根據該等條款須支付予該成員的利益的任何一部分支付予該僱主,作為償還該筆債項之用,則只要支付予該僱主的利益是在該計劃的條款所容許的範圍內,不適用於該等利益。
如該成員曾以向該計劃的管理人發出的書面通知提名某人在該成員去世時收取該等利益,須支付予該名獲提名的人;或
如獲得上述提名的人超過一名,須按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比率,支付予該等獲提名的人;如沒有指明比率,則須平均分配予該等獲提名的人;或
如該成員沒有作出上述提名,須支付予該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指《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意指的)。
凡受某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僱用的該計劃成員,經自行提出要求轉為另一項亦由該僱主營辦的註冊計劃的成員,則在該成員的成員身分因為該項轉移而終止時根據首述的計劃須就該成員支付的利益,須支付予該另一項計劃的管理人。
凡某項註冊計劃的條款容許該計劃的管理人,在有人出示該計劃的成員承認對該計劃的有關僱主欠下債項的文件時,將根據該等條款須支付予該成員的利益的任何一部分支付予該僱主,作為償還該筆債項之用,則只要支付予該僱主的利益是在該計劃的條款所容許的範圍內,不適用於該等利益。
由專人送交該人;
寄往該人通常居住的地址,如不知道該地址,則指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付入該人的帳戶,但該帳戶須是單以該人的名義在《銀行業條例》()意指的認可機構開設的;
依照該人的書面指示付予一名獲授權保險人。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利益的支付)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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