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

章號
Cap. 426J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1
第1條
第2條更改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的名稱的通知

(1) 根據 —— (a) 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獲豁免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或

(b) 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註冊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

(2)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 —— (a)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d) 載有有關更改的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理由(如有的話);及

(e) 附上一份批准更改計劃名稱的決議(如有的話)的副本。

第1條
第a條

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獲豁免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或

第b條

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註冊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

第2條
第a條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第b條

附上訂明費用;

第c條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第d條

載有有關更改的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理由(如有的話);及

第e條

附上一份批准更改計劃名稱的決議(如有的話)的副本。

第3條因替換而更改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的有關僱主的通知

(1) 凡在任何計劃的有關僱主更改時,先前的有關僱主()由另一名有關僱主()(就集團計劃而言,包括替代該計劃的原任有關僱主的另一名現任有關僱主)所替代,而繼任的有關僱主自該項更改的日期起,承擔原任有關僱主就該計劃所負有的責任,則根據本條例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或根據本條例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 —— (a)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d) 載有該項更改的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情況與理由;

(e) 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文件的副本;

(f) (如有新的有關僱主參加集團計劃)附上一份根據本條例簽立的授權書的副本;

(g) (如註冊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述明繼任的有關僱主是否已向管理人發出一項承諾按照最新近的精算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為按照本條例就該計劃而向處長提供者)內所載建議向該計劃的基金供款的書面承諾;及

(h) (如註冊計劃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受託人的總人數及非僱主受託人的人數。

第1條

凡在任何計劃的有關僱主更改時,先前的有關僱主()由另一名有關僱主()(就集團計劃而言,包括替代該計劃的原任有關僱主的另一名現任有關僱主)所替代,而繼任的有關僱主自該項更改的日期起,承擔原任有關僱主就該計劃所負有的責任,則根據本條例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或根據本條例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須按照本條發出。

第2條
第a條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第b條

附上訂明費用;

第c條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第d條

載有該項更改的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情況與理由;

第e條

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文件的副本;

第f條

(如有新的有關僱主參加集團計劃)附上一份根據本條例簽立的授權書的副本;

第g條

(如註冊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述明繼任的有關僱主是否已向管理人發出一項承諾按照最新近的精算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為按照本條例就該計劃而向處長提供者)內所載建議向該計劃的基金供款的書面承諾;及

第h條

(如註冊計劃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受託人的總人數及非僱主受託人的人數。

第4條不涉及替換而更改計劃的有關僱主的通知

(1) 根據本條例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或根據本條例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除在適用的情況外,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 —— (a)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d) 載有該項更改的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情況與理由;

(e) (如有有關僱主參加計劃)附上一份根據本條例簽立的授權書的副本;

(f)

(g) (如註冊計劃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受託人的總人數及非僱主受託人的人數。

第1條

根據本條例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或根據本條例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除在適用的情況外,須按照本條發出。

第2條
第a條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第b條

附上訂明費用;

第c條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第d條

載有該項更改的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情況與理由;

第e條

(如有有關僱主參加計劃)附上一份根據本條例簽立的授權書的副本;

第f條
第i條

將該僱主所僱用的成員的權益及該計劃的對應的資產,轉移至另一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如受影響的成員是在香港以外受僱,則轉移至另一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計劃;或

第ii條

將該計劃適用於退出的有關僱主的部分有條不紊地清盤;及

第g條

(如註冊計劃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受託人的總人數及非僱主受託人的人數。

第5條更改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有關僱主的姓名、名稱或地址的通知

(1) 根據 —— (a) 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獲豁免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或

(b) 本條例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

(2)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 —— (a)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d) 載有該項更改的全部詳情;及

(e) (如屬關於更改姓名或名稱的通知)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證明書或文件的副本。

第1條
第a條

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獲豁免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或

第b條

本條例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更改通知,

第2條
第a條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第b條

附上訂明費用;

第c條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第d條

載有該項更改的全部詳情;及

第e條

(如屬關於更改姓名或名稱的通知)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證明書或文件的副本。

第6條更改註冊計劃的管理人的通知

(1) 根據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註冊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發出的更改通知,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 —— (a)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d)

(e) 載有新任或離任管理人的詳情及他成為管理人或停止擔任管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

(f) (如註冊計劃屬離岸計劃)述明本條例第3段所述的願受管轄書是否已由新任管理人或其代表作出;

(g) (如註冊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述明有關僱主是否已向新任管理人發出一項承諾按照最新近的精算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為按照本條例就該計劃而向處長提供者)內所載建議向該計劃的基金供款的書面承諾;及

(h) (如註冊計劃是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有關信託文書的條款是否規定須委任一名受託人以替代離任管理人擔任受託人。

第1條

根據本條例(就屬集團計劃的註冊計劃而言,包括根據憑本條例而適用的該)須發出的更改通知,須按照本條發出。

第2條
第a條

以書面發出,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第b條

附上訂明費用;

第c條

由發出通知的人簽署;

91 條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