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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追討欠款)規則
(1) 在本規則中使用的任何詞句,如亦在本條例中使用,則該詞句在本規則中的涵義與它在該條中的涵義相同。
(2)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在本規則中使用的任何詞句,如亦在本條例中使用,則該詞句在本規則中的涵義與它在該條中的涵義相同。
該計劃本身的條款;及
(如該計劃是界定利益計劃)按照本條例就該計劃而向處長提供的精算師證明書內所載建議;
(1) 如有關計劃的供款規定已指明有關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的日期,則該筆供款的到期日是該指明日期。
(2) 如有關計劃的供款規定沒有指明有關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的日期,則就每段有關期間支付的供款的到期日 —— (a) 是由有關僱主向指定人士送交聲明而指明的在該段有關期間屆滿隨後一個月內的一日;或
(b) 在沒有如此指明的情況下,是該段有關期間之後的第10日。
(3) 為施行第款 —— (a) 除非事先獲處長批准,否則有關僱主指明的日期不得修訂;及
(b) 有關僱主向指定人士送交該款提述的聲明(以及送交對該聲明作出的修訂)時,須同時將一份副本送交處長。
(4) 有關計劃的有關僱主須在每筆供款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該筆供款。
(5) 為施行本條 ——
如有關計劃的供款規定已指明有關僱主須支付某筆供款的日期,則該筆供款的到期日是該指明日期。
是由有關僱主向指定人士送交聲明而指明的在該段有關期間屆滿隨後一個月內的一日;或
在沒有如此指明的情況下,是該段有關期間之後的第10日。
除非事先獲處長批准,否則有關僱主指明的日期不得修訂;及
有關僱主向指定人士送交該款提述的聲明(以及送交對該聲明作出的修訂)時,須同時將一份副本送交處長。
有關計劃的有關僱主須在每筆供款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該筆供款。
(1) 如有關計劃的有關僱主沒有在任何供款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該筆供款,指定人士須在知悉此事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要求該僱主在發出通知的日期後30日內支付該筆欠款。
(2) 如有關計劃的有關僱主沒有在第(1)款提述的30日期間內支付欠款,則指定人士須在該段期間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該通知須述明 —— (a) 該僱主的姓名或名稱;
(b) 該僱主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圖文傳真號碼(如有的話);
(c) 該有關計劃的名稱;
(d) 該筆欠款款額及到期日。
如有關計劃的有關僱主沒有在任何供款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該筆供款,指定人士須在知悉此事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要求該僱主在發出通知的日期後30日內支付該筆欠款。
該僱主的姓名或名稱;
該僱主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圖文傳真號碼(如有的話);
該有關計劃的名稱;
該筆欠款款額及到期日。
處長就任何有關計劃收到所指的通知後,須向有關僱主發出首張付款通知書,要求他在該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向指定人士支付有關欠款;處長並須將該付款通知書的副本送交指定人士。
(1)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處長發出的首張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則指定人士須在該限期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
(2) 處長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須向有關僱主發出第二張付款通知書,要求他在該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 —— (a) 向指定人士支付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及
(b) 向處長支付罰款(如有的話)。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處長發出的首張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則指定人士須在該限期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
向指定人士支付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及
向處長支付罰款(如有的話)。
(1)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處長發出的第二張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則指定人士須在該限期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
(2) 處長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須向有關僱主發出第三張付款通知書,要求他在該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 —— (a) 向指定人士支付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及
(b) 向處長支付罰款(如有的話)。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處長發出的第二張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則指定人士須在該限期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
向指定人士支付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及
向處長支付罰款(如有的話)。
(1)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處長發出的第三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則指定人士須在該限期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
(2) 處長收到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可酌情向有關僱主發出第四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要求他在該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 —— (a) 向指定人士支付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及
(b) 向處長支付罰款(如有的話)。
如有關僱主沒有在處長發出的第三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則指定人士須在該限期後7日內向處長發出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處長。
向指定人士支付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如有的話);及
向處長支付罰款(如有的話)。
即使有、、及的規定,如有向任何有關計劃的有關僱主討回任何欠款及任何拖欠的供款附加費或罰款的款額而根據本條例提出的法律程序尚未了結,則處長無須向該僱主發出任何付款通知書。
(1) 凡任何有關僱主沒有按處長發出的首張付款通知書要求在該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支付欠款,處長可 —— (a) 在他發出的第二張付款通知書內,要求該僱主支付供款附加費,款額按累算期間計每年為欠款的百分之十五,由到期日翌日起累算,直至該第二張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最後一日為止;
(b) 在他發出的第三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內,要求該僱主支付供款附加費,款額按累算期間計每年為欠款的百分之二十,由到期日翌日起累算,直至該第三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最後一日為止。
(2) 所收回的供款附加費須分配予各受影響成員,猶如供款附加費是有關供款的投資收益一樣。
在他發出的第二張付款通知書內,要求該僱主支付供款附加費,款額按累算期間計每年為欠款的百分之十五,由到期日翌日起累算,直至該第二張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最後一日為止;
在他發出的第三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內,要求該僱主支付供款附加費,款額按累算期間計每年為欠款的百分之二十,由到期日翌日起累算,直至該第三張或其後的付款通知書指明的限期最後一日為止。
所收回的供款附加費須分配予各受影響成員,猶如供款附加費是有關供款的投資收益一樣。
(1) 凡有關僱主沒有按處長發出的首張付款通知書支付欠款,處長可藉向他發出書面通知,向他施加根據本條例授權施加的罰款。
(2) 為施行第(1)款而發出的通知須指明 —— (a) 有關僱主沒有支付的欠款;及
(b) 所施加的罰款。
凡有關僱主沒有按處長發出的首張付款通知書支付欠款,處長可藉向他發出書面通知,向他施加根據本條例授權施加的罰款。
有關僱主沒有支付的欠款;及
所施加的罰款。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追討欠款)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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