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
第1條
開新分頁 ↗(1) 為本條例第18(1)(a)條的施行而須繳交的費用,即附表所訂明的費用。 (2)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1)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該牌照發給或續期時當年的日數,再乘以該牌照有效期的月份的總日數所得之數。 (3) 獲委公職人員可免收、減收、減少或退還根據本規例所訂定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款額。
遊戲機中心(費用)規例(Cap. 4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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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1) 為本條例第18(1)(a)條的施行而須繳交的費用,即附表所訂明的費用。 (2)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1)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該牌照發給或續期時當年的日數,再乘以該牌照有效期的月份的總日數所得之數。 (3) 獲委公職人員可免收、減收、減少或退還根據本規例所訂定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款額。
為本條例第18(1)(a)條的施行而須繳交的費用,即附表所訂明的費用。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1)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該牌照發給或續期時當年的日數,再乘以該牌照有效期的月份的總日數所得之數。
獲委公職人員可免收、減收、減少或退還根據本規例所訂定的費用的全部或部分款額。
發給牌照複本
持牌人如向獲委公職人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出令獲委公職人員信納的理由,獲委公職人員可在訂明的費用繳妥後,向持牌人發給有關牌照的複本一份。
項細則費用 $1申請發給牌照5352發給牌照535(每件機器或裝置計)3牌照續期535(每件機器或裝置計)4申請將現有牌照轉讓他人5355申請修訂或更改牌照條件或牌照細則5356修訂或更改牌照條件或牌照細則以增加機器或裝置的數目535(每件所增加的機器或裝置計)7發給牌照複本53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