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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外地法團條例

章號
Cap. 437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根據香港以外某些地區的法律成立的機構的地位問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承認某些外地法團具法團地位

(1) 如在任何時候 —— (a) 有任何機構宣稱在香港以外某個地區的法律下具法團地位,或有任何機構在香港以外某個地區的法律下看似已失去法團地位,但由於該地區並非獲承認國家,因而出現該機構在香港的法律下應否被視為具法人資格的法團的問題;而

(b) 該地區的法律當時看似是由當地一個既定的法院制度施行,

(2) 就第(1)款而言 —— (a)

(b) 獲如此承認為國家的地區的法律,包括該地區內任何地方的法律而該地方的法律是獲該整個地區的聯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所承認的;及

(c) 關鍵性問題(包括涉及行為能力、組織或其他方面的問題),就法團而言,指須參考該機構成立所在地的法律來判斷的問題。

(3) 任何在本條實施*前辦理的註冊或其他事項,如按照第(1)及(2)款的規定屬有效者,則須被視為有效,猶如第(1)及(2)款當時已實施一樣。

第1條
第a條

有任何機構宣稱在香港以外某個地區的法律下具法團地位,或有任何機構在香港以外某個地區的法律下看似已失去法團地位,但由於該地區並非獲承認國家,因而出現該機構在香港的法律下應否被視為具法人資格的法團的問題;而

第b條

該地區的法律當時看似是由當地一個既定的法院制度施行,

第2條
第a條
第b條

獲如此承認為國家的地區的法律,包括該地區內任何地方的法律而該地方的法律是獲該整個地區的聯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所承認的;及

第c條

關鍵性問題(包括涉及行為能力、組織或其他方面的問題),就法團而言,指須參考該機構成立所在地的法律來判斷的問題。

第3條

任何在本條實施*前辦理的註冊或其他事項,如按照第(1)及(2)款的規定屬有效者,則須被視為有效,猶如第(1)及(2)款當時已實施一樣。

11 條

引用此法例

《外地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3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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