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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汞管制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汞管制條例》。
只有通過化學反應,才能分解為不同成分;及
汞原子;及
其他化學元素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原子;
本條例之下的規定,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要求;
根據本條例施加的條件之下的規定,或根據該等條件作出的要求;或
根據發出的指示之下的規定,或根據該等指示作出的要求;
就化學品而言——指第2欄指明的化學品的某類別;及
就化學品而言——指第2欄指明的化學品的某類別。
(1) 在本條例中,添汞產品是包含有意添加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東西,不論該東西是否進一步作為組成部分而被納入另一東西。
(2) 在本條例中,受規管添汞產品是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的添汞產品。
(3) 就本條例而言,如受規管添汞產品()作為組成部分而被納入另一東西(),只要該主體本身並非受規管添汞產品,則 —— (a) 該組件須視為並非受規管添汞產品;
(b) 該主體並不會僅因有某組件被納入其中,而成為受規管添汞產品;及
(c) 該組件及該主體作為一整體,須視為添汞產品。
在本條例中,添汞產品是包含有意添加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東西,不論該東西是否進一步作為組成部分而被納入另一東西。
在本條例中,受規管添汞產品是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的添汞產品。
該組件須視為並非受規管添汞產品;
該主體並不會僅因有某組件被納入其中,而成為受規管添汞產品;及
該組件及該主體作為一整體,須視為添汞產品。
(1)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2)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3) 就本條例而言,在不抵觸的情況下,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受規管添汞產品。
(4) 在本條中 ——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就本條例而言,在不抵觸的情況下,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受規管添汞產品。
該東西的標籤或包裝;或
由該東西的製造者、進口者、出口者或供應者提供的、載有關於該東西的資料、說明或陳述的其他文件。
(1)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2) 政府不得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3) 凡公職人員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則該作為或不作為並不構成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4) 政府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政府不得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凡公職人員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則該作為或不作為並不構成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政府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除害劑條例》()所界定的除害劑;
《廢物處置條例》()所界定的廢物;
《中醫藥條例》()所界定的中藥材;
過境物品;
屬航空轉運貨物的東西,或屬該等貨物的一部分的東西;
純粹為離開香港,而從香港境外地方,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及
身處香港時,沒有通過出入境檢查關卡。
非汞金屬;
非汞礦石;
非汞礦產品(例如煤);
在化學產品中存在的、屬無意生成的痕量汞或汞化合物。
引用此法例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42-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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