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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章號
Cap. 44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21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汞管制條例》。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汞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只有通過化學反應,才能分解為不同成分;及

第b條
第1條

汞原子;及

第2條

其他化學元素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原子;

第a條

本條例之下的規定,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要求;

第b條

根據本條例施加的條件之下的規定,或根據該等條件作出的要求;或

第c條

根據發出的指示之下的規定,或根據該等指示作出的要求;

第a條

就化學品而言——指第2欄指明的化學品的某類別;及

第b條

就化學品而言——指第2欄指明的化學品的某類別。

第3條及的涵義

(1) 在本條例中,添汞產品是包含有意添加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東西,不論該東西是否進一步作為組成部分而被納入另一東西。

(2) 在本條例中,受規管添汞產品是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的添汞產品。

(3) 就本條例而言,如受規管添汞產品()作為組成部分而被納入另一東西(),只要該主體本身並非受規管添汞產品,則 —— (a) 該組件須視為並非受規管添汞產品;

(b) 該主體並不會僅因有某組件被納入其中,而成為受規管添汞產品;及

(c) 該組件及該主體作為一整體,須視為添汞產品。

第1條

在本條例中,添汞產品是包含有意添加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東西,不論該東西是否進一步作為組成部分而被納入另一東西。

第2條

在本條例中,受規管添汞產品是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的添汞產品。

第3條
第a條

該組件須視為並非受規管添汞產品;

第b條

該主體並不會僅因有某組件被納入其中,而成為受規管添汞產品;及

第c條

該組件及該主體作為一整體,須視為添汞產品。

第4條關於化學品、化學品及受規管添汞產品的推定

(1)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2)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3) 就本條例而言,在不抵觸的情況下,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受規管添汞產品。

(4) 在本條中 ——

第1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化學品。

第3條

就本條例而言,在不抵觸的情況下,如某東西的任何相關材料顯示,該東西符合第2欄中某項說明,則該東西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受規管添汞產品。

第4條
第a條

該東西的標籤或包裝;或

第b條

由該東西的製造者、進口者、出口者或供應者提供的、載有關於該東西的資料、說明或陳述的其他文件。

第5條條例適用於政府

(1)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2) 政府不得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3) 凡公職人員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則該作為或不作為並不構成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4) 政府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第1條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第2條

政府不得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第3條

凡公職人員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則該作為或不作為並不構成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第4條

政府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第6條條例不適用於某些汞等
第a條

《除害劑條例》()所界定的除害劑;

第b條

《廢物處置條例》()所界定的廢物;

第c條

《中醫藥條例》()所界定的中藥材;

第d條

過境物品;

第e條

屬航空轉運貨物的東西,或屬該等貨物的一部分的東西;

第f條
第1條

純粹為離開香港,而從香港境外地方,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及

第2條

身處香港時,沒有通過出入境檢查關卡。

第7條條例不適用於痕量汞等
第a條
第1條

非汞金屬;

第2條

非汞礦石;

第3條

非汞礦產品(例如煤);

第b條

在化學產品中存在的、屬無意生成的痕量汞或汞化合物。

第2條關乎化學品、化學品、受規管添汞產品及受規管製造工序的禁制
第1條化學品及化學品
721 條

引用此法例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42-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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