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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上訴)規例
(1) 根據本條例送交的上訴通知須載有以下資料 —— (a) 上訴人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b) 上訴人的獲授權的代表(如有的話)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c) 上訴人及其獲授權的代表(如有的話)的供送達文件用的地址(如有別於(a)或(b)段所提供的地址);
(d) 上訴所反對的決定或規定的詳盡細節;
(e) 上訴理由的詳盡細節;
(f)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g)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的證據細節及擬於上訴聆訊中出示的任何文件和其他物品的詳情,而該等細節及詳情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排水事務監督獲詳盡告知上訴的理由。
(2) 上訴通知須附載排水事務監督根據本條例、、、或發出的通知或通告(視屬何情況而定)副本一份。
上訴人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上訴人的獲授權的代表(如有的話)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上訴人及其獲授權的代表(如有的話)的供送達文件用的地址(如有別於(a)或(b)段所提供的地址);
上訴所反對的決定或規定的詳盡細節;
上訴理由的詳盡細節;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的證據細節及擬於上訴聆訊中出示的任何文件和其他物品的詳情,而該等細節及詳情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排水事務監督獲詳盡告知上訴的理由。
上訴通知須附載排水事務監督根據本條例、、、或發出的通知或通告(視屬何情況而定)副本一份。
上訴人須於上訴通知及所有附載的文件向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秘書提交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上述通知及文件副本送達排水事務監督。
排水事務監督的獲授權的代表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反對上訴的理由;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的全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的證據細節及擬於上訴聆訊中出示的任何文件和其他物品的詳情,而該等細節及詳情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上訴人獲詳盡告知排水事務監督反對上訴的理由。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所擬提出證據的書面陳述;
任何擬傳召的證人所擬出示作為證據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擬出示作為證據以支持或反對上訴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擬出示作為證據以支持或反對上訴的任何其他物品的詳情。
(1) 上訴人可藉向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秘書提交書面通知而完全或局部放棄上訴。
(2) 在根據第(1)款提交通知時,上訴人須同時向排水事務監督送達該通知的副本一份。
上訴人可藉向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秘書提交書面通知而完全或局部放棄上訴。
在根據第(1)款提交通知時,上訴人須同時向排水事務監督送達該通知的副本一份。
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
上訴的理由;
為上訴人出席作為證人的人的姓名;
為排水事務監督出席作為證人的人的姓名;
藉本條例所發通知而被規定出席上訴委員會聆訊的任何人的姓名;
任何作證的人的證供;
上訴委員會收取及考慮的任何其他資料的詳情;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引用此法例
《土地排水(上訴)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46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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