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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

章號
Cap. 450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0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設立一項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信託基金,並就該基金所應作的管理及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基金的設立

(1) 現設立一項基金,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2)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持有基金,並須受本條例的條文規限。

(3) 基金來源為 —— (a) 政府不時撥予基金的款項;

(b) 基金不時獲得的捐助;

(c) 受託人不時取得的款項、資產或財產,包括基金的累積收入。

第1條

現設立一項基金,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第2條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持有基金,並須受本條例的條文規限。

第3條
第a條

政府不時撥予基金的款項;

第b條

基金不時獲得的捐助;

第c條

受託人不時取得的款項、資產或財產,包括基金的累積收入。

第4條信託基金的宗旨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持有及管有基金,並按照委員會所建議的方式及範圍加以運用,為環境及自然保育方面的教育、研究及其他項目及活動,提供經費。

第5條局長法團為受託人

(1) 為本條例的施行,在當其時執行局長的職責的人即為基金的受託人,並屬單一法團(在本條稱為),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受託人”,並以該名義永久延續及可在任何法院起訴及被起訴。

(2) 該法團須具有一法團印章,凡蓋印該印章,須由受託人簽署認證。

(3) 任何看來是用該法團的印章妥為簽立的文書,須獲接受為證據,如無相反證據,則須當作妥為簽立的文書。

第1條

為本條例的施行,在當其時執行局長的職責的人即為基金的受託人,並屬單一法團(在本條稱為),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受託人”,並以該名義永久延續及可在任何法院起訴及被起訴。

第2條

該法團須具有一法團印章,凡蓋印該印章,須由受託人簽署認證。

第3條

任何看來是用該法團的印章妥為簽立的文書,須獲接受為證據,如無相反證據,則須當作妥為簽立的文書。

第6條款項的投資

(1) 受託人可將基金的款項作其認為適當的投資,不論有關的投資是否為信託投資。

(2) 受託人可聘用任何專業人士或財務機構,就受託人在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所引起或所相關的任何事宜,向其提供意見。

(3) 上述所聘用的人士或機構,其薪金及收費概由受託人從基金支付。

第1條

受託人可將基金的款項作其認為適當的投資,不論有關的投資是否為信託投資。

第2條

受託人可聘用任何專業人士或財務機構,就受託人在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所引起或所相關的任何事宜,向其提供意見。

第3條

上述所聘用的人士或機構,其薪金及收費概由受託人從基金支付。

第7條委員會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委員會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

(2) 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為2年的主席一名(可再獲委任);

(b) 局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c)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d) 環境保護署署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e)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f) 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為2年的其他委員不超過8人(委員可再獲委任)。

(3) 委員會在會議中處理其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為7名委員。

(4) 有關委員會程序的有效性,並不因委員中出現空缺,或因任何委員的委任有欠妥之處而受影響。

(5) 委員會可訂立委員會常規 —— (a) 規管其處理事務的程序;

(b) 維持其會議的良好秩序;及

(c) 對涉及其職責的執行的一般事宜,作出規定。

(6) 行政長官可拒准、更改或修訂委員會常規。

(7) 在委員會會議中所產生的問題,均以出席委員的多數票取決,如票數均等,則主席除其原有的一票外,可投決定票。

第1條

現設立一委員會名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

第2條
第a條

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為2年的主席一名(可再獲委任);

第b條

局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第c條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第d條

環境保護署署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第e條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為當然委員,或其代表;

第f條

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為2年的其他委員不超過8人(委員可再獲委任)。

第3條

委員會在會議中處理其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為7名委員。

第4條

有關委員會程序的有效性,並不因委員中出現空缺,或因任何委員的委任有欠妥之處而受影響。

第5條
第a條

規管其處理事務的程序;

第b條

維持其會議的良好秩序;及

第c條

對涉及其職責的執行的一般事宜,作出規定。

第6條

行政長官可拒准、更改或修訂委員會常規。

第7條

在委員會會議中所產生的問題,均以出席委員的多數票取決,如票數均等,則主席除其原有的一票外,可投決定票。

第8條帳目

(1) 受託人須按庫務署署長的規定安排為基金的所有往來項目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就每年3月31日終結的每段12個月期間安排製備有關基金的帳目報表,而該報表須包括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並由受託人在財政年度終結後的3個月內簽署。

(2) 基金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均須由審計署署長或委員會所委任的核數師審計,如有需要時審計人可在帳目報表附加報告,而帳目報表須由審計人簽署核證。

(3) 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的文本連同核數師報告(如有的話),以及受託人就基金於審計帳目所涵蓋期間的管理而作的報告,連同受託人認為適宜作出的其他報告,須在受託人從核數師取得該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後3個月內,或行政長官在其絕對酌情權下可予容許的較後時間,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1條

受託人須按庫務署署長的規定安排為基金的所有往來項目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就每年3月31日終結的每段12個月期間安排製備有關基金的帳目報表,而該報表須包括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並由受託人在財政年度終結後的3個月內簽署。

第2條

基金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均須由審計署署長或委員會所委任的核數師審計,如有需要時審計人可在帳目報表附加報告,而帳目報表須由審計人簽署核證。

第3條

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的文本連同核數師報告(如有的話),以及受託人就基金於審計帳目所涵蓋期間的管理而作的報告,連同受託人認為適宜作出的其他報告,須在受託人從核數師取得該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後3個月內,或行政長官在其絕對酌情權下可予容許的較後時間,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9條基金的行政費用

(1) 基金的行政費用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但根據支付的薪金及收費則除外。

(2)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由基金的收入中收取一項監督年費,撥作政府一般收入,而該項年費不得超逾基金在有關年度內的收入的2.5%。

第1條

基金的行政費用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但根據支付的薪金及收費則除外。

第2條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由基金的收入中收取一項監督年費,撥作政府一般收入,而該項年費不得超逾基金在有關年度內的收入的2.5%。

第10條保留條文
第a條

在該日期當日及以後而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依然有效,猶如它們是由環境食物局局長作出的一樣;

第b條

在2002年7月1日當日及以後而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依然有效,猶如它們是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作出的一樣;

第c條

在2007年7月1日當日及以後而在2022年7月1日之前依然有效,猶如它們是由環境局局長作出的一樣;及

第c條

在2022年7月1日當日及以後依然有效,猶如它們是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作出的一樣。

50 條

引用此法例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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