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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

章號
Cap. 463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5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

(1) 除第(1A)及(2)款及另有規定外,如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所關乎的處所在第2欄所列行業、業務或製造業的過程中產生工商業污水,根據本條例須繳付該項附加費的用戶或代理人,須按水務監督所供應的水(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外)的水量,繳付附加費如下 —— (a)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之前的任何一日,並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終結,須按照以第I部所指明的方程式計算的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b)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並於2009年8月1日之前的任何一日終結,須按照第3欄所指明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c)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並於2009年8月1日或以後終結,須按照以第II部所指明的方程式計算的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ca)

(d)

(e)

(f)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27年1月15日或之後,須按照第4欄所指明的、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1A) 如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 —— (a) 始於2020年內,並於2020年、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內終結;

(b) 始於2021年內,並於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內終結;

(c) 始於2022年內,並於2022年或2023年內終結;或

(d) 始於2023年內,並於該年內終結,

(2) 就所列行業、業務或製造業而言,根據本條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釐定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額,須相等於所供應的水(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外)的水量的80%乘以適用收費率所得之數。

第1條
第a條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之前的任何一日,並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終結,須按照以第I部所指明的方程式計算的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第b條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並於2009年8月1日之前的任何一日終結,須按照第3欄所指明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第c條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並於2009年8月1日或以後終結,須按照以第II部所指明的方程式計算的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第ca條
第1條

始於2020年之前,並於2020年內或之後終結;或

第2條

始於2020年、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內,並於2023年之後終結,

第d條
第1條

始於2009年8月1日或以後,並於2020年1月1日之前終結;或

第2條

始於2024年1月1日或以後,並於2026年1月15日之前終結,

第e條
第1條

始於2026年1月15日之前,並於該日或之後終結;或

第2條

始於2026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之間(包括該兩日)的任何一日,

第f條

如該附加費的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27年1月15日或之後,須按照第4欄所指明的、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計的收費率繳付附加費。

第1A條
第a條

始於2020年內,並於2020年、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內終結;

第b條

始於2021年內,並於2021年、2022年或2023年內終結;

第c條

始於2022年內,並於2022年或2023年內終結;或

第d條

始於2023年內,並於該年內終結,

第2條

就所列行業、業務或製造業而言,根據本條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釐定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額,須相等於所供應的水(供應專用以沖廁的水除外)的水量的80%乘以適用收費率所得之數。

第4條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的更改

(1) 凡用戶或代理人相信 —— (a) 從其處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的化學需氧量,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4欄所指明的化學需氧量;或

(b) 從其處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的化學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的差值,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3欄所指明的化學需氧量與在第4欄所指明的化學需氧量的差值,

(2) 凡排水事務監督信納化學需氧量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4欄所示的化學需氧量,或信納化學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的差值,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3欄所示的化學需氧量與在第4欄所示的化學需氧量的差值,他須用第I、II或III部內適用的矩陣,釐定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

(3) 凡排水事務監督在某發單收費期間內根據第(2)款釐定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該附加費率須自該期間開始時生效,並在3年內有效。在該3年屆滿後,所規定的收費率適用,除非該用戶或代理人根據第(1)款作進一步化驗及排水事務監督根據本條另作釐定。

(4) 凡根據本條進行的化驗顯示,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的濃度相等於或低於住宅污水的濃度,則排水事務監督在3年內不得按照第(3)款收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第1條
第a條

從其處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的化學需氧量,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4欄所指明的化學需氧量;或

第b條

從其處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的化學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的差值,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3欄所指明的化學需氧量與在第4欄所指明的化學需氧量的差值,

第2條

凡排水事務監督信納化學需氧量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4欄所示的化學需氧量,或信納化學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的差值,低於就有關行業、業務或製造業在第3欄所示的化學需氧量與在第4欄所示的化學需氧量的差值,他須用第I、II或III部內適用的矩陣,釐定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

第3條

凡排水事務監督在某發單收費期間內根據第(2)款釐定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該附加費率須自該期間開始時生效,並在3年內有效。在該3年屆滿後,所規定的收費率適用,除非該用戶或代理人根據第(1)款作進一步化驗及排水事務監督根據本條另作釐定。

第4條

凡根據本條進行的化驗顯示,所排放的工商業污水的濃度相等於或低於住宅污水的濃度,則排水事務監督在3年內不得按照第(3)款收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第5條排水事務監督減收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為施行本條例,除非排放於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的廢水量不超過據以計算排污費的水量的85%,否則不得減收、免收或退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第6條對不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者徵收罰款

(1) 凡用戶或代理人不在指明繳費日期或之前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排水事務監督可加收相等於未繳付款額的5%的遲繳罰款。

(2) 凡第(1)款提述的款額在指明繳費日期後6個月仍未繳付,排水事務監督可加收相等於總欠款額10%的額外遲繳罰款。

第1條

凡用戶或代理人不在指明繳費日期或之前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排水事務監督可加收相等於未繳付款額的5%的遲繳罰款。

第2條

凡第(1)款提述的款額在指明繳費日期後6個月仍未繳付,排水事務監督可加收相等於總欠款額10%的額外遲繳罰款。

第7條就用途類別不正確而須給予的通知

(1) 凡任何用戶或代理人接獲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繳費單,而該繳費單述明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是依據某行業、業務或製造業而徵收的,而若所述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並不正確,該用戶或代理人須在該繳費單發出日期後30日內,將該項錯誤通知排水事務監督,及告知排水事務監督正確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如該用戶或代理人不知道正確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則須提供該處所用途的足夠資料,以便排水事務監督能決定正確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

(2) 任何人不根據第(1)款通知排水事務監督及提供所規定的資料,或提供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1條

凡任何用戶或代理人接獲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繳費單,而該繳費單述明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是依據某行業、業務或製造業而徵收的,而若所述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並不正確,該用戶或代理人須在該繳費單發出日期後30日內,將該項錯誤通知排水事務監督,及告知排水事務監督正確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如該用戶或代理人不知道正確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則須提供該處所用途的足夠資料,以便排水事務監督能決定正確的行業、業務或製造業類別。

第2條

任何人不根據第(1)款通知排水事務監督及提供所規定的資料,或提供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8條過渡性條文

(1) 凡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 —— (a) 是在2008年8月1日前,根據於某發單收費期間內釐定;並

(b) 於2008年8月1日是適用於有關用戶或代理人的,

(2) 凡於某發單收費期間,有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根據獲釐定,而該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前,則在中對及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緊接2008年8月1日前有效的該等的提述。

(3) 凡於某發單收費期間,有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根據獲釐定,而該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則 —— (a) 在中對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2008年8月1日有效的的提述;及

(b) 適用的矩陣為第I部的矩陣。

(4) 凡於某發單收費期間,有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根據獲釐定,而該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之間(該兩日亦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日,則 —— (a) 在中對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2008年8月1日有效的的提述;及

(b) 適用的矩陣為第II部的矩陣。

(5) 凡於某發單收費期間,有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根據獲釐定,而該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10年8月1日或以後,則 —— (a) 在中對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2008年8月1日有效的的提述;及

(b) 適用的矩陣為第III部的矩陣。

第1條
第a條

是在2008年8月1日前,根據於某發單收費期間內釐定;並

第b條

於2008年8月1日是適用於有關用戶或代理人的,

第2條

凡於某發單收費期間,有新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率根據獲釐定,而該發單收費期間始於2008年8月1日前,則在中對及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緊接2008年8月1日前有效的該等的提述。

第3條
第a條

在中對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2008年8月1日有效的的提述;及

第b條

適用的矩陣為第I部的矩陣。

第4條
第a條

在中對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2008年8月1日有效的的提述;及

第b條

適用的矩陣為第II部的矩陣。

第5條
第a條

在中對的提述,須理解為對在2008年8月1日有效的的提述;及

95 條

引用此法例

《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63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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