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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木料倉規例

章號
Cap. 46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
第1條
第2條費用

(1) 所訂明的費用為須就下列事項繳交的費用 —— (a) 發給牌照;

(b) 牌照續期;

(c) 將現有牌照轉讓予他人;

(d) 修訂牌照條件或牌照詳情;

(e) 發給牌照複本。

(2)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或(b)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12,再乘以有關牌照有效期的月數所得之數。

第1條
第a條

發給牌照;

第b條

牌照續期;

第c條

將現有牌照轉讓予他人;

第d條

修訂牌照條件或牌照詳情;

第e條

發給牌照複本。

第2條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或(b)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12,再乘以有關牌照有效期的月數所得之數。

第3條發給牌照複本

持牌人如向處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出令處長信納的因由,處長可在訂明的費用繳妥後,向持牌人發給牌照複本一份。

第0條費用
11 條

引用此法例

《木料倉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6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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