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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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木料倉規例
第2條費用
(1) 所訂明的費用為須就下列事項繳交的費用 —— (a) 發給牌照;
(b) 牌照續期;
(c) 將現有牌照轉讓予他人;
(d) 修訂牌照條件或牌照詳情;
(e) 發給牌照複本。
(2)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或(b)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12,再乘以有關牌照有效期的月數所得之數。
第1條
第a條
發給牌照;
第b條
牌照續期;
第c條
將現有牌照轉讓予他人;
第d條
修訂牌照條件或牌照詳情;
第e條
發給牌照複本。
第2條
凡發給的牌照或續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個月,則根據第或(b)款須繳交的費用,為訂明的費用款額除以12,再乘以有關牌照有效期的月數所得之數。
第3條發給牌照複本
持牌人如向處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出令處長信納的因由,處長可在訂明的費用繳妥後,向持牌人發給牌照複本一份。
第0條費用
11 條
引用此法例
《木料倉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6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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