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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

章號
Cap. 476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5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禁止釣魚、捕魚、獵捕和採集動物與植物等

(1)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以任何方式釣魚、捕魚或獵捕、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或以任何方式從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釣魚、捕魚或獵捕、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

(1A) 任何人可 —— (a) 根據和按照在下批給的許可證在海岸公園內釣魚或捕魚或從海岸公園釣魚或捕魚;或

(b) 於在第3欄與該部第2欄指明的特別區域相對之處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在該特別區域內釣魚或捕魚或從該特別區域釣魚或捕魚。

(2)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取去、移走、傷害、摧毀或故意擾亂任何受保護海洋及近岸生物的窩巢、蛋、幼雛或築窩巢地方。

(3) 任何人在引致他人合理懷疑有人已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的情況下,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謢區內管有任何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植物、魚類或動物,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人須推定為已犯該罪行。

第1條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以任何方式釣魚、捕魚或獵捕、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或以任何方式從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釣魚、捕魚或獵捕、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

第1A條
第a條

根據和按照在下批給的許可證在海岸公園內釣魚或捕魚或從海岸公園釣魚或捕魚;或

第b條

於在第3欄與該部第2欄指明的特別區域相對之處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在該特別區域內釣魚或捕魚或從該特別區域釣魚或捕魚。

第2條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取去、移走、傷害、摧毀或故意擾亂任何受保護海洋及近岸生物的窩巢、蛋、幼雛或築窩巢地方。

第3條

任何人在引致他人合理懷疑有人已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的情況下,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謢區內管有任何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植物、魚類或動物,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人須推定為已犯該罪行。

第4條禁止管有某些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

(1)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管有所指明的任何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

(2) 在就本條所訂的罪行而針對任何人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並非擬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使用,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管有所指明的任何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

第2條

在就本條所訂的罪行而針對任何人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釣魚、捕魚或獵捕器具並非擬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使用,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第5條禁止滑水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進行滑水。

(2) 任何人可於在第3欄與該部第2欄指明的特別區域相對之處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在該特別區域內進行滑水。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進行滑水。

第2條

任何人可於在第3欄與該部第2欄指明的特別區域相對之處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在該特別區域內進行滑水。

第6條禁止在海岸保護區內進行船艇活動等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保護區內游泳、潛水或進行任何船艇活動。

第7條禁止魚類養殖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設立或控制任何魚類養殖。

第8條保護海灘、泥灘等

任何人不得損壞處於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或在其邊界的任何海灘、泥灘、懸崖或海床的海岸線特徵。

第9條妨擾行為的防止

(1)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 —— (a) 故意或疏忽地污損、損壞、弄污或弄髒任何由總監建立、使用或保養的告示、標記、浮標、設施或裝置;

(b) 故意或疏忽地以任何方法阻塞或污染任何水池或水潭;或

(c) 棄置任何廢物。

(2) 任何人根據和按照任何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或《廢物處置條例》()發出的牌照而作排放或棄置,則該人不屬犯第款所訂的罪行。

第1條
第a條

故意或疏忽地污損、損壞、弄污或弄髒任何由總監建立、使用或保養的告示、標記、浮標、設施或裝置;

第b條

故意或疏忽地以任何方法阻塞或污染任何水池或水潭;或

第c條

棄置任何廢物。

第2條

任何人根據和按照任何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或《廢物處置條例》()發出的牌照而作排放或棄置,則該人不屬犯第款所訂的罪行。

第10條速度限制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以超逾10節的速度操作任何動力驅動的船隻。

第11條碇泊和下錨的管制

除非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或是在總監所提供的碇泊浮標或碇泊地點,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將船隻碇泊或下錨。

第12條販賣的管制

除非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出售、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出,或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出任何商品或物品。

第13條展示標誌的管制

(1) 除非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

(2) 凡第(1)款已遭違反,總監可移去任何該等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

第1條

除非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

第2條

凡第(1)款已遭違反,總監可移去任何該等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

第14條對燒烤及露營的管制

除非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或是在總監為燒烤或露營的目的而提供的地點,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燒烤或露營。

第15條對集會及若干活動的管制
第a條

舉行公眾集會、船艇活動或其他體育競賽;

第b條

舉行任何為籌款而舉辦的活動,不論是否屬慈善性質;

第c條

進行以商業為目的或因商業而附帶引起的任何活動,但如該活動是根據本規例獲准許者則除外;或

第d條

操縱任何動力驅動的模型船或模型飛機。

第15A條對指明船隻的管制

除非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內駕駛任何指明船隻,或導致該船隻在海岸公園內被人駕駛。

第15B條對採集海洋生物及資源的管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採集任何海洋生物及資源,或從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採集任何海洋生物及資源。

(2) 任何人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為進行教育或科學方面的研究而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採集海洋生物及資源,或為該等研究而從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採集海洋生物及資源。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採集任何海洋生物及資源,或從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採集任何海洋生物及資源。

第2條

任何人可根據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為進行教育或科學方面的研究而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採集海洋生物及資源,或為該等研究而從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採集海洋生物及資源。

第16條禁止或限制進入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或在其內的通行

(1) 總監如認為為妥善管理而有所需要,可禁止或限制任何人、車輛或船隻進入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其內的通行。

(2) 第(1)款下的禁止或限制,須由總監藉在他決定的要衝位置展示中文及英文告示而作出。

(3) 總監如認為根據第(2)款展示告示是不切實際的,可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以作出該項告示。

(4) 凡根據第(1)款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對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有效,則任何人不得在違反該項禁止或限制的情況下 —— (a) 進入或逗留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

(b) 將任何車輛帶入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駕駛任何車輛或導致任何車輛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被人駕駛;或

(c) 將任何船隻帶入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駕駛任何船隻或導致任何船隻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被人駕駛。

(4A) 如有為施行而批給的許可證正就任何指明船隻有效,則第(4)款並不禁止任何人將該船隻帶入海岸公園,或在海岸公園內駕駛該船隻,或導致該船隻在海岸公園內被人駕駛。

(5) 即使有第(4A)款的規定,總監如根據第(1)款禁止所有人、車輛及船隻在根據第(2)款展示的告示或根據第(3)款刊登的公告指明的期間內,進入某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其內通行,則任何關乎該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的許可證在該段期間內暫停有效。

(6) 凡根據第(1)款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已延續或相當可能會延續超過4個星期,則總監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項禁止或限制的公告。

第1條

總監如認為為妥善管理而有所需要,可禁止或限制任何人、車輛或船隻進入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其內的通行。

第2條

第(1)款下的禁止或限制,須由總監藉在他決定的要衝位置展示中文及英文告示而作出。

第3條

總監如認為根據第(2)款展示告示是不切實際的,可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以作出該項告示。

第4條
第a條

進入或逗留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

第b條

將任何車輛帶入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駕駛任何車輛或導致任何車輛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被人駕駛;或

第c條

將任何船隻帶入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駕駛任何船隻或導致任何船隻在該等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內被人駕駛。

第4A條

如有為施行而批給的許可證正就任何指明船隻有效,則第(4)款並不禁止任何人將該船隻帶入海岸公園,或在海岸公園內駕駛該船隻,或導致該船隻在海岸公園內被人駕駛。

第5條

即使有第(4A)款的規定,總監如根據第(1)款禁止所有人、車輛及船隻在根據第(2)款展示的告示或根據第(3)款刊登的公告指明的期間內,進入某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或在其內通行,則任何關乎該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其部分的許可證在該段期間內暫停有效。

105 條

引用此法例

《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6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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