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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家屬糧)規例
本規例適用於每一名根據船員協議受僱的海員。
不獲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豁免遵守該條的規定;或
受僱於某船舶,而該船舶不獲該等規例豁免遵守該等規定,
(1) 凡海員受僱在沿岸船舶上工作,則除非該海員的僱主或船長同意,否則該海員不得 —— (a) 將其工資超過一半予以分配;或
(b) 將其工資的該部分分配予超過2名人士。
(2) 為計算第款所指明的海員工資的比率,海員的工資即為按他據以受僱的船員協議內所規定的工資率計算的工資,而任何增補(包括超時工作工資)或扣減項目均不計算在內。
將其工資超過一半予以分配;或
將其工資的該部分分配予超過2名人士。
為計算第款所指明的海員工資的比率,海員的工資即為按他據以受僱的船員協議內所規定的工資率計算的工資,而任何增補(包括超時工作工資)或扣減項目均不計算在內。
根據家屬糧授權書須支付的第一筆款項,須於家屬糧授權書發出之日起計不少於1個月的日期支付,而其後的款項,則須自第一筆款項須予支付的日期起計每相隔不少於1個月的固定期間支付;及
在海員未賺到可由家屬糧授權書分配的工資前,不得根據家屬糧授權書支付款項。
(1) 家屬糧授權書須以訂明的格式發出。
(2) 監督可藉憲報公告修訂。
家屬糧授權書須以訂明的格式發出。
監督可藉憲報公告修訂。
本人承認收到此家屬糧授權書。
** 根據規例,此授權書的發出無須徵得本人同意。
** 本人同意此授權書的發出。
** 將不適用者刪去。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家屬糧)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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