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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進行研訊)規則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研訊;及
根據本條例對上述研訊進行的重新聆訊。
(1) 凡監督根據本條例安排進行研訊,他須安排將研訊通知書送達有關高級船員,該高級船員須列為該宗研訊的一方。
(2) 研訊通知書須在為通知書所關乎的研訊訂定的日期前的30日前送達。
(3) 研訊通知書須述明 —— (a) 引致該宗研訊的事實;
(b) 針對屬該通知書收件人的高級船員而作出的指稱以及所據理由;
(c) 進行研訊的時間、日期及地點;及
(d) 第7(2)、(3)、(4)及(5)條所列出該高級船員的權利。
凡監督根據本條例安排進行研訊,他須安排將研訊通知書送達有關高級船員,該高級船員須列為該宗研訊的一方。
研訊通知書須在為通知書所關乎的研訊訂定的日期前的30日前送達。
引致該宗研訊的事實;
針對屬該通知書收件人的高級船員而作出的指稱以及所據理由;
進行研訊的時間、日期及地點;及
第7(2)、(3)、(4)及(5)條所列出該高級船員的權利。
(1) 獲委任人主持研訊時,須在一名或多於一名獲監督委任的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研訊。
(2) 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少須有一名獲委任的裁判委員,具有在職位及船舶類型方面與有關高級船員相同的經驗。
獲委任人主持研訊時,須在一名或多於一名獲監督委任的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研訊。
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少須有一名獲委任的裁判委員,具有在職位及船舶類型方面與有關高級船員相同的經驗。
(1) 在指定進行研訊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屬研訊通知書收件人的一方、任何其他一方、任何曾申請成為某一方的人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是否出席,獲委任人仍可進行研訊︰但如研訊通知書已以郵遞方式送達有關高級船員,則獲委任人除非信納該通知書已按照第4(1)及(2)條的規定送達該高級船員,否則不得在該高級船員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研訊。
(2) 有關高級船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獲得獲委任人的許可,可成為研訊的其中一方。
(3) 研訊須公開進行,但如獲委任人信納為公正起見,或因其他為公眾利益着想的良好和充分理由,任何部分證據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辯應以非公開形式聆訊,則就該部分的證據及就該爭辯而言,乃屬例外。
在指定進行研訊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屬研訊通知書收件人的一方、任何其他一方、任何曾申請成為某一方的人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是否出席,獲委任人仍可進行研訊︰但如研訊通知書已以郵遞方式送達有關高級船員,則獲委任人除非信納該通知書已按照第4(1)及(2)條的規定送達該高級船員,否則不得在該高級船員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研訊。
有關高級船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獲得獲委任人的許可,可成為研訊的其中一方。
研訊須公開進行,但如獲委任人信納為公正起見,或因其他為公眾利益着想的良好和充分理由,任何部分證據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辯應以非公開形式聆訊,則就該部分的證據及就該爭辯而言,乃屬例外。
(1) 研訊程序須以監督的代表展呈針對有關高級船員的指控作開始。
(2) 有關高級船員有權 —— (a) 親自或以其他方式為自己對有關指稱作出辯護;及
(b) 在研訊開始之前或在研訊開始之後任何時間,承認針對他的指稱或其任何部分。
(3) 凡針對某一名高級船員的指稱多於一項,該高級船員即使依據第(2)款承認一項指稱或其任何部分,亦不損害他為自己對其不承認的任何其他指稱作出辯護的權利。
(4) 研訊的任何一方有權親自或由一名代表作出啟案陳述、傳喚證人、盤問其他方所傳喚的證人、呈交口述證供以外的證據和依照獲委任人所指示的次序向獲委任人陳詞。
(5) 凡研訊的一方不親自出席研訊,亦無人代表他出席,他可向獲委任人提交書面陳述,而該等書面陳述須於研訊進行時由獲委任人宣讀,或由他人代獲委任人宣讀。
(6) 在不損害接納文件作為次要證據的情況下(不論接納該等證據是否為任何成文法則或根據其他理由所容許的),誓章、供詞、法定聲明及其他書面證據均可在研訊中獲接納為證據,但如獲委任人認為接納該等文件為證據是不公正的,則屬例外。
(7) 獲委任人可主動或在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時將該宗研訊的聆訊延遲或延期,延遲或延期聆訊的期間以獲委任人認為合適者為準。
研訊程序須以監督的代表展呈針對有關高級船員的指控作開始。
親自或以其他方式為自己對有關指稱作出辯護;及
在研訊開始之前或在研訊開始之後任何時間,承認針對他的指稱或其任何部分。
凡針對某一名高級船員的指稱多於一項,該高級船員即使依據第(2)款承認一項指稱或其任何部分,亦不損害他為自己對其不承認的任何其他指稱作出辯護的權利。
研訊的任何一方有權親自或由一名代表作出啟案陳述、傳喚證人、盤問其他方所傳喚的證人、呈交口述證供以外的證據和依照獲委任人所指示的次序向獲委任人陳詞。
凡研訊的一方不親自出席研訊,亦無人代表他出席,他可向獲委任人提交書面陳述,而該等書面陳述須於研訊進行時由獲委任人宣讀,或由他人代獲委任人宣讀。
在不損害接納文件作為次要證據的情況下(不論接納該等證據是否為任何成文法則或根據其他理由所容許的),誓章、供詞、法定聲明及其他書面證據均可在研訊中獲接納為證據,但如獲委任人認為接納該等文件為證據是不公正的,則屬例外。
獲委任人可主動或在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時將該宗研訊的聆訊延遲或延期,延遲或延期聆訊的期間以獲委任人認為合適者為準。
(1) 獲委任人須在研訊完結時,或在研訊完結後盡快公開宣布其決定,並須依據本條例向監督作報告。
(2) 每名裁判委員均須在該報告上簽署,並對報告表示有保留或不表示有保留,或用書面述明不同意該報告及所據理由;而所表示的保留或不同意及理由(如有的話)須隨同報告送交監督。
(3) 如獲委任人宣布其決定時,有關高級船員不在場,監督須將獲委任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該高級船員,並提供一份該報告的副本給該高級船員。
(4) 有關研訊的任何一方如向監督提出要求,須獲提供一份該報告的副本。
獲委任人須在研訊完結時,或在研訊完結後盡快公開宣布其決定,並須依據本條例向監督作報告。
每名裁判委員均須在該報告上簽署,並對報告表示有保留或不表示有保留,或用書面述明不同意該報告及所據理由;而所表示的保留或不同意及理由(如有的話)須隨同報告送交監督。
如獲委任人宣布其決定時,有關高級船員不在場,監督須將獲委任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該高級船員,並提供一份該報告的副本給該高級船員。
有關研訊的任何一方如向監督提出要求,須獲提供一份該報告的副本。
依據本條例重新聆訊根據本條例進行的研訊,須按照、、、及的規定進行。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進行研訊)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A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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