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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船上違紀行為)規例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任何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的人,而該人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本規例適用於根據船員協議受僱的每名海員。
故意毆打他人;
故意不服從合法命令;
沒有在船長或獲船長授權的人所規定的當值時間當值;
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前往其當值的地點報到或在其當值的地點留守;或
於當值期間,在其當值的地點睡覺;
未經船長或其他獲授權給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上船,或在船舶上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損毀船舶;
損毀在船舶上的任何財物;或
將任何上述財物拋出船外;
沒有合理因由而取得屬於船舶上任何人所擁有的或所保管的財物的管有或沒有合理因由而管有該等財物;或
未經船長或其他獲授權給予同意的人同意而安排並非獲法律授權的人上船,或明知而容許該人上船。
(1) 如 —— (a) 由於船舶所運載或曾運載的貨物或物料,有引起火警或發生爆炸的特別風險;及
(b) 船舶的船長或公司已藉在船舶上張貼通告或以其他方法通知船舶上的海員,禁止在船舶上所有地方或指明地方作出第、(b)及(c)款所提述的作為,
(2) 海員在船舶的船長或公司禁止作出以下任何作為的船舶上任何地方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有在本條所適用的船舶上的違紀行為 —— (a) 吸煙;
(b) 使用無罩燈火或機械打火器;或
(c) 使用並非屬船長認可類型的手電筒。
(3) 海員如未經船長或其他獲授權給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攜帶火柴或機械打火器上船,或在該船舶上管有火柴或機械打火器,即屬犯有在本條所適用的船舶上的違紀行為。
(4)
由於船舶所運載或曾運載的貨物或物料,有引起火警或發生爆炸的特別風險;及
船舶的船長或公司已藉在船舶上張貼通告或以其他方法通知船舶上的海員,禁止在船舶上所有地方或指明地方作出第、(b)及(c)款所提述的作為,
吸煙;
使用無罩燈火或機械打火器;或
使用並非屬船長認可類型的手電筒。
海員如未經船長或其他獲授權給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攜帶火柴或機械打火器上船,或在該船舶上管有火柴或機械打火器,即屬犯有在本條所適用的船舶上的違紀行為。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違紀行為只可由指稱有違紀行為發生的船舶的船長處理,而該船長可對他裁斷犯有違紀行為的海員處以罰款(以不超過所指明的款額為限)。
(2) 船長在處理違紀行為方面的權力,可由獲該船長為此目的而授權的高級船員行使,而船長的職責亦可由該高級船員執行。
(3) 船長須將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任何高級船員的姓名,記入正式航海日誌內。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違紀行為只可由指稱有違紀行為發生的船舶的船長處理,而該船長可對他裁斷犯有違紀行為的海員處以罰款(以不超過所指明的款額為限)。
船長在處理違紀行為方面的權力,可由獲該船長為此目的而授權的高級船員行使,而船長的職責亦可由該高級船員執行。
船長須將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任何高級船員的姓名,記入正式航海日誌內。
當船長獲悉有違紀行為發生後,須在24小時內處理;但如在該時限內處理該違紀行為並不切實可行,則須在該時限過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處理。
被控犯有違紀行為的海員,如他作出要求,須獲准在接受船長聆訊時由一名朋友陪同,以便向他提供意見,而該名朋友亦可代他發言;
船長須將該項指控記入正式航海日誌內,並須向該海員宣讀該項指控,而船長須將該項指控已向海員宣讀一事記錄在正式航海日誌內;
如他承認該項指控,船長須將承認指控一事記錄在正式航海日誌內;及
如他不承認該項指控,船長須將他不承認該項指控一事記錄在正式航海日誌內;
船長傳召的證人須於被控海員在場的情況下作供,而該海員須獲給予合理的機會,就證人的證供向證人提問;
該海員須獲給予機會就該項指控作出答辯陳述,包括就對他不利的證供提出意見;船長須將陳述的詳情(如該海員拒絕作出陳述,則將說明此事的紀錄)記入正式航海日誌內,或載入作為正式航海日誌附件的另一份文件中,並由該船長在該日誌內所作的記項提述該文件;
被控海員須獲准傳召證人為他作供,而船長可就任何該等證供向證人提問;
如他裁斷該海員並無犯有該違紀行為,則須撤銷該項指控;及
如他裁斷該海員犯有該違紀行為,則須在顧及他所獲悉的任何減輕處罰的情況後,就所處罰款的款額作出決定,或決定不處罰款,
船長須首先告知該海員,如該海員不滿該項裁斷,他可依據以書面向總監提出投訴,述明他的不滿;但提出任何上述投訴,必須附有正式航海日誌(包括任何附件)內提述該違紀行為的全部記項的副本;及
其次,船長須在該海員的要求下,提供上述副本予該海員,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船上違紀行為)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N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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