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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機場管理局(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令

章號
Cap. 483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8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載運往機場或自機場載運至其他地方的貨物;或

第b條

載運往位於香港以外的機場或自位於香港以外的機場載運至其他地方的貨物,

第3條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

(1) 在不抵觸及的規定下,管理局可在或從位於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從事或營辦全部或任何1項或多於1項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本命令不損害適用於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的任何其他法律的實施。

第1條

在不抵觸及的規定下,管理局可在或從位於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從事或營辦全部或任何1項或多於1項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本命令不損害適用於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的任何其他法律的實施。

第4條與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有關的條件

(1) 凡某項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並非 —— (a) 管理局能在或從位於香港的地方合法地從事或營辦的;及

(b) 對促進或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及地區性航空中心的地位或機場的競爭力屬適宜或有助的,

(2) 除非當其時在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 —— (a) (不論由於經濟或其他原因)由任何其他人提供載運服務或物流服務並非切實可行;及

(b) 由管理局提供該項服務是必需或適宜的,

第1條
第a條

管理局能在或從位於香港的地方合法地從事或營辦的;及

第b條

對促進或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及地區性航空中心的地位或機場的競爭力屬適宜或有助的,

第2條
第a條

(不論由於經濟或其他原因)由任何其他人提供載運服務或物流服務並非切實可行;及

第b條

由管理局提供該項服務是必需或適宜的,

第5條財政司司長的批准

(1) 如 —— (a) 管理局就某機場從事任何、或所指明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而須支付的代價的款額;及

(b) (如管理局正就或已承諾就同一機場從事任何其他、或所指明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管理局已依據或須依據該等活動支付的代價的款額

(2) 在開始從事依據第(1)款獲財政司司長批准的活動後,管理局須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項活動的報告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第1條
第a條

管理局就某機場從事任何、或所指明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而須支付的代價的款額;及

第b條

(如管理局正就或已承諾就同一機場從事任何其他、或所指明的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管理局已依據或須依據該等活動支付的代價的款額

第2條

在開始從事依據第(1)款獲財政司司長批准的活動後,管理局須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項活動的報告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第0條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
第1條

就位於香港以外的機場的發展、營運或維持,與其他機場管治機構訂立聯盟、合作、聯營、合夥或類似的安排。

第2條

取得、持有或處置由機場管治機構就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機場發出的任何股份、貸款股額或其他股額、債權證、債券或票據,或對上述各項目或與上述各項目有關的任何權利、認購權或權益。

第3條

取得、持有或處置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機場的或與該等機場有關的任何權利或權益,包括與該等機場的營運有關連或附帶於該等機場的營運的任何設施、適意設備或服務的權利或權益。

第4條

就位於香港以外的機場的發展、營運或維持,向任何人士提供諮詢、顧問、管理或其他有關服務。

第5條

(a) 為或就載運服務或物流服務提供設施。

(b) 提供載運服務。

(c) 提供物流服務。

第a條

為或就載運服務或物流服務提供設施。

第b條

提供載運服務。

第c條

提供物流服務。

28 條

引用此法例

《機場管理局(關於機場的獲准活動)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3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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