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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

章號
Cap. 483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3
第1條
第2條限制區

限制區即所列者。

第3條
第0條限制區
第1條
第a條

在一份標示為“《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編號為AAO/RA/001(P修訂)的地圖上劃定,並以綠色顯示的位於赤鱲角的土地範圍;

第b條
第i條

AAO/RA/002(K修訂);

第ii條

AAO/RA/003(J修訂);

第iii條

AAO/RA/004(J修訂);

第iv條

AAO/RA/005(L修訂);

第v條

AAO/RA/006(K修訂);

第vi條

AAO/RA/007(K修訂);

第vii條

AAO/RA/008(J修訂);

第viii條

AAO/RA/009(G修訂);及

第ix條

AAO/RA/010(E修訂),

第c條

在一份標示為“《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編號為AAO/RA/011(F修訂)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顯示的機場海天中轉大樓的部分;

第d條

在一份標示為“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編號為AAO/RA/012(A修訂)的地圖上劃定,並以橙色顯示的機場旅客捷運系統車廠的部分;

第e條

在一份標示為“《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編號為AAO/RA/013(C修訂)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顯示的機場海天中轉大樓封閉行車橋及香港口岸等候區的部分;及

第f條

在一份標示為“《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編號為AAO/RA/014(A版本)的地圖上劃定,並以粉紅色顯示的機場飛行區地面維修大樓的部分。

第2條

本附表1(b)(ix)及(d)條所提述的地圖,均為處長於2020年11月23日簽署並由管理局備存者。

第3條

本附表第1(b)(i)、(ii)、(iii)、(iv)、(v)、(vi)、(vii)及(viii)、(c)及(f)條所提述的地圖,均為處長於2024年3月27日簽署並由管理局備存者。

第4條

本附表第1(a)及(e)條所提述的地圖,均為處長於2025年5月29日簽署並由管理局備存者。

23 條

引用此法例

《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3L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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