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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就自僱人士而言 —— 見及;及
就參與僱主而言 —— 見條;
就該成員的現時受僱工作或現時自僱工作而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如有的話),是存入該帳戶的;及
就該成員支付的特別供款(如有的話),是存入該帳戶的;
公眾假日;
星期六;或
《》第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邀請可能成為該計劃的參與僱主或成員的人參與該計劃;及
載有與該計劃的設立或管理有關的資料;
投資該等證券或其他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及
須付予該註冊計劃的款項;
就該成員支付的特別供款(如有的話),是存入該帳戶的;
關乎該成員任何以往的受僱工作或任何以往的自僱工作的屬該成員的累算權益(如有的話),是以該帳戶持有的;
關乎該成員任何現時的受僱工作的屬該成員的累算權益(如有的話),是以該帳戶持有的;及
由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轉移至該計劃的屬該成員的利益(如有的話),是以該帳戶持有的,
認可期貨市場;或
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並由管理局為施行本規例而藉憲報公告宣布為核准期貨交易所的期貨交易所;
認可證券市場;或
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並由管理局為施行本規例而藉憲報公告宣布為核准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所;
該合約的一方同意以議定價格在議定的將來某個時間,向該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某指明證券或某議定數量的指明證券;或
某指明證券或某議定數量的指明證券的價值相對於在訂立該合約時所議定價值的增加或減少而作出的;或
某個證券指數的數目所處水平相對於在訂立該合約時所議定水平的上升或下降而作出的;
參與僱主與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訂立,使該僱主及其僱員能參與該計劃的協議;
自僱人士與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訂立,使該自僱人士能參與該計劃的協議;
擬在該計劃中維持個人帳戶的人與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訂立的協議;或
擬在該計劃中維持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户的人與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訂立的協議;
由任何人發出以作為該人欠債的證據或作為償還借款(不論是否連同利息)的保證的任何債權證或其他文件;或
由任何公司發出的債權股證及債券(不論是否構成對該公司的資產的一項押記);或
可轉換債權股額;
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發出稱為“退休計劃的財務報表”的行業會計指引,或經不時修訂的該指引;或
在香港會計師公會就註冊計劃發出會計指引的情況下,指該指引或經不時修訂的該指引;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銀行,如令管理局信納該銀行獲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授權經營銀行業務,而管理局已以書面通知該銀行,謂管理局已核准該銀行為就本規例而言的核准海外銀行,則就本規例而言,該銀行即屬核准海外銀行。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保險人(《保險業條例》()所界定的經遷冊保險人除外),如令管理局信納該保險人獲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授權經營保險人的業務,而管理局已以書面通知該保險人,謂管理局已核准該保險人為就本規例而言的核准海外保險人,則就本規例而言,該保險人即屬核准海外保險人。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信託公司(經遷冊公司除外),如令管理局信納該公司獲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授權經營信託公司的業務,而管理局已以書面通知該公司,謂管理局已核准該公司為就本規例而言的核准海外信託公司,則就本規例而言,該公司即屬核准海外信託公司。
(1) 任何投資基金如屬保險單、認可單位信託或認可互惠基金,並且 —— (a) 符合所列出的規定;及
(b) 獲管理局核准,
(2) 管理局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先決條件為該局獲付《費用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如有的話),而該項核准受管理局認為適當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3) 如管理局 —— (a)
(b)
(i) 修訂根據第(2)款或本款就該投資基金施加的條件;或
(ii) 就該投資基金施加條件。
(4) 如管理局根據第(2)或(3)款對任何人施加條件,則該局可在 —— (a) 個別個案中;及
(b) 該人令該局信納就該個案各方面而言,在當時或一直以來,要遵守該等條件並不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5) 管理局可應指引所指明的人提出的申請,取消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
(6) 第(5)款所指的申請必須 —— (a) 符合管理局所批准的格式;及
(b) 載有在指引中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資料,並附有在指引中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文件。
(7) 管理局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為使管理局能夠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而合理地需要的進一步資料及文件。如該項要求在該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時間內未獲遵從,管理局可拒絕該項申請。
符合所列出的規定;及
獲管理局核准,
管理局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先決條件為該局獲付《費用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如有的話),而該項核准受管理局認為適當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修訂根據第(2)款或本款就任何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施加的條件;或
就任何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施加條件;及
關於該決定的不少於30日的預先通知,指明該局所持的理由;及
作出書面申述的機會,述明為何不應修訂或施加該等條件,
引用此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5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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