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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則

章號
Cap. 485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9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2) 如本規則所用的詞語屬《一般規例》界定的詞語,則該詞在本規則中的涵義與在該條中的涵義相同。

第1條
第2條

如本規則所用的詞語屬《一般規例》界定的詞語,則該詞在本規則中的涵義與在該條中的涵義相同。

第3條為施行本條例計算累算權益

(1) 為施行本條例,不時歸屬註冊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總額是下述兩者的差額 —— (a) 第(2)款列出的所有項目的總額;及

(b) 第(3)款列出的所有項目的總額。

(2) 第款提述的項目是 —— (a) (如計劃成員是有關僱員)該成員的僱主就該成員向計劃支付的所有供款;

(b) 該成員向計劃支付的所有供款;

(c) 按照《一般規例》轉移至該成員在計劃中的帳戶的任何款額;

(d) 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投資收入;

(e) 計劃的各項投資的價值中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款額的增值額;及

(f) 根據本條例須支付予該成員在計劃中的帳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3) 第款所提述的項目是 —— (a) 已支付予該成員或已就該成員而支付的累算權益;

(b) 由或可由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根據《一般規例》從該成員在計劃中的帳戶內扣除的用於行政開支的費用;

(c) 按照《一般規例》從該帳戶轉移的款額;

(d) 根據本條例須由該帳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額;及

(e) 計劃的各項投資的價值中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款額的貶值額。

(4) 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沒有確保第(1)款得以就歸屬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而獲遵守,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第1條
第a條

第(2)款列出的所有項目的總額;及

第b條

第(3)款列出的所有項目的總額。

第2條
第a條

(如計劃成員是有關僱員)該成員的僱主就該成員向計劃支付的所有供款;

第b條

該成員向計劃支付的所有供款;

第c條

按照《一般規例》轉移至該成員在計劃中的帳戶的任何款額;

第d條

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投資收入;

第e條

計劃的各項投資的價值中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款額的增值額;及

第f條

根據本條例須支付予該成員在計劃中的帳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第3條
第a條

已支付予該成員或已就該成員而支付的累算權益;

第b條

由或可由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根據《一般規例》從該成員在計劃中的帳戶內扣除的用於行政開支的費用;

第c條

按照《一般規例》從該帳戶轉移的款額;

第d條

根據本條例須由該帳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額;及

第e條

計劃的各項投資的價值中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款額的貶值額。

第4條

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沒有確保第(1)款得以就歸屬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而獲遵守,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第4條根據本條例要求管理局同意將註冊計劃重組的申請

(1) 為施行本條例,要求管理局同意將註冊計劃重組的申請必須載有下述資料 —— (a) 擬重組的各註冊計劃的名稱及註冊編號;

(b) 有關該項建議中的重組的聯絡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c) 建議重組的理由;

(d)

(e) 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等計劃的管限規則,重組是否必須取得參與僱主或計劃成員的同意;如必須的話,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有關同意必須於何時和如何取得;

(f) 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等計劃的管限規則,參與僱主或計劃成員是否需要(全數或部分)承擔重組的費用;如需要的話,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該費用是如何支付的;及

(g) 一份符合第(2)款的規定的重組方案。

(2) 重組方案必須 —— (a) 指明建議的重組生效日期;

(b) 指明建議給予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關於重組的通知的日期;

(c) 包括如何進行重組的詳細計劃;

(d) 包括顯示有關註冊計劃及其成分基金如何重組的圖表;

(e) 指明將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承轉計劃的安排;

(f) 指明補償計劃成員因重組而在累算權益方面的潛在損失的安排,以及處理計劃成員因重組而產生的不滿的機制(如有的話);

(g) 包括重組的費用估算;及

(h) 指明該費用擬由誰承擔;如擬由參與僱主或計劃成員(全數或部分)承擔的話,則另須指明他們需承擔的款額和如何支付該款額。

(3) 申請亦必須附有下述文件 —— (a) 完成重組及(如將會成立任何新計劃)成立新計劃和(如任何承轉計劃是一項現有計劃)將現有計劃作出適當修訂所需的所有文件的擬本;

(b) 給予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的尋求他們同意重組的通知的擬本(如適用的話);及

(c) 告知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重組一事、他們的權利和需採取的行動和一切相關安排的通知的擬本。

第1條
第a條

擬重組的各註冊計劃的名稱及註冊編號;

第b條

有關該項建議中的重組的聯絡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第c條

建議重組的理由;

第d條
第i條

參與僱主;

第ii條

屬有關僱員的成員;

第iii條

屬自僱人士的成員;

第iv條

持有個人帳戶的成員;

第e條

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等計劃的管限規則,重組是否必須取得參與僱主或計劃成員的同意;如必須的話,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有關同意必須於何時和如何取得;

第f條

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等計劃的管限規則,參與僱主或計劃成員是否需要(全數或部分)承擔重組的費用;如需要的話,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該費用是如何支付的;及

第g條

一份符合第(2)款的規定的重組方案。

第2條
第a條

指明建議的重組生效日期;

第b條

指明建議給予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關於重組的通知的日期;

第c條

包括如何進行重組的詳細計劃;

第d條

包括顯示有關註冊計劃及其成分基金如何重組的圖表;

第e條

指明將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承轉計劃的安排;

第f條

指明補償計劃成員因重組而在累算權益方面的潛在損失的安排,以及處理計劃成員因重組而產生的不滿的機制(如有的話);

第g條

包括重組的費用估算;及

第h條

指明該費用擬由誰承擔;如擬由參與僱主或計劃成員(全數或部分)承擔的話,則另須指明他們需承擔的款額和如何支付該款額。

第3條
第a條

完成重組及(如將會成立任何新計劃)成立新計劃和(如任何承轉計劃是一項現有計劃)將現有計劃作出適當修訂所需的所有文件的擬本;

第b條

給予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的尋求他們同意重組的通知的擬本(如適用的話);及

第c條

告知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重組一事、他們的權利和需採取的行動和一切相關安排的通知的擬本。

第5條
49 條

引用此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5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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