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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馬管制區(費用及收費)規例
(1) 凡須在管制區內的任何部分押送或護送任何車輛,押送或護送服務須在要求該服務的人向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繳付第3欄所指明的適當費用後,方予提供。
(2)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可由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 (a) 收取現金;或
(b) 運輸署署長當其時為施行本段而決定的其他方式。
凡須在管制區內的任何部分押送或護送任何車輛,押送或護送服務須在要求該服務的人向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繳付第3欄所指明的適當費用後,方予提供。
收取現金;或
運輸署署長當其時為施行本段而決定的其他方式。
(1) 任何要求發出許可證的申請人須就運輸署署長所發出或營運者在獲運輸署署長批准下按照管理協議的條款所發出的任何許可證,向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繳付第3欄所指明的適當費用。
(2) 任何要求發出許可證的申請人須就屬運輸署署長所指明的種類的許可證或指明的類型或類別的車輛,向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繳付一項由運輸署署長為處理任何要求發出許可證的申請而 —— (a) 經諮詢路政署署長後;及
(b) 參照該車輛類別或類型,
(i) (如有許可證發出)是繳付第(1)款所提述的費用之外尚須繳付的;及
(ii) 不論許可證是否發出仍須繳付。
(3) 根據第(1)或(2)款須繳付的費用,可由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 (a) 收取現金;或
(b) 運輸署署長當其時為施行本段而決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要求發出許可證的申請人須就運輸署署長所發出或營運者在獲運輸署署長批准下按照管理協議的條款所發出的任何許可證,向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繳付第3欄所指明的適當費用。
經諮詢路政署署長後;及
參照該車輛類別或類型,
(如有許可證發出)是繳付第(1)款所提述的費用之外尚須繳付的;及
不論許可證是否發出仍須繳付。
收取現金;或
運輸署署長當其時為施行本段而決定的其他方式。
(1) 任何車輛的擁有人須就該車輛根據本條例或—— (a) 被移走;
(b) 被移走和貯存;或
(c) 被鎖押,
(2)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或收費,可由運輸署署長或營運者(視何者適當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 (a) 收取現金;或
(b) 運輸署署長當其時為施行本段而決定的其他方式。
(3) 如有繳付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或收費的付款要求作出,則任何人沒有在該項要求作出的21天內繳付該項費用或收費,即屬犯罪。
(4) 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被移走;
被移走和貯存;或
被鎖押,
收取現金;或
運輸署署長當其時為施行本段而決定的其他方式。
如有繳付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費用或收費的付款要求作出,則任何人沒有在該項要求作出的21天內繳付該項費用或收費,即屬犯罪。
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引用此法例
《青馬管制區(費用及收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98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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