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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海盜行為及武裝劫船)令
現就條款的中文譯本於中敍述的移交逃犯安排,指示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該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之間適用,但須受該等安排的條款所載的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約制所規限。
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進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
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操作的任何行為;
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段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
在締約方對有關罪行擁有管轄權的範圍內,為私人目的而對船舶或對該船舶上的人或財物進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
明知船舶被用作武裝劫船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操作的任何行為;
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段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
締約方須按照各自國內法律和規章,在受其可以利用的資源或能力所規限下,最大限度地執行本協定,包括預防和打擊海盜行為及武裝劫船。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影響任何締約方根據其參加的國際協定(包括《公約》)以及有關國際法規則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影響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以及根據本協定實施的任何行為或活動,不影響任何締約方在任何有關領土主權的爭端上或任何關乎海洋法的問題上所持的立場。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授權締約方在另一締約方的領土上,行使由該另一締約方國內法律規定的專屬其國內機關行使的管轄權和執行的職能。
在應用第一條第1款時,每一締約方須在不影響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充分顧及《公約》的有關規定。
預防和打擊海盜行為及武裝劫船;
逮捕海盜或從事武裝劫船的人;
扣押用作從事海盜行為或武裝劫船的船舶或飛機、扣押被海盜或從事武裝劫船的人所奪取及控制的船舶,並扣押該等船舶上的財物;及
救助海盜行為或武裝劫船的受害船隻和受害人。
東道國的出資和支持;
締約方的自願捐款;
國際組織和其他實體按照指導理事會制定的有關標準所作的自願捐款;及
指導理事會同意的任何其他自願捐款。
海盜;
從事武裝劫船的人;
用作從事海盜行為或武裝劫船的船舶或飛機,和被海盜或從事武裝劫船的人所奪取及控制的船舶;或
海盜行為或武裝劫船的受害船隻和受害人。
引用此法例
《逃犯(海盜行為及武裝劫船)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3A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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