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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運貨貨櫃(安全)(要求批准貨櫃的申請)規例

章號
Cap. 506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9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要求就個別貨櫃發給批准的申請
第a條

所有與該貨櫃有關的繪圖、計算資料(如有的話)及規格;

第b條

申請人擬編配予該貨櫃的識別符號的圖示;

第c條

該貨櫃的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第d條
第i條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第ii條

該申請的日期;

第iii條

編配予該申請的參考編號;及

第iv條

拒絕理由。

第4條申請人提交貨櫃以進行檢驗的方式

為施行本條例,申請就某個別貨櫃發給批准的人,須按獲授權人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該貨櫃以進行檢驗和測試。

第5條改裝經批准的個別貨櫃的通知

(1) 如任何批准貨櫃被人以導致結構改變的方式改裝,則該貨櫃()的擁有人或(如本條例適用)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獲其授權的代理人,須在該項改裝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將該項改裝通知就該貨櫃發給批准的獲授權人。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載有 —— (a) 改裝的詳情;

(b) 進行改裝的時間及地點;及

(c)

(3) 除非獲授權人信納儘管曾作改裝,該項改裝並不會影響在批准有關貨櫃的過程中進行的測試的結果,否則他須向有關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該貨櫃以進行檢驗和測試,並在該通知中指明在該次測試中須進行哪些測試。

(4) 獲授權人在檢驗有關改裝貨櫃和見證對該貨櫃的測試後,如不信納該貨櫃符合安全規定及測試標準,則他須向有關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該貨櫃以再次進行檢驗和測試,並在該通知中指明在該次測試中須進行哪些測試。

(5) 凡 —— (a) 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沒有在根據第(3)或(4)款發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有關改裝貨櫃以進行檢驗和測試;或

(b) 獲授權人在根據第(4)款再次檢驗有關改裝貨櫃和見證根據第(4)款對該貨櫃的再次測試後,並不信納該貨櫃符合安全規定及測試標準,

(6) 凡獲授權人 —— (a) 信納儘管曾作改裝,該項改裝並不會影響在批准有關貨櫃的過程中進行的測試的結果;或

(b) 在檢驗第(3)或(4)款所提述的改裝貨櫃和見證對該貨櫃的測試後,信納該貨櫃符合安全規定及測試標準,

(7) 任何改裝貨櫃的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如在沒有根據第(1)款將該項改裝通知獲授權人的情況下,使用或准許任何人使用該貨櫃,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第1條

如任何批准貨櫃被人以導致結構改變的方式改裝,則該貨櫃()的擁有人或(如本條例適用)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獲其授權的代理人,須在該項改裝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將該項改裝通知就該貨櫃發給批准的獲授權人。

第2條
第a條

改裝的詳情;

第b條

進行改裝的時間及地點;及

第c條
第i條

擁有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話);

第ii條

擁有人及(如有委託保管)受託保管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話);或

第iii條

擁有人及(如有租約)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話)。

第3條

除非獲授權人信納儘管曾作改裝,該項改裝並不會影響在批准有關貨櫃的過程中進行的測試的結果,否則他須向有關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該貨櫃以進行檢驗和測試,並在該通知中指明在該次測試中須進行哪些測試。

第4條

獲授權人在檢驗有關改裝貨櫃和見證對該貨櫃的測試後,如不信納該貨櫃符合安全規定及測試標準,則他須向有關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該貨櫃以再次進行檢驗和測試,並在該通知中指明在該次測試中須進行哪些測試。

第5條
第a條

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沒有在根據第(3)或(4)款發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有關改裝貨櫃以進行檢驗和測試;或

第b條

獲授權人在根據第(4)款再次檢驗有關改裝貨櫃和見證根據第(4)款對該貨櫃的再次測試後,並不信納該貨櫃符合安全規定及測試標準,

第6條
第a條

信納儘管曾作改裝,該項改裝並不會影響在批准有關貨櫃的過程中進行的測試的結果;或

第b條

在檢驗第(3)或(4)款所提述的改裝貨櫃和見證對該貨櫃的測試後,信納該貨櫃符合安全規定及測試標準,

第7條

任何改裝貨櫃的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如在沒有根據第(1)款將該項改裝通知獲授權人的情況下,使用或准許任何人使用該貨櫃,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第6條要求就定型設計發給批准的申請

(1)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就某貨櫃定型設計發給批准的申請,須載有或連同以下文件或資料 —— (a) 所有與該定型設計有關的繪圖、計算資料及規格;

(b) 申請人擬編配予將按照該定型設計製造的貨櫃的識別符號的圖示;

(c) 該定型設計的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d)

(e) 申請人作出的承諾,表示所訂的有關規定將會獲得遵從。

(2)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就某貨櫃定型設計發給批准的申請,可述明該定型設計演變自一個現有的批准定型設計;如有該項述明,則除第至(e)款所規定的文件或資料外,該申請還須載有或連同 —— (a) 該現有的定型設計的批准參考編號;及

(b) 申請中的定型設計與該現有的定型設計不同之處的詳情。

第1條
第a條

所有與該定型設計有關的繪圖、計算資料及規格;

第b條

申請人擬編配予將按照該定型設計製造的貨櫃的識別符號的圖示;

第c條

該定型設計的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d條
第i條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第ii條

該申請的日期;

第iii條

編配予該申請的參考編號;及

第iv條

拒絕理由;及

第e條

申請人作出的承諾,表示所訂的有關規定將會獲得遵從。

第2條
第a條

該現有的定型設計的批准參考編號;及

第b條

申請中的定型設計與該現有的定型設計不同之處的詳情。

第7條申請人提交原型貨櫃以進行檢驗的方式

為施行本條例,申請就某貨櫃定型設計發給批准的人,須按獲授權人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提交或提供該定型設計的原型貨櫃以進行檢驗和測試。

第8條按照批准定型設計生產新系列貨櫃

(1) 凡任何人擬按照某批准定型設計製造新系列貨櫃,則他須在開始生產該系列貨櫃之前的3日或之前,將擬生產一事通知獲授權人及(如切實可行)就該定型設計獲授予批准的人。

(2) 為施行本條例,擬製造新系列貨櫃的人須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獲授權人能 —— (a) 在開始生產之前,檢查製造商的品質控制措施及貨櫃的製造程序;及

(b)

(3) 為施行第款而指明的測試是 —— (a) 本條例第3項所指明的貨櫃底部集中荷載測試;及

(b) 該第1項所指明的從頂部夾角接頭(如沒裝有頂部夾角接頭,則從底部夾角接頭)進行的舉吊測試。

(4) 為施行第款而規定的比率如下 —— (a) 每50個貨櫃中至少測試一個,如每批貨櫃數目少於50個,則每批之中至少測試一個;或

(b) (在獲授權人認為現有情況顯示有充分理由支持調低測試比率,而經調低的測試比率已獲得他批准)每100個貨櫃中至少測試一個,如每批貨櫃數目少於100個,則每批之中至少測試一個。

第1條

凡任何人擬按照某批准定型設計製造新系列貨櫃,則他須在開始生產該系列貨櫃之前的3日或之前,將擬生產一事通知獲授權人及(如切實可行)就該定型設計獲授予批准的人。

第2條
第a條

在開始生產之前,檢查製造商的品質控制措施及貨櫃的製造程序;及

第b條
79 條

引用此法例

《運貨貨櫃(安全)(要求批准貨櫃的申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6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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