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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醫療輔助隊規例

章號
Cap. 51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7
第1條
第2條登記加入輔助隊的規定及程序

(1) 每名要求登記加入成為隊員的申請人在登記加入之前 —— (a)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須接受總監為確定申請人在體格上是否適合擔任隊員而合理地要求並由衞生署的醫生或由總監批准的醫生進行的體格檢驗;

(b) 須簽署總監規定須簽署的表格;

(c) 須提交總監合理地要求提交的個人詳情;及

(d) (如屬18歲以下的申請人)須向其父母或監護人取得以總監規定的格式作出的書面同意。

(2) 被要求接受體格檢驗但拒絕接受檢驗的申請人須簽署採用表格I格式的陳述。

(3) 總監可隨時要求已登記加入輔助隊的隊員須接受體格檢驗,如該隊員不能通過該體格檢驗,其登記加入可被取消;但如該隊員意欲繼續擔任輔助隊隊員,則在其要求繼續擔任隊員的申請獲考慮之前,該隊員須簽署採用表格II格式的陳述。

(4) 凡要求登記加入的申請人曾經是輔助隊隊員,則總監可豁免該人使其無需遵從第款的規定。

第1條
第a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須接受總監為確定申請人在體格上是否適合擔任隊員而合理地要求並由衞生署的醫生或由總監批准的醫生進行的體格檢驗;

第b條

須簽署總監規定須簽署的表格;

第c條

須提交總監合理地要求提交的個人詳情;及

第d條

(如屬18歲以下的申請人)須向其父母或監護人取得以總監規定的格式作出的書面同意。

第2條

被要求接受體格檢驗但拒絕接受檢驗的申請人須簽署採用表格I格式的陳述。

第3條

總監可隨時要求已登記加入輔助隊的隊員須接受體格檢驗,如該隊員不能通過該體格檢驗,其登記加入可被取消;但如該隊員意欲繼續擔任輔助隊隊員,則在其要求繼續擔任隊員的申請獲考慮之前,該隊員須簽署採用表格II格式的陳述。

第4條

凡要求登記加入的申請人曾經是輔助隊隊員,則總監可豁免該人使其無需遵從第款的規定。

第3條登記加入少年團的規定及程序

(1) 任何人如 —— (a) 年滿12歲但不足16歲;及

(b) 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給的身分證,

(2) 要求登記加入成為少年團員的申請人須 —— (a) 接受總監為確定申請人在體格上是否適合擔任少年團員而合理地要求並由衞生署的醫生或由總監批准的醫生進行的體格檢驗;

(b) 向其父母或監護人取得以總監規定的格式作出的書面同意。

(3) 總監可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要求登記加入成為少年團員的申請,並且無須就拒絕任何該等申請給予理由。

第1條
第a條

年滿12歲但不足16歲;及

第b條

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給的身分證,

第2條
第a條

接受總監為確定申請人在體格上是否適合擔任少年團員而合理地要求並由衞生署的醫生或由總監批准的醫生進行的體格檢驗;

第b條

向其父母或監護人取得以總監規定的格式作出的書面同意。

第3條

總監可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要求登記加入成為少年團員的申請,並且無須就拒絕任何該等申請給予理由。

第4條服務條件

任何隊員於完成其入職訓練後1年內,如無合理辯解辭職離開輔助隊,或於完成其入職訓練後1年內被解職或其登記加入被取消,該隊員在總監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須就該隊員在輔助隊所接受的入職訓練向輔助隊繳付合理的費用。

第5條退休

除非總監另有指示,否則除總監之外的隊員須在年滿60歲時退休。

第6條長官的後備職位

(1) 任何長官如 —— (a) 相當可能離開香港6個月或超過6個月;或

(b) 獲總監(不論基於任何理由)豁免執行職責,

(2) 總監可將任何長官調離長官的後備職位。

第1條
第a條

相當可能離開香港6個月或超過6個月;或

第b條

獲總監(不論基於任何理由)豁免執行職責,

第2條

總監可將任何長官調離長官的後備職位。

第7條隊員身分證

(1) 總監可向隊員發給隊員身分證,該證的正面須有“This card is issued under the Auxiliary Medical Service Regulation, and attention is called to the penalties provided in that Regulation for offences in relation to this card”的字句。

(2) 總監可隨時撤回或取消任何隊員身分證。

(3) 任何人(不論是否輔助隊隊員)如 —— (a) 竄改隊員身分證;

(b) 出售、借出、購買或借入隊員身分證或將隊員身分證交給別人;

(c) 使用發給他人的隊員身分證;

(d) 為並非總監所批准的目的而使用隊員身分證;

(e) 沒有謹慎和安全地保管發給他的隊員身分證,

第1條

總監可向隊員發給隊員身分證,該證的正面須有“This card is issued under the Auxiliary Medical Service Regulation, and attention is called to the penalties provided in that Regulation for offences in relation to this card”的字句。

第2條

總監可隨時撤回或取消任何隊員身分證。

第3條
第a條

竄改隊員身分證;

第b條

出售、借出、購買或借入隊員身分證或將隊員身分證交給別人;

第c條

使用發給他人的隊員身分證;

第d條

為並非總監所批准的目的而使用隊員身分證;

第e條

沒有謹慎和安全地保管發給他的隊員身分證,

第8條常規命令

在不抵觸本條例及本規例的條文下,總監可不時就輔助隊的行政管理和控制發出命令,並可不時發出命令以便輔助隊知悉。

第9條在香港以外地方受訓

任何隊員在參與總監批准的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訓練課程時,有權繼續支取就其職級而言屬適當的薪酬及津貼,並有權獲支付任何就訓練課程而招致的所需交通費及其他開支。

第10條對效率的要求

(1) 對任何隊員在效率方面的要求為每年須努力完成60小時的訓練。

(2) 總監可豁免任何隊員使其無需遵守第(1)款的規定。

(3) 在後備單位中的長官均獲豁免而無需遵守第(1)款的規定。

第1條

對任何隊員在效率方面的要求為每年須努力完成60小時的訓練。

第2條

總監可豁免任何隊員使其無需遵守第(1)款的規定。

第3條

在後備單位中的長官均獲豁免而無需遵守第(1)款的規定。

第11條缺勤

(1) 任何隊員均不得缺勤,但按照總監所給予的許可而缺勤則屬例外。

(2) 總監給予隊員的缺勤許可的效力,須受根據本條例動員任何隊員執勤所規限。

第1條

任何隊員均不得缺勤,但按照總監所給予的許可而缺勤則屬例外。

第2條

總監給予隊員的缺勤許可的效力,須受根據本條例動員任何隊員執勤所規限。

第12條離開香港;更改詳情
第a條

該隊員在登記加入時提供的詳情的任何更改;

第b條

該隊員擬離開香港7天或超過7天。

第13條衣服及制服

(1) 制服及裝備須由輔助隊以借出的形式按照總監所定出的級別標準發給隊員。

(2) 除非獲總監授權,否則任何隊員均不得在穿着便服時穿戴任何屬制服的物品。

第1條

制服及裝備須由輔助隊以借出的形式按照總監所定出的級別標準發給隊員。

第2條

除非獲總監授權,否則任何隊員均不得在穿着便服時穿戴任何屬制服的物品。

第14條違紀行為

(1) 任何隊員如違反或,或犯了指明的任何違紀行為,總監可施加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懲罰 —— (a) 降級;

(b) 警誡、警告、譴責或嚴厲譴責;

(c) 不超逾$500的罰款。

(2) 任何人或隊員如因根據第(1)款施加懲罰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接獲關於懲罰的通知的14天內向保安局局長提出上訴,而保安局局長則可取消、確認或更改該決定。

67 條

引用此法例

《醫療輔助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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