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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

章號
Cap. 51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71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1) 本規例可引稱為《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

(2)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在任何房產內氣體配件的重新裝置,猶如它適用於在任何房產內氣體配件的裝置一樣。

(2) 凡在本規例生效*前已在房產內裝置的氣體配件,如在本規例生效當日或之後裝置該配件乃屬違反本規例條文,則在以下情況出現後才在該房產內重新裝置該配件,並不視為違反有關條文 —— (a) 為維修該配件而將該配件拆除;或

(b) 因在房產內進行工程或因進行與該房產有關的工程(這些工程並非所界定的工程)而需要拆除該配件。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在任何房產內氣體配件的重新裝置,猶如它適用於在任何房產內氣體配件的裝置一樣。

第2條
第a條

為維修該配件而將該配件拆除;或

第b條

因在房產內進行工程或因進行與該房產有關的工程(這些工程並非所界定的工程)而需要拆除該配件。

第2條氣體配件——一般條文
第4條材料及技術

(1) 除非氣體配件的各部分均結構完善、用安全可靠的材料造成、尺寸適當及有足夠強度,以確保安全,否則任何人不得裝置該氣體配件。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人不得在房產內裝置 —— (a) 以鉛或鉛合金製造的氣體喉管;或

(b)

(3) 任何人除非以正確和熟練的技術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否則不得進行該等工程。

第1條

除非氣體配件的各部分均結構完善、用安全可靠的材料造成、尺寸適當及有足夠強度,以確保安全,否則任何人不得裝置該氣體配件。

第2條
第a條

以鉛或鉛合金製造的氣體喉管;或

第b條
第i條
第A條

可隨便移動及按設計使用時不須用煙道的氣體用具;或

第B條

手提式石油氣瓶;及

第ii條

喉管不超過2米長。

第3條

任何人除非以正確和熟練的技術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否則不得進行該等工程。

第5條一般安全措施

(1) 除非已採取步驟防止發生足以對任何人或財產構成危險的氣體外洩事件,否則任何人進行與氣體配件有關的工程,不得採用致令氣體能外洩的方式。

(2) 任何人在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時,除非已將各條尚未裝置完成的氣體管道密封,使管道氣密,或雖沒有這樣做但該配件是安全的,否則不得讓該配件無人看管。

(3) 負責截離氣體配件的人,須將與該配件接駁的各喉管出口密封,使各出口氣密。

(4) 任何人在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時,如該工程涉及使容納易燃氣體或曾容納易燃氣體的氣體管道外露,則除非已對該等管道驅氣,以便將管道內的易燃氣體全部驅除,或已採取其他行動令該等管道變得安全而不會有火警或爆炸危險,否則不得吸煙或使用火源。

(5) 任何人不得使用火源來查察氣體配件的氣體外洩事件。

(6) 任何人在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時,如該工程會影響該配件所屬的氣體供應系統的氣密性,則於工程完畢後,須立即對該系統進行氣密試驗到至少上下游最接近的氣閥。

第1條

除非已採取步驟防止發生足以對任何人或財產構成危險的氣體外洩事件,否則任何人進行與氣體配件有關的工程,不得採用致令氣體能外洩的方式。

第2條

任何人在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時,除非已將各條尚未裝置完成的氣體管道密封,使管道氣密,或雖沒有這樣做但該配件是安全的,否則不得讓該配件無人看管。

第3條

負責截離氣體配件的人,須將與該配件接駁的各喉管出口密封,使各出口氣密。

第4條

任何人在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時,如該工程涉及使容納易燃氣體或曾容納易燃氣體的氣體管道外露,則除非已對該等管道驅氣,以便將管道內的易燃氣體全部驅除,或已採取其他行動令該等管道變得安全而不會有火警或爆炸危險,否則不得吸煙或使用火源。

第5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火源來查察氣體配件的氣體外洩事件。

第6條

任何人在進行有關氣體配件的工程時,如該工程會影響該配件所屬的氣體供應系統的氣密性,則於工程完畢後,須立即對該系統進行氣密試驗到至少上下游最接近的氣閥。

第6條防止損壞的保護措施

(1) 安裝氣體配件的人,須確保該配件各部分獲得適當的承托、置放或保護,以免該配件有受到損壞的不必要危險。

(2) 任何人如有理由懷疑外來物體可能會阻塞氣體配件或在其他方面干擾氣體配件的安全操作,則除非他已在該配件的入氣口及任何氣道裝上隔濾器或其他類似保護器,否則不得裝置該氣體配件。

(3) 任何人不得將氣體配件裝置在相當可能會令它暴露在可侵蝕它的物質中的位置,但如該氣體配件具備以下條件,則屬例外 —— (a) 配件是用本身能夠抵抗該物質侵蝕的材料製造;或

(b) 配件已用其他方法保護,使免受該物質侵蝕。

第1條

安裝氣體配件的人,須確保該配件各部分獲得適當的承托、置放或保護,以免該配件有受到損壞的不必要危險。

第2條

任何人如有理由懷疑外來物體可能會阻塞氣體配件或在其他方面干擾氣體配件的安全操作,則除非他已在該配件的入氣口及任何氣道裝上隔濾器或其他類似保護器,否則不得裝置該氣體配件。

第3條
第a條

配件是用本身能夠抵抗該物質侵蝕的材料製造;或

第b條

配件已用其他方法保護,使免受該物質侵蝕。

第7條現有的氣體配件

(1) 凡房產改建會影響到裝置在房產內的氣體配件,而若該配件在該房產改建工程完成後才這樣裝置在房產內,當會違反本規例條文的,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房產改建工程。

(2) 任何人不得做任何事影響氣體配件、或影響與該配件連同使用的煙道或通風設備,以致其後使用該配件時,對任何人或財產構成危險。

第1條

凡房產改建會影響到裝置在房產內的氣體配件,而若該配件在該房產改建工程完成後才這樣裝置在房產內,當會違反本規例條文的,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房產改建工程。

第2條

任何人不得做任何事影響氣體配件、或影響與該配件連同使用的煙道或通風設備,以致其後使用該配件時,對任何人或財產構成危險。

第8條緊急控制閥

(1) 除非房產設有緊急控制閥,而緊急控制閥又有通路可達,否則任何人不得提供新的氣體供應至該房產使用。緊急控制閥須視乎不同情況而設於不同地點 —— (a)

(b) 如該房產內並無該等住宅房產,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量設於靠近該喉管進入該房產之處。

(2) 裝置緊急控制閥的人須確保 —— (a) 該控制閥的扳手、手柄或手輪穩固地連接在該控制閥的操作杆上;

(b)

(c) 已將控制閥的操作設備清楚地及永久性地以中英文標明,或在該設備旁邊以突出的方式展示用中英文書寫的永久性告示,以指出該控制閥怎樣才算是開啟及關閉。

(3) 任何人裝置並不會成為主錶裝置一部分的緊急控制閥,須於裝置該控制閥後立即在該控制閥的操作設備上或旁邊,以突出的方式展示書有“氣體緊急控制閥 Gas Emergency Control”的中英文字樣的永久性告示 —— (a)

(b)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量設於靠近氣體喉管進入該住宅房產之處;及

第ii條

若氣體喉管由一處並非住宅房產範圍內的地方進入該房產,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量設於靠近該喉管的進入點;或

第b條

如該房產內並無該等住宅房產,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量設於靠近該喉管進入該房產之處。

第2條
第a條

該控制閥的扳手、手柄或手輪穩固地連接在該控制閥的操作杆上;

第b條
第i條

當該控制閥在開啟位置時,該扳手或手柄與裝置在該控制閥內的喉管的軸心平行;及

第ii條

(凡該扳手或手柄並不是以祇可橫移的方式連接在該操作杆上)當該扳手或手柄在可行範圍內已盡量移向下時,氣體不能越過該控制閥;及

第c條

已將控制閥的操作設備清楚地及永久性地以中英文標明,或在該設備旁邊以突出的方式展示用中英文書寫的永久性告示,以指出該控制閥怎樣才算是開啟及關閉。

第3條
271 條

引用此法例

《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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