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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規例

章號
Cap. 51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19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規例來說,任何人提供經氣體喉管供應給他的氣體以供在他出租的房產或其中的部分內使用,不得視為供應氣體。

第1條
第a條

進口氣體;

第b條

生產氣體;或

第c條

供應氣體;

第a條

有氣體車輛遭受重大損毀,或該車輛漏失所存的石油氣;

第b條
第i條

進口及儲存石油氣的儲藏庫;或

第ii條

生產煤氣、合成天然氣或代用天然氣的工廠;

第c條
第i條

液態易燃產品不少於250千克;

第ii條

相對密度大於1的氣態易燃產品不少於250千克;或

第iii條

相對密度不大於1的氣態易燃產品不少於500千克;

第d條

超過500名用戶的氣體供應停頓;

第e條

氣體造成爆炸損毀,損毀且伸展至爆炸本源以外的地方;

第f條

應具報氣體裝置遭爆炸損毀而需要修理,不論該裝置是否因爆炸以致不能操作;

第g條

應具報氣體裝置遭火損毀;或

第h條

有人因吸入尚未燃燒的氣體,或吸入氣體的燃燒產物而受傷或死亡。

第2條

就本規例來說,任何人提供經氣體喉管供應給他的氣體以供在他出租的房產或其中的部分內使用,不得視為供應氣體。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規例》。

第1條
第2條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方可經營氣體供應公司業務等
第3條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方可經營氣體供應公司業務等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並非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的人不得從事氣體供應公司的業務。

(2) 任何人如獲得進口或生產石油氣的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書面批准,則可供應石油氣。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並非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的人不得從事氣體供應公司的業務。

第2條

任何人如獲得進口或生產石油氣的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書面批准,則可供應石油氣。

第3條氣體供應公司的註冊
第4條註冊資格

任何公司從其業務經營計劃範圍及其經營氣體供應公司業務時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兩方面來看,均有足夠物質資源經營氣體供應公司業務的,有資格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

第5條註冊申請

(1) 任何公司如欲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可以認可表格向監督提出申請,並須在表格內說明供郵遞用的地址。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附交費用$18,940。

第1條

任何公司如欲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可以認可表格向監督提出申請,並須在表格內說明供郵遞用的地址。

第2條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附交費用$18,940。

第6條須呈交的資料及詳情

(1) 申請人須向監督呈交資料及詳情,而這些資料及詳情是監督為決定應批准或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的目的而着其呈交的。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監督可根據該款,規定申請人呈交資料及詳情,而這些資料及詳情是監督為確定申請人建議如何在獲批准註冊後遵守的目的而着其呈交的。

(3) 為第(1)款所指的目的,監督可着申請人的一名代表會見監督,並可向該會見監督的代表查訊,而該代表須是申請人以書面授權會見監督的個別人士。

第1條

申請人須向監督呈交資料及詳情,而這些資料及詳情是監督為決定應批准或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的目的而着其呈交的。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監督可根據該款,規定申請人呈交資料及詳情,而這些資料及詳情是監督為確定申請人建議如何在獲批准註冊後遵守的目的而着其呈交的。

第3條

為第(1)款所指的目的,監督可着申請人的一名代表會見監督,並可向該會見監督的代表查訊,而該代表須是申請人以書面授權會見監督的個別人士。

第7條批准或拒絕申請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監督在接獲申請後,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藉此 —— (a) 批准申請人在監督認為適當的合理條件的規限下,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或

(b) 拒絕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

(2) 除非監督信納以下事項,否則不得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 —— (a) 申請人具備規定的註冊資格;及

(b) 申請人如獲註冊,則在所有情況下均能遵守本條例下該公司有法律義務遵守的規定,尤其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

(3) 如監督 —— (a) 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但須受條件規限;或

(b) 拒絕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

第1條
第a條

批准申請人在監督認為適當的合理條件的規限下,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或

第b條

拒絕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

第2條
第a條

申請人具備規定的註冊資格;及

第b條

申請人如獲註冊,則在所有情況下均能遵守本條例下該公司有法律義務遵守的規定,尤其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

第3條
第a條

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但須受條件規限;或

第b條

拒絕批准申請人註冊為氣體供應公司,

第8條發出註冊證明書
第a條

作為註冊的證據,而證明書須符合認可的格式;及

第b條

註冊條件須批註在證明書上。

第4條註冊氣體供應公司及氣體分銷商的責任
219 條

引用此法例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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