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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

章號
Cap. 520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85
第1條釋義
第2條適用範圍

(1) 本附例只在隧道區內適用。

(2) 公司須在 —— (a) 隧道區的每個入口,放置第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訂明交通標誌;及

(b) 隧道區的每個出口,放置第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訂明交通標誌。

(3) 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車輛或物件如有部分在隧道區內,即當作在隧道區內。

第1條

本附例只在隧道區內適用。

第2條
第a條

隧道區的每個入口,放置第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訂明交通標誌;及

第b條

隧道區的每個出口,放置第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訂明交通標誌。

第3條

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車輛或物件如有部分在隧道區內,即當作在隧道區內。

第3條豁免

(1) 消防處車輛、救護車、海關車輛、警車或作防務用途(包括民防用途)的車輛,在用於執行緊急任務時 —— (a) 其司機及車主獲豁免而不受、、、、、、、、及規限;及

(b) 其司機獲豁免而不受及、、及規限。

(2) 如、、、、或所指明的車輛正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隧道經理所給予的許可行駛或遭移動,其司機及車主獲豁免而不受規限。

第1條
第a條

其司機及車主獲豁免而不受、、、、、、、、及規限;及

第b條

其司機獲豁免而不受及、、及規限。

第2條

如、、、、或所指明的車輛正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隧道經理所給予的許可行駛或遭移動,其司機及車主獲豁免而不受規限。

第4條交通管制

所有在隧道區內的人須受隧道人員的管制及指示所規限。

第5條通道

除經公司提供並由交通標誌所顯示的供進出用的地點外,任何人均不得經其他地點進入或離開隧道區,亦不得致使或容許任何車輛經其他地點進入或離開隧道區。

第6條服從隧道人員指示

所有在隧道區內的人須遵從隧道人員在執行其與隧道區的管理或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有關的職責時所發出或作出的命令、訊號、要求或指示。

第7條速度限制

隧道區內車輛的司機,不得致使或容許其車輛以超逾第6或7號圖形訂明的速度限制標誌所顯示的速度行駛。

第8條轉換行車綫

除經隧道人員批准或依交通標誌而獲批准外,車輛司機不得致使或容許其車輛或車輛的任何部分壓着或駛越或橫過將隧道及連接道路劃分為行車綫的連續雙白綫。

第9條交通標誌、管制燈號及道路標記的涵義

(1) 訂明交通標誌及訂明管制燈號的涵義,以按照內該標誌或燈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內容及與該標誌或燈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圖形有關的註釋為準。

(2)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所訂明的交通標誌、管制燈號或道路標記的涵義,以按照該規例、或內該標誌、燈號或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內容及與該標誌、燈號或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圖形有關的註釋為準。

第1條

訂明交通標誌及訂明管制燈號的涵義,以按照內該標誌或燈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內容及與該標誌或燈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圖形有關的註釋為準。

第2條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所訂明的交通標誌、管制燈號或道路標記的涵義,以按照該規例、或內該標誌、燈號或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內容及與該標誌、燈號或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圖形有關的註釋為準。

第10條遵守交通標誌、管制燈號及道路標記
第a條

中任何圖形所示類型的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管制燈號;

第b條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所訂明的交通標誌、管制燈號或道路標記,而此等標誌、燈號及標記為公司認為適合用以規管交通,並由該公司依據《規例》所賦予的權力,在隧道區內豎立、放置或以其他方式展示者。

第11條在隧道內使用車燈

車輛司機在隧道內須保持使用車頭低燈,而不得容許車頭高燈亮起。

第12條一般限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依照隧道人員的指示而行事,否則不得在隧道區內 —— (a) 拖曳或推動車輛,或致使車輛被拖曳或推動;

(b) 更換車輛的車輪或車胎;

(c) 修理車輛;

(d) 為車輛加添燃料;

(e) 將車輛掉頭或倒車;

(f)

(g) 將車輛駛上行人路;

(h)

(i) 身為車輛司機而讓車輛無人看顧,但為遵從則不在此限;

(j) 移動、干擾或故意妨礙交通標誌、管制燈號、道路標記或任何設施、設備或裝置的運作;

(k) 使用任何響號、警報器、哨子或其他發聲的器件。

(2) 第款不適用於掛接車輛或拖車。

第1條
第a條

拖曳或推動車輛,或致使車輛被拖曳或推動;

第b條

更換車輛的車輪或車胎;

第c條

修理車輛;

第d條

為車輛加添燃料;

第e條

將車輛掉頭或倒車;

第f條
第i條

根據本附例被要求如此行事;

第ii條

為避免意外而有需要,或由於火警、意外或故障而被迫如此行事,而且如此行車、停車或停留不動的時間僅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者;或

第iii條

就專利巴士或獲發營業證公共巴士而言,在指定的巴士站如此行車、停車或停留不動,而如此行車、停車或停留不動的時間僅為讓乘客上車或下車所需要者;

第g條

將車輛駛上行人路;

第h條
第i條

(如屬專利巴士或獲發營業證公共巴士)在指定的巴士站離開車輛或下車;

第ii條

為遵從而離開車輛或下車;

第iii條

正在執行與隧道區有關的職責;

第iv條

緊急情況;

第i條

身為車輛司機而讓車輛無人看顧,但為遵從則不在此限;

第j條

移動、干擾或故意妨礙交通標誌、管制燈號、道路標記或任何設施、設備或裝置的運作;

第k條

使用任何響號、警報器、哨子或其他發聲的器件。

第2條

第款不適用於掛接車輛或拖車。

第13條車輛發生火警
第a條

(如該車輛尚未停留不動)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停車;及

第b條

在安全和切實可行範圍內,立即令車上所有人撤離該車輛並啟動最接近的火警警報器。

第14條車輛等造成阻塞

(1) 隧道人員可將造成阻塞的車輛或物件拖走或移走,該等車輛或物件並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與此有關的開支及期間的風險由該等車輛的車主或該等物件的擁有人承擔。

(2) 公司可就根據第(1)款拖走或移走以及存放車輛或物件,而向其車主或擁有人追討公司不時釐定並經運輸署署長批准的費用。

(3) 公司可用其認為合適的方法,公布根據第(2)款釐定的費用的一覽表。

第1條

隧道人員可將造成阻塞的車輛或物件拖走或移走,該等車輛或物件並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與此有關的開支及期間的風險由該等車輛的車主或該等物件的擁有人承擔。

185 條

引用此法例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0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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