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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加拿大)令

章號
Cap. 525J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7
第1條
第2條條例適用於香港與加拿大之間
第a條

適用於特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及

第b條

副本附錄於,

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第1條

締約雙方須按照本協定,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及進行刑事法律程序方面互相提供協助。不論協助是由法院還是其他機關要求或提供,有關協助都必須由被要求方提供。

第2條
第3條

根據本協定可就違反稅項、關稅,外匯管制或其他稅務法例有關的罪行提供協助,但這並不包括與該等罪行有關的非刑事法律程序。

第4條
第5條

本協定純為締約雙方互相提供協助而設。協定的條文並不給予任何個人取得、隱瞞、或排除任何證據,或妨礙執行協助要求的任何權利。

第a條

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和物品;

第b條

送達文件;

第c條

提供資料、文件和其他紀錄,包括司法紀錄和官方紀錄;

第d條

取得證據,包括提交物品和文件,以及向有關的人錄取口供;

第e條

交付物品,包括借出證物;

第f條

執行搜查和檢取物品的要求;

第g條

安排被拘留的人及其他人作證或協助調查;

第h條

索究、禁制、沒收和充公犯罪活動得益和犯罪工具;及

第i條

任何與本協定宗旨一致而又與被要求方法律並無牴觸的其他協助。

第1條

締約雙方須各自設立一個中心機關。

第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心機關為律政司司長或經其正式授權的人員。加拿大的中心機關為司法部部長或其指定的官員。

第3條

中心機關須傳達和接收為施行本協定而向中心機關提出的所有要求和回應。

第1條

被要求方的中心機關須迅速執行要求,或安排通過其主管機關執行要求。

第2條

協助要求須按照被要求方的法律執行,並須在該法律所不禁止的範圍內,依照要求方提出的方式執行。

第3條

被要求方須應要求通知要求方執行協助要求的時間和地點。

第4條

被要求方須迅速將任何可能導致嚴重延遲回應該項要求的情況通知要求方。

第1條

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否則要求必須以書面提出。在緊急情況下,可提出口頭的要求,但必須及早以書面確認。

第2條
第3條

被要求方如果認為要求所包含的資料不足以處理該項要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資料。

第4條

要求及支持文件必須採用被要求方的法定語文或附有被要求方法定語文的譯本。

第a條

負責進行與要求有關的調查、檢控或法律程序的機關的名稱;

第b條

說明提出要求的目的及所需協助的性質;

第c條

說明調查、檢控或法律程序的性質;

第d條

案件有關事實及法律的撮要;

第e條

有關保密的任何要求;

第f條

履行要求的期間的詳細說明;

第g條

要求方希望被要求方依循的任何特別程序的細節;

第h條

在可能的範圍內,有關該項調查、檢控或法律程序的當事人的身分及其所在;

第i條

對於獲取證據或搜查及檢取的要求,說明要求方相信在被要求方管轄區可能找到證據的理據;

第j條

對於從某些人士獲取證據的要求,說明供詞是否要經過宣誓或以非宗教方式宣誓、列明擬向該等人士提出的問題,或說明擬向他們訊問的事項;

第k條

對於借給證物的要求,說明保管證物的人的身分、證物會被移往的地方、擬進行的測試,以及交還證物的日期;

第l條

對於移交被拘留的人的要求,說明移交期間負責看管的人的身分、被羈留者會被移往的地方,以及交還該人的日期;以及

第m條

被要求執行的法庭判令(如有的話),或該判令經證明的副本,並附有關判令為最終判令的說明。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就本條第款而言,被要求方在考慮其基要利益是否受損害時,可同時考慮提供協助會否不利於任何人的安全或會否對被要求方的資源造成過大的負擔。

第5條

如有關要求關乎在要求方管轄區屬可判死刑的罪行,但被要求方並無判處死刑的規定,或通常不會執行死刑,則除非要求方作出被要求方認為充分的保證,即有關的人將不會被判死刑,或即使被判死刑亦不會執行,否則被要求方可拒絕提供協助。

第6條

如執行要求會妨礙正在被要求方進行的調查或檢控,被要求方可延期提供協助。

第7條
117 條

引用此法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加拿大)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5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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