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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
現就條款於中敍述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指示本條例在指明的變通的規限下,在香港與該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之間適用。
(一)促進和加強各項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二)促進、便利和支持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包括在資產追回方面;
(三)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
(一)“”係指:1.
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在締約國中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無論長期或者臨時,計酬或者不計酬,也無論該人的資歷如何;2.
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員;3.
締約國本國法律中界定為“公職人員”的任何其他人員。但就本公約第二章所載某些具體措施而言,“公職人員”可以指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人員;
(二)“”係指外國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以及為外國,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
(三)“”係指國際公務員或者經此種組織授權代表該組織行事的任何人員;
(四)“”係指各種資產,不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以及證明對這種資產的產權或者權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書;
(五)“”係指通過實施犯罪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者獲得的任何財產;
(六)“”或者“”係指依照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的命令暫時禁止財產轉移、轉換、處分或者移動或者對財產實行暫時性扣留或者控制;
(七)“”,在適用情況下還包括充公,係指根據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的命令對財產實行永久剝奪;
(八)“”係指由其產生的所得可能成為本公約第二十三條所定義的犯罪的對象的任何犯罪;
(九)“”係指在主管機關知情並由其監控的情況下允許非法或可疑貨物運出、通過或者運入一國或多國領域的做法,其目的在於偵查某項犯罪並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
一、本公約應當根據其規定適用於對腐敗的預防、偵查和起訴以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凍結、扣押、沒收和返還。
二、為執行本公約的目的,除非另有規定,本公約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害或者侵害。
一、締約國在履行其根據本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時,應當恪守各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以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
二、本公約任何規定概不賦予締約國在另一國領域內行使管轄權和履行該另一國本國法律規定的專屬於該國機關的職能的權利。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這些政策應當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原則。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制訂和促進各種預防腐敗的有效做法。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定期評估有關法律文書和行政措施,以確定其能否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
四、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彼此協作並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協作,以促進和制訂本條所述措施。這種協作可以包括參與各種預防腐敗的國際方案和項目。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敗:
(一)實施本公約第五條所述政策,並在適當情況下對這些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協調;
(二)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知識。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賦予本條第一款所述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各締約國均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並為這些工作人員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培訓。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將可以協助其他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的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的名稱和地址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採用、維持和加強公務員和適當情況下其他非選舉產生公職人員的招聘、僱用、留用、晉升和退休制度,這種制度:
(一)以效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特長、公正和才能等客觀標準原則為基礎;
(二)對於擔任特別容易發生腐敗的公共職位的人員,設有適當的甄選和培訓程序以及酌情對這類人員實行輪崗的適當程序;
(三)促進充分的報酬和公平的薪資標準,同時考慮到締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
(四)促進對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方案,以使其能夠達到正確、誠實和妥善履行公務的要求,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專門培訓,以提高其對履行其職能過程中所隱含的腐敗風險的認識。這種方案可以參照適當領域的行為守則或者準則。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與本公約的目的相一致並與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符的適當立法和行政措施,就公職的人選資格和當選的標準作出規定。
三、各締約國還應當考慮採取與本公約的目的相一致並與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符的適當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提高公職競選候選人經費籌措及適當情況下的政黨經費籌措的透明度。
四、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努力採用、維持和加強促進透明度和防止利益衝突的制度。
一、為了打擊腐敗,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本國公職人員中特別提倡廉正、誠實和盡責。
二、各締約國均尤其應當努力在本國的體制和法律制度範圍內適用正確、誠實和妥善履行公務的行為守則或者標準。
三、為執行本條的各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考慮到區域、區域間或者多邊組織的有關舉措,例如大會1996年12月12日第51/59號決議附件所載《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
四、各締約國還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考慮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以便於公職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發現腐敗行為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
六、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對違反依照本條確定的守則或者標準的公職人員採取紀律措施或者其他措施。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步驟,建立對預防腐敗特別有效的以透明度、競爭和按客觀標準決定為基礎的適當的採購制度。這類制度可以在適用時考慮到適當的最低限值,所涉及的方面應當包括:
(一)公開分發關於採購程序及合同的資料,包括招標的資料與授標相關的資料,使潛在投標人有充分時間準備和提交標書;
(二)事先確定參加的條件,包括甄選和授標標準以及投標規則,並予以公布;
(三)採用客觀和事先確定的標準作出公共採購決定,以便於隨後核查各項規則或者程序是否得到正確適用;
(四)建立有效的國內覆審制度,包括有效的申訴制度,以確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規則未得到遵守時可以訴諸法律和進行法律救濟;
(五)酌情採取措施,規範採購的負責人員的相關事項,例如特定公共採購中的利益關係申明、篩選程序和培訓要求。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採取適當措施,促進公共財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問責制。這些措施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國家預算的通過程序;
引用此法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5W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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