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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幾內亞比紹)規例
(1) 除另有規定外,指明人士不得在特區入境或經特區過境。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本條並不適用於有特區居留權或特區入境權的人。
(4) 在本條中 ——
除另有規定外,指明人士不得在特區入境或經特區過境。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本條並不適用於有特區居留權或特區入境權的人。
經委員會為《第2048號決議》第4段的目的而指認的人;或
列於《第2048號決議》附件的人。
經委員會認定有關的指明人士在特區入境或經特區過境是出於人道主義需要的正當理由,包括宗教義務;
有關的指明人士為履行某司法程序而需要在特區入境或經特區過境;或
經委員會認定有關的指明人士在特區入境或經特區過境將推進幾內亞比紹的和平及民族和解以及該區域的穩定的目標。
就本規例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只可由律政司司長提起或在律政司司長同意下提起。
引用此法例
《聯合國制裁(幾內亞比紹)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B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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