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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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個人;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或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實體;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或
由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而行事;或
按名列該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指示而行事;
就船舶而言——指該船舶的租用人、營運人或船長;
就飛機而言——指該飛機的租用人、營運人或機長;或
就車輛而言——指該車輛的營運人或駕駛人;
任何武器、彈藥、軍用車輛、軍事裝備或準軍事裝備;及
(a)段指明的任何項目的任何零部件;
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公民身分的人;或
根據特區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金幣、金錠、現金、支票、金錢的申索、銀票、匯票及其他作付款用的票據;
存於財務機構或其他實體的存款、帳户結餘、債項及債務責任;
證券及債務票據(包括股額及股份、代表證券的證明書、債券、票據、認購權證、債權證、債權股證及衍生工具合約);
財產所孳生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自財產累算的價值或財產所產生的價值;
信貸、抵銷權、保證或擔保、履約保證或其他財務承擔;
信用狀、提單及賣據;
資金或財務資源的權益的證明文件;及
任何其他出口融資的票據;
掌管該飛機,而不受該飛機任何其他機師指揮;及
獲委負責安全進行飛航;
警務人員;
擔任《香港海關條例》()指明的職位的香港海關人員;或
受僱於香港海關的、屬貿易管制主任職系的公職人員;
(1) 在本條的某一款中提述某條文,即提述該條文在該款所述的期間內不時有效的版本。
(2) 、、、、、、及的有效期,於《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0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3) 、、、、、、及的有效期,於《2020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1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4) 、、、、、、及的有效期,於《2021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2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5) 、、、、、、及的有效期,於《2022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3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6) 、、、、、、及的有效期,於《2023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4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7) 、、、、及的有效期,於《2025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5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8) 、、、、及的有效期,於《2025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第2號)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6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在本條的某一款中提述某條文,即提述該條文在該款所述的期間內不時有效的版本。
、、、、、、及的有效期,於《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0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及的有效期,於《2020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1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及的有效期,於《2021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2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及的有效期,於《2022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3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及的有效期,於《2023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4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及的有效期,於《2025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5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及的有效期,於《2025年〈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修訂)(第2號)規例》生效時開始,並於2026年7月31日午夜12時結束。
(1) 本條適用於 —— (a) 在特區境內行事的人;及
(b) 在特區境外行事的香港人。
(2) 任何人不得 —— (a)
(b) 直接或間接向有關連人士,或該等人士指定的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同意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或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作出任何可能會促使向該等人士或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的作為;或
(c)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
(4)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 —— (a)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b)
在特區境內行事的人;及
在特區境外行事的香港人。
引用此法例
《2020年聯合國制裁(中非共和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CM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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