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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規例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 —— (a)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舉行的一般選舉或補選而言,本規例中對有資格獲提名或對喪失該資格的提述,均須參照該條例予以解釋;但本規例的條文不得解釋為授權予或規定顧問委員會就關乎該或下的規定的事宜,提供意見;
(b)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所作的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而言,本規例中對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對喪失該資格的提述,均須參照該條例予以解釋,但本規例不得解釋為賦權或要求顧問委員會,就關於該所指的規定的任何事宜,提供意見。
提名候選人參與該界別分組的一般選舉或補選(視屬何情況而定);
藉列明出任在選舉委員會中代表該界別分組的委員的各獲提名人而作出的指定提名;或
藉列明出任在選舉委員會中代表該界別分組的委員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獲提名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作出的補充指定提名;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舉行的一般選舉或補選而言,本規例中對有資格獲提名或對喪失該資格的提述,均須參照該條例予以解釋;但本規例的條文不得解釋為授權予或規定顧問委員會就關乎該或下的規定的事宜,提供意見;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所作的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而言,本規例中對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對喪失該資格的提述,均須參照該條例予以解釋,但本規例不得解釋為賦權或要求顧問委員會,就關於該所指的規定的任何事宜,提供意見。
(1) 選管會可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名為“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每個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皆由一名成員組成,而該成員必須為 —— (a)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獲認許為大律師或律師的人或符合獲如此認許的資格的人;或
(b) 具有選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法律資格(不論是學術資格或專業資格)的人。
(2) 選管會在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委任的公告。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必須為期一段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由選管會指明的期間。
(4) 第(1)款所指的委任可就選管會決定的一項或多於一項一般選舉、一項或多於一項補選、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而作出。
(5) 凡選管會 —— (a) 就一項或多於一項一般選舉或一項或多於一項補選委任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該項或該等一般選舉或補選並述明將會舉行該項或該等一般選舉或補選的年份或日期;
(b) 就指定提名委任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該項提名並述明各指定團體須向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的限期;或
(c) 就補充指定提名委任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該項補充指定提名並述明一個或多於一個指定團體須向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的限期,
(6) 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可獲付酬金,酬金款額或酬金計算方式可由選管會決定。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獲認許為大律師或律師的人或符合獲如此認許的資格的人;或
具有選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法律資格(不論是學術資格或專業資格)的人。
選管會在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委任的公告。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必須為期一段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由選管會指明的期間。
第(1)款所指的委任可就選管會決定的一項或多於一項一般選舉、一項或多於一項補選、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而作出。
就一項或多於一項一般選舉或一項或多於一項補選委任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該項或該等一般選舉或補選並述明將會舉行該項或該等一般選舉或補選的年份或日期;
就指定提名委任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該項提名並述明各指定團體須向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的限期;或
就補充指定提名委任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指明該項補充指定提名並述明一個或多於一個指定團體須向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的限期,
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可獲付酬金,酬金款額或酬金計算方式可由選管會決定。
(1)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顧問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能 —— (a)
(b)
(2) 顧問委員會必須就根據就其委任而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一般選舉、一項或多於一項補選、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執行其在第(1)款下的職能。
(3) 選管會必須藉憲報公告,指明就某項一般選舉或指定提名而獲委任的顧問委員會必須就該項選舉或提名完成執行其在第款下的職能的最後日期,而凡就同一項一般選舉或指定提名(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委任多於一個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為本款的目的就每個該等顧問委員會指明同一日期。
(4) 就某項一般選舉、補選、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而言,顧問委員會必須在選管會藉憲報公告指明的期間內,執行其在第款下的職能。
向一般選舉的任何準候選人就以下問題,提供意見:就任何界別分組而言,他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
向指定提名的任何準獲提名人,就該準獲提名人是否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的問題,提供意見;
向任何挑選指定提名的獲提名人的指定團體,就該團體擬提名作為在選舉委員會中代表有關界別分組的委員的人是否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的問題,提供意見;及
就某界別分組而言,參與一般選舉或補選的某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
指定提名的某獲提名人是否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
補充指定提名的某獲提名人是否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是否喪失該資格。
顧問委員會必須就根據就其委任而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一般選舉、一項或多於一項補選、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執行其在第(1)款下的職能。
選管會必須藉憲報公告,指明就某項一般選舉或指定提名而獲委任的顧問委員會必須就該項選舉或提名完成執行其在第款下的職能的最後日期,而凡就同一項一般選舉或指定提名(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委任多於一個顧問委員會,選管會必須為本款的目的就每個該等顧問委員會指明同一日期。
就某項一般選舉、補選、指定提名或補充指定提名而言,顧問委員會必須在選管會藉憲報公告指明的期間內,執行其在第款下的職能。
(1) 凡組成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去世、辭職、被免任或因健康欠佳或不在香港而無能力處理其作為顧問委員會的職務,選管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委任另一人代替該成員作為顧問委員會。
(2) 選管會在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委任的公告。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必須為期一段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由選管會指明的期間。
(4) 凡在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時有任何事項尚未了結,該事項可由根據該款獲委任作為顧問委員會的人處理。
(5)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憑藉本條例—— (a) 將任何與指明的顧問委員會執行職能有關的工作或職責,分配給任何顧問委員會;及
(b) 在有多於一個顧問委員會獲委任的情況下,並經選管會一名成員同意下,視總選舉事務主任認為合適而將該等已根據(a)段分配的工作或職責,在不同的顧問委員會之間重新分配。
(6) 顧問委員會的成員 —— (a) 可藉致予選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及
(b) 可在選管會認為該成員不適合執行其顧問委員會職能的情況下,由選管會藉書面通知而免任。
(7) 根據第款提出的辭職,自有關辭職通知指明的日期或選管會接獲該通知之時(兩者以較後者為準)起生效;如該通知並無指明日期,則自選管會接獲該通知之時起生效。
(8) 根據第款作出的免任,自根據該款給予的通知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9) 選管會在接獲根據第款給予的辭職通知之後或在根據第款作出免任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辭職或免任(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公告。
凡組成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去世、辭職、被免任或因健康欠佳或不在香港而無能力處理其作為顧問委員會的職務,選管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委任另一人代替該成員作為顧問委員會。
選管會在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委任的公告。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必須為期一段在第(2)款所指的公告中由選管會指明的期間。
凡在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時有任何事項尚未了結,該事項可由根據該款獲委任作為顧問委員會的人處理。
將任何與指明的顧問委員會執行職能有關的工作或職責,分配給任何顧問委員會;及
在有多於一個顧問委員會獲委任的情況下,並經選管會一名成員同意下,視總選舉事務主任認為合適而將該等已根據(a)段分配的工作或職責,在不同的顧問委員會之間重新分配。
可藉致予選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及
可在選管會認為該成員不適合執行其顧問委員會職能的情況下,由選管會藉書面通知而免任。
根據第款提出的辭職,自有關辭職通知指明的日期或選管會接獲該通知之時(兩者以較後者為準)起生效;如該通知並無指明日期,則自選管會接獲該通知之時起生效。
根據第款作出的免任,自根據該款給予的通知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選管會在接獲根據第款給予的辭職通知之後或在根據第款作出免任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辭職或免任(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公告。
引用此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1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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