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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地方選區(立法會)宣布令
於第3欄中在與該地區相對之處指明;及
在有關獲批准地圖上以紅色顯示,並在該地圖的圖例中稱為“二零零八年立法會建議地方選區代號”;
在有關獲批准地圖上以劃定該地區的紅色實線顯示;及
在該地圖的圖例中稱為“二零零八年立法會建議地方選區界線(與區界線重叠)”;
第4欄所提述;及
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07年10月16日批准。
(1) 現宣布每個名列第2欄的地區(其範圍於第4欄中在與該地區名稱相對之處指明的獲批准地圖上劃定)為地方選區,以舉行為第四屆立法會的任期選出議員的選舉。
(2) 根據第(1)款宣布的地方選區的名稱,於第5欄中在與有關地區名稱相對之處指明。
現宣布每個名列第2欄的地區(其範圍於第4欄中在與該地區名稱相對之處指明的獲批准地圖上劃定)為地方選區,以舉行為第四屆立法會的任期選出議員的選舉。
根據第(1)款宣布的地方選區的名稱,於第5欄中在與有關地區名稱相對之處指明。
在為第四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換屆選舉中,根據宣布的各個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於第6欄中在與該選區名稱相對之處指明。
引用此法例
《2007年地方選區(立法會)宣布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2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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