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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貨倉;
任何內有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進行的工業,或內有物料的改變進行的工業;
(1) 現就屬於指明的地段類別的地段,指明80%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百分比。
(2) 現就屬於指明的地段類別的地段,指明70%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百分比。
(3) 現就屬於指明的地段類別的地段,指明65%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百分比。
現就屬於指明的地段類別的地段,指明80%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百分比。
現就屬於指明的地段類別的地段,指明70%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百分比。
現就屬於指明的地段類別的地段,指明65%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百分比。
(1) 為施行,有關地段類別是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上每一個單位,均代表多於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10%;或
(b)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並非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50年前(但少於6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2) 為施行,有關地段類別是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50年前(但少於6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b)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並非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60年前(但少於7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或
(c)
(3) 為施行,有關地段類別是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60年前(但少於7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或
(b)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7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4) 就第款提述的地段類別而言 —— (a)
(b)
(5) 在本條中 ——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上每一個單位,均代表多於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10%;或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並非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50年前(但少於6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50年前(但少於6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並非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60年前(但少於7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或
均屬工業建築物;及
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3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位於指定地區,而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60年前(但少於7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或
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段︰地段上所建的每幢建築物,均於有關日期之前最少70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
改變該建築物的任何公用地方的面積;或
改變任何人在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則下就該建築物的公用地方及設施所負的法律責任,
改變該建築物的任何公用地方的面積;或
改變任何人在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則下就該建築物的公用地方及設施所負的法律責任,
發展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
西營盤及上環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H3/34)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灣仔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H5/31)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油麻地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K2/24)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旺角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K3/36)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長沙灣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K5/39)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馬頭角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K10/30)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荃灣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TW/35)內所載的全部地區
引用此法例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5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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