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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住家船隻)規例

章號
Cap. 548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8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獲發給在當其時有效的牌照的人;或

第b條

根據獲轉讓在當其時有效的牌照的人;

第a條

根據已廢除規例發出並在緊接本規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牌照;或

第b條

根據本規例發出的牌照;

第3條住家船隻的領牌

(1) 根據已廢除規例發出並在緊接本規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牌照,在本規例條文的規限下繼續有效,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2)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在訂明範圍內使用任何船隻作住家船隻,亦不得安排或允許住家船隻進入或停留在訂明範圍內 —— (a) 已就該船隻發出牌照而該牌照在當其時有效;及

(b) 本規例的條文及該牌照指明的條件均獲遵從。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 如某未領牌住家船隻進入或停留在某訂明範圍內,或如某已領牌住家船隻在違反本規例的任何條文或就該船隻而發出並在當其時有效的牌照所指明的任何條件的情況下,進入或停留在某訂明範圍內,則控制該船隻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 處長在依據續期申請而根據發出牌照時或依據轉讓申請而根據發出牌照時,可在該牌照內指明他基於安全或紀律方面的考慮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條件。

(6) 在牌照有效的任何時間,處長可對該牌照指明的條件作出他基於安全或紀律方面的考慮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修訂或增補,並可要求將該牌照交付給他,以便他根據本款作出修訂或增補。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處長根據第(6)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根據已廢除規例發出並在緊接本規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牌照,在本規例條文的規限下繼續有效,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2條
第a條

已就該船隻發出牌照而該牌照在當其時有效;及

第b條

本規例的條文及該牌照指明的條件均獲遵從。

第3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4條

如某未領牌住家船隻進入或停留在某訂明範圍內,或如某已領牌住家船隻在違反本規例的任何條文或就該船隻而發出並在當其時有效的牌照所指明的任何條件的情況下,進入或停留在某訂明範圍內,則控制該船隻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5條

處長在依據續期申請而根據發出牌照時或依據轉讓申請而根據發出牌照時,可在該牌照內指明他基於安全或紀律方面的考慮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條件。

第6條

在牌照有效的任何時間,處長可對該牌照指明的條件作出他基於安全或紀律方面的考慮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修訂或增補,並可要求將該牌照交付給他,以便他根據本款作出修訂或增補。

第7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處長根據第(6)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4條牌照續期

(1) 已領牌住家船隻的持牌人,可在緊接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的任何時間,申請將該牌照續期。

(2) 就某船隻發出的牌照的續期申請須以處長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提出,並須就申請人、該船隻的船東及每名在該申請提出時通常在該船隻上居住的人士,提供處長要求的詳情。

(3) 處長可就根據第(1)款提出的牌照續期申請作出以下決定 —— (a) 按照第(5)款向申請人發出牌照;或

(b) 拒絕將該牌照續期。

(4) 如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牌照續期申請,而該牌照的有效期在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之前屆滿,則該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為止,或直至該申請被撤回為止,或直至該牌照根據被取消為止,以上三種情形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5) 根據第款發出的牌照 —— (a) 須符合處長決定的格式;

(b) 須受處長根據指明的條件所規限;及

(c) 須在本規例條文的規限下在其有效期內有效,而該有效期在被申請續期的牌照有效期屆滿的首個周年日屆滿。

(6) 無須就牌照的續期繳付任何費用。

(7) 在以下情況下(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已領牌住家船隻的持牌人須將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交回處長 —— (a) 該牌照根據本條獲續期;

(b) 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或憑藉第(4)款或繼續有效的該牌照停止有效;或

(c) 該牌照根據被取消。

(8) 任何持牌人違反第(7)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已領牌住家船隻的持牌人,可在緊接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的任何時間,申請將該牌照續期。

第2條

就某船隻發出的牌照的續期申請須以處長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提出,並須就申請人、該船隻的船東及每名在該申請提出時通常在該船隻上居住的人士,提供處長要求的詳情。

第3條
第a條

按照第(5)款向申請人發出牌照;或

第b條

拒絕將該牌照續期。

第4條

如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牌照續期申請,而該牌照的有效期在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之前屆滿,則該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為止,或直至該申請被撤回為止,或直至該牌照根據被取消為止,以上三種情形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第5條
第a條

須符合處長決定的格式;

第b條

須受處長根據指明的條件所規限;及

第c條

須在本規例條文的規限下在其有效期內有效,而該有效期在被申請續期的牌照有效期屆滿的首個周年日屆滿。

第6條

無須就牌照的續期繳付任何費用。

第7條
第a條

該牌照根據本條獲續期;

第b條

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或憑藉第(4)款或繼續有效的該牌照停止有效;或

第c條

該牌照根據被取消。

第8條

任何持牌人違反第(7)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5條船東須將擁有權的變更通知處長

(1) 如在就某住家船隻發出的牌照有效的任何時間,該船隻的擁有權發生任何變更,則在該項變更發生後72小時內,該船隻的新船東須以處長指明的格式將此事通知處長,並須將該牌照交付處長,以作出修訂。

(2) 在接獲根據第(1)款發出的擁有權變更的通知後,處長須安排將該項變更的詳情免費註於就有關船隻發出的牌照上。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如在就某住家船隻發出的牌照有效的任何時間,該船隻的擁有權發生任何變更,則在該項變更發生後72小時內,該船隻的新船東須以處長指明的格式將此事通知處長,並須將該牌照交付處長,以作出修訂。

第2條

在接獲根據第(1)款發出的擁有權變更的通知後,處長須安排將該項變更的詳情免費註於就有關船隻發出的牌照上。

第3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6條將牌照號碼及其他詳情髹於船隻上

(1) 已領牌住家船隻的持牌人須在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有效時的所有時間內確保 —— (a) 該船隻髹上該牌照指明的牌照號碼及處長指明的該牌照的其他詳情;及

(b) 根據(a)段在該船隻髹上牌照號碼及其他詳情,是以處長指明的方式進行及保存的。

(2) 任何持牌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塗掉或污損按照第(1)款髹在已領牌住家船隻上的牌照號碼或任何詳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第a條

該船隻髹上該牌照指明的牌照號碼及處長指明的該牌照的其他詳情;及

第b條

根據(a)段在該船隻髹上牌照號碼及其他詳情,是以處長指明的方式進行及保存的。

第2條

任何持牌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3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塗掉或污損按照第(1)款髹在已領牌住家船隻上的牌照號碼或任何詳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7條牌照僅在某些情況下可予轉讓

(1) 除非按本條規定,否則牌照不得轉讓。

(2) 如已領牌住家船隻的持牌人在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去世,而其尚存的配偶、父或母、配偶的父或母、或年滿16歲的長子或長女,在根據已廢除規例首次就該船隻發出牌照時是在該船隻上居住的,則可循上述的先後次序,向處長申請將該牌照轉讓給他,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3) 凡在某已領牌住家船隻上居住的人包括多於一個家庭的成員,而該船隻的持牌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停止在該船隻上居住,則任何不是持牌人亦非持牌人家庭成員的人如在根據已廢除規例首次就該船隻發出牌照時是在該船隻上居住的,並獲繼續在該船隻上居住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家庭就此提名,可向處長申請將該牌照轉讓給他,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4)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處長可就根據第(2)或(3)款提出的牌照轉讓申請作出以下決定 —— (a) 將該牌照轉讓給申請人,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或

(b) 拒絕將該牌照轉讓。

(5) 如有根據第(2)或(3)款提出的牌照轉讓申請,而該牌照的有效期在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之前屆滿,則該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為止,或直至該申請被撤回為止,或直至該牌照根據被取消為止,以上三種情形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6) 如有根據第(2)或(3)款提出的牌照轉讓申請,而該牌照的有效期在處長就該申請作出決定之前屆滿,則處長可就該申請作出以下決定 —— (a) 按照第(7)款向申請人發出牌照,而在此情況下處長須當作已按照第款所訂定的方式就該申請作出決定;或

(b) 拒絕發出該牌照,而在此情況下處長須當作已按照第款所訂定的方式就該申請作出決定。

(7) 根據第款發出的牌照 —— (a) 須符合處長決定的格式;

(b) 須受處長根據指明的條件所規限;及

(c) 須在本規例條文的規限下在其有效期內有效,而該有效期的為期須相等於被申請轉讓的牌照的有效期在轉讓申請提出時尚未屆滿的部分期間。

(8) 如在第(2)或(3)款描述的情況下,沒有人可根據有關的一款的規定申請將有關牌照轉讓,該牌照即告失效,而處長可規定任何管有該牌照的人將該牌照交回。

第1條

除非按本條規定,否則牌照不得轉讓。

第2條

如已領牌住家船隻的持牌人在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去世,而其尚存的配偶、父或母、配偶的父或母、或年滿16歲的長子或長女,在根據已廢除規例首次就該船隻發出牌照時是在該船隻上居住的,則可循上述的先後次序,向處長申請將該牌照轉讓給他,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3條

凡在某已領牌住家船隻上居住的人包括多於一個家庭的成員,而該船隻的持牌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停止在該船隻上居住,則任何不是持牌人亦非持牌人家庭成員的人如在根據已廢除規例首次就該船隻發出牌照時是在該船隻上居住的,並獲繼續在該船隻上居住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家庭就此提名,可向處長申請將該牌照轉讓給他,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4條
第a條

將該牌照轉讓給申請人,直至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為止;或

第b條

拒絕將該牌照轉讓。

138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住家船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8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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