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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公告
第I類別的原始船隻;及
並非為租金或報酬而出租的第IV類別船隻;及
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而根據其運作牌照的條件,該船隻獲允許運載12名或少於12名乘客;
第I類別的原始船隻;或
並非為租金或報酬而出租的第IV類別船隻。
(1) 在本條中 ——
(2) 在以下情況下,原有繼續就本地船隻適用,猶如沒有作出《修訂公告》一樣 —— (a)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就使用該船隻而有效的保險單;及
(b) 該保險單就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連串意外承保的法律責任的款額,不少於原有第3條就該船隻指明的款額。
(3) 第(2)款在以下情況出現之時(以最早出現者為準),不再就保險單具有效力 —— (a) 該保險單的有效期屆滿;
(b)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
(c) 該保險單的條款或條件被更改,以致即使原有第3條繼續適用,該保險單亦不再符合本條例。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就使用該船隻而有效的保險單;及
該保險單就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連串意外承保的法律責任的款額,不少於原有第3條就該船隻指明的款額。
該保險單的有效期屆滿;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
該保險單的條款或條件被更改,以致即使原有第3條繼續適用,該保險單亦不再符合本條例。
引用此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8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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