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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香港鐵路附例

章號
Cap. 556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61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附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劃供已付車費的乘客使用;及

第b條

設有票閘、欄障或旋轉柵閘以供進出,

第2條侵入和損壞鐵路處所
第3條允許進入

(1) 港鐵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拒絕允許任何人進入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2) 港鐵公司可在其認為適宜的時間開放或關閉任何車站或月台或已付車費區域的任何部分或鐵路處所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出入口,而無須為因此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而招致對任何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第1條

港鐵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拒絕允許任何人進入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第2條

港鐵公司可在其認為適宜的時間開放或關閉任何車站或月台或已付車費區域的任何部分或鐵路處所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出入口,而無須為因此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而招致對任何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第3A條特准過路處及過路條件

港鐵公司可藉告示,就動物、人、汽車、電單車、單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可使用橫越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過路處的時段或時間,以及使用該過路處的條件,作出指定。

第4條侵入

(1)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 —— (a) 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擬使用鐵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

(b) 以正當使用供進出用的票閘、欄障或旋轉柵閘(如有的話)以外的方式進入或離開該等部分。

(2)

(3) 凡任何人或由其攜帶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物品或動物在鐵路處所內對港鐵公司財物或職員或對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財物造成損傷、損失或損害,該人對此須負責,並須就港鐵公司因此而對任何其他人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作出彌償,使港鐵公司免受損失。

第1條
第a條

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擬使用鐵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

第b條

以正當使用供進出用的票閘、欄障或旋轉柵閘(如有的話)以外的方式進入或離開該等部分。

第2條
第3條

凡任何人或由其攜帶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物品或動物在鐵路處所內對港鐵公司財物或職員或對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財物造成損傷、損失或損害,該人對此須負責,並須就港鐵公司因此而對任何其他人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作出彌償,使港鐵公司免受損失。

第4A條不得將車輛、動物等帶過鐵路處所

除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汽車、單車、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東西(包括動物)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

第4B條僭建物

沒有港鐵公司的書面特准,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許或容受在鐵路處所內建造或豎設任何種類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將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留在鐵路處所。

第5條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以及設備
第a條

於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使用的任何機器或設備或其任何部分;

第b條

於鐵路上使用或與鐵路有關的任何機車、列車、車廂、車卡或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上的一切設備;

第ba條

任何行車綫、路軌及承托系統,包括扣件、夾具、墊板、底座、軌枕及道碴;

第bb條

於鐵路處所任何部分建造或豎設的任何閘、門、圍鏈、牆壁、欄柵、欄障或其他豎設物;

第bc條

於鐵路處所任何部分建造或豎設的任何建築物及構築物;或

第c條

於鐵路任何部分使用的電力裝置、架空電纜或其他形式的電力裝備或不論屬何性質的設備。

第6條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鐵路處所
第a條

污物、污水或其他厭惡性物體流入或進入或放置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

第b條

將任何種類的建築物料、建築機械或裝備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進入及留在或通過鐵路處所(獲港鐵公司書面特准者除外);或

第c條

在港鐵公司控制下或組成鐵路處所一部分或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任何水庫、水池、水塘、水管或水體或其他容器內的水或內含物以任何方式被使用、抽取或污染。

第7條垃圾等不得拋在或拋出鐵路處所

任何人不得將或致使任何玻璃物、石塊、投射物或任何垃圾或其他厭惡性物體或廢物棄向或拋向、棄在或拋在鐵路處所,或自鐵路處所棄出或拋出。

第8條不恰當使用緊急設備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啓動鐵路處所內的緊急或安全器件,但為設置該等器件的明示目的及根據其上印有的指示而使用者,則屬例外。

第9條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 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2) 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第2條

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第3條車費及車票
第10條車票

(1) 所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發出的車票,均須在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的規限下發出。

(1A) 所有在合併日期前由九鐵公司或代表九鐵公司發出的、而憑藉《2007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暫時中止實施)附例》自合併日期起繼續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的車票,自合併日期起,須被視為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在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的規限下發出的車票。

(2) 任何人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車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車票,須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

第1條

所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發出的車票,均須在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的規限下發出。

第1A條

所有在合併日期前由九鐵公司或代表九鐵公司發出的、而憑藉《2007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暫時中止實施)附例》自合併日期起繼續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的車票,自合併日期起,須被視為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在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的規限下發出的車票。

第2條

任何人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車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車票,須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

第11條車費

港鐵公司不時公布並在各車站張貼的告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的車費,即為在鐵路乘搭列車的認可車費。

第12條車票並不包含保證或對法律責任的承擔

(1) 港鐵公司不保證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列車運載或列車在某一特定時間或某些特定時間離開或到達,亦不保證車票的發出在某一班列車離開前完成。如港鐵公司的列車服務(或部分服務)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暫停或撤銷,因此而引致延誤或滯留,港鐵公司無須就因該等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害對任何人負有法律責任。

(2) 港鐵公司可酌情作出以下行動,而無須為因此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對任何人負有法律責任 —— (a) 暫停或中止在票務處或自動售票機發出車票;

(b) 在另一列車未到站之前,使某一列車離開車站,而不給予到站列車的乘客有機會離開到站列車而登上離站列車;及

(c) 在某日暫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銷任何車站的所有或任何列車服務,或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列車的行駛或更改任何列車離開或到達車站的時間。

第1條

港鐵公司不保證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列車運載或列車在某一特定時間或某些特定時間離開或到達,亦不保證車票的發出在某一班列車離開前完成。如港鐵公司的列車服務(或部分服務)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暫停或撤銷,因此而引致延誤或滯留,港鐵公司無須就因該等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害對任何人負有法律責任。

第2條
第a條

暫停或中止在票務處或自動售票機發出車票;

第b條

在另一列車未到站之前,使某一列車離開車站,而不給予到站列車的乘客有機會離開到站列車而登上離站列車;及

第c條

在某日暫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銷任何車站的所有或任何列車服務,或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列車的行駛或更改任何列車離開或到達車站的時間。

第12A條等級載位不足

(1) 港鐵公司無須就因頭等載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任何列車的任何頭等車廂隔間而承擔法律責任。在上述載位不足情況下,已獲發出車票的乘客可於乘搭任何列車前就該車票獲得退款。

(2) 如已發出頭等車票而列車頭等載位不足,持有頭等車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無權就車費的適當差額申索退款。

第1條

港鐵公司無須就因頭等載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任何列車的任何頭等車廂隔間而承擔法律責任。在上述載位不足情況下,已獲發出車票的乘客可於乘搭任何列車前就該車票獲得退款。

第2條

如已發出頭等車票而列車頭等載位不足,持有頭等車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無權就車費的適當差額申索退款。

第13條遵從車票發出條件

(1) 任何人除按照車票發出條件外不得進出或企圖進出鐵路或在鐵路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2) 乘客須在車票發出條件所訂明的期間內離開已付車費區域。凡乘客無合理辯解而在該期間屆滿後仍留在該區域,即須繳付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最高額列車單程車費。

261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鐵路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6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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