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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

章號
Cap. 556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7
第1條導言
第1條釋義

(1)

(2)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有效期已屆滿的車票;或

第b條

在持票人所乘搭的巴士或鐵路車輛上屬無效的車票;或

第c條

依據任何其他關於有關車票或車程的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所提述的使用條件,乘客無權使用的車票;及

第d條

如屬聰明卡,包括在緊接持票人乘搭或企圖乘搭任何巴士,或登上或企圖登上任何西北鐵路車輛,或乘搭或企圖乘搭任何上述車輛之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適當的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第a條

相等於徵收該附加費時巴士或鐵路列車的現行最高成人單程車費的50倍的款額;或

第b條

本附例所訂明的最高罰款,

第2條車票及車費
第2條車票

(1) 所有車票,不論本附例是否特別提述,均在下述規限下發出 —— (a) 本附例;及

(b) 該等車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或其他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任何告示、一覽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所載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

(2) 乘客須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以及關乎他所使用的車票的任何特別條件或其他由公司或代公司所發出的告示、一覽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所載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而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須因而受局限而非擴大。

第1條
第a條

本附例;及

第b條

該等車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或其他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任何告示、一覽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所載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

第2條

乘客須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以及關乎他所使用的車票的任何特別條件或其他由公司或代公司所發出的告示、一覽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所載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而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須因而受局限而非擴大。

第3條車費

由公司或代公司所發出的告示、一覽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不時顯示的車費,即為乘搭任何巴士或鐵路列車的認可車費。

第4條車票不包含保證或法律責任的承擔

(1) 公司並不保證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運載,亦不保證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於某些特定時間抵達或離開某站,也不保證車票的發出會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離站前完成;公司無須對任何人就由於公司巴士或鐵路服務(或部分服務)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暫停、干擾或撤銷所造成的任何阻延或滯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2) 公司在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下,可採取下述所有或任何一項措施,而無須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任何人承擔法律責任 —— (a) 暫停或中止發出車票(不論車票以何方式發出);

(b) 在任何其他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抵站之前,讓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離站,而不讓乘客有機會上落該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

(c) 在任何時間或任何時段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車站的所有或任何巴士或鐵路服務;在任何時間或任何時段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的行駛,並更改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的離站和抵站時間及路線。

(3) 凡車票因第(2)款所描述情況而未能使用,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考慮退款申請。

第1條

公司並不保證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運載,亦不保證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於某些特定時間抵達或離開某站,也不保證車票的發出會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離站前完成;公司無須對任何人就由於公司巴士或鐵路服務(或部分服務)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暫停、干擾或撤銷所造成的任何阻延或滯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第2條
第a條

暫停或中止發出車票(不論車票以何方式發出);

第b條

在任何其他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抵站之前,讓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離站,而不讓乘客有機會上落該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

第c條

在任何時間或任何時段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車站的所有或任何巴士或鐵路服務;在任何時間或任何時段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的行駛,並更改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的離站和抵站時間及路線。

第3條

凡車票因第(2)款所描述情況而未能使用,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考慮退款申請。

第5條禁止未付車費進入和乘搭車輛
第a條

乘搭任何巴士;

第b條

登上或企圖登上任何西北鐵路車輛;或

第c條

乘搭或企圖乘搭任何西北鐵路車輛。

第6條車票的出示和附加費

(1) 所有車票均屬公司財產,須隨時應人員的要求在任何巴士或鐵路列車上出示。

(2) 任何人拒絕或沒有繳付適當車費,或拒絕或沒有出示其車票,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3) 在鐵路列車上或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上持有或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的人,在人員要求下,須出示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有權持有和使用該車票。

(4) 任何人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而沒有出示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有權使用該車票,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猶如並無持有車票一樣。

(5) 任何人如沒有獲得人員的特准(特准不得無理地不授予)而持有免費或優惠車票,並沒有出示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有權持有該車票,則在人員的要求下,須將該車票交回該人員。

第1條

所有車票均屬公司財產,須隨時應人員的要求在任何巴士或鐵路列車上出示。

第2條

任何人拒絕或沒有繳付適當車費,或拒絕或沒有出示其車票,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第3條

在鐵路列車上或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上持有或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的人,在人員要求下,須出示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有權持有和使用該車票。

第4條

任何人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而沒有出示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有權使用該車票,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猶如並無持有車票一樣。

第5條

任何人如沒有獲得人員的特准(特准不得無理地不授予)而持有免費或優惠車票,並沒有出示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有權持有該車票,則在人員的要求下,須將該車票交回該人員。

第7條損壞車票和使用已損壞車票

(1) 任何人不得不恰當地對車票或以車票作出任何事情,以致 —— (a) 車票上所印上的資料或密碼資料全部或部分資料抹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或干擾;或

(b) 該車票受其他損壞。

(2)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已不恰當地更改、損壞又或以其他方法干擾的車票,而如屬使用聰明卡作為車票,則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不能與車票自動處理裝置傳訊的車票以乘搭任何巴士或鐵路列車。

第1條
第a條

車票上所印上的資料或密碼資料全部或部分資料抹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或干擾;或

第b條

該車票受其他損壞。

第2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已不恰當地更改、損壞又或以其他方法干擾的車票,而如屬使用聰明卡作為車票,則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不能與車票自動處理裝置傳訊的車票以乘搭任何巴士或鐵路列車。

第8條沒有繳付車費等

(1) 除第(2)、(3)、(4)、(5)及(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繳付或拒絕繳付按照本附例應付予公司的車費或其他款項的情況下離開任何巴士或鐵路。

(2) 有責任繳付附加費的人,在人員要求下,須立刻向該人員繳付款項。

(3) 當人員認為某名16歲或超過16歲的人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公司須藉送達書面通知要求繳付附加費,而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須在該通知書上簽署,並須在不遲於該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的14日繳付附加費。

(4) 當人員認為某名不足16歲的人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公司須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該人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最近親,要求繳付附加費,而收到該通知書的人須在不遲於該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的14日繳付該附加費。

(5) 對於某人是否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的決定,處理票務或乘客事務的人員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其決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決定,且無須就其決定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害(不論損失或損害為何和如何引致)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6) 公司有權酌情決定自任何乘客持有的任何聰明卡扣除該乘客有責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附加費。

第1條

除第(2)、(3)、(4)、(5)及(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繳付或拒絕繳付按照本附例應付予公司的車費或其他款項的情況下離開任何巴士或鐵路。

第2條

有責任繳付附加費的人,在人員要求下,須立刻向該人員繳付款項。

第3條

當人員認為某名16歲或超過16歲的人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公司須藉送達書面通知要求繳付附加費,而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須在該通知書上簽署,並須在不遲於該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的14日繳付附加費。

第4條

當人員認為某名不足16歲的人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公司須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該人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最近親,要求繳付附加費,而收到該通知書的人須在不遲於該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的14日繳付該附加費。

第5條

對於某人是否不能立刻繳付附加費的決定,處理票務或乘客事務的人員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其決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決定,且無須就其決定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害(不論損失或損害為何和如何引致)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第6條

公司有權酌情決定自任何乘客持有的任何聰明卡扣除該乘客有責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附加費。

第9條無票或持過期或不適當車票乘搭車輛

(1) 任何人(不足3歲的人除外)如在下述情況下乘搭或企圖乘搭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即視作沒有繳付車費,並有責任向公司繳付附加費 —— (a) 並無持有車票;

(b) 持有未獲得公司或其任何人員特准而已被更改的車票,或持有已損壞的車票;

(c) 持有失效車票;或

(d) 持有發給他人的個人車票。

(2) 就第(1)款而言 —— (a) 乘客如沒有在車票發出後2小時內完成車票所關乎的車程,車票即屬過期和失效;

(b) 規管季票或儲值車票的有效期及特別條件,須為車票上所印者;但如車票上並無印明有效期及特別條件,則為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時發出的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的有效期及特別條件;

(c) 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上的人,其後如離開或企圖離開該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或鐵路處所,則在無相反證明下,即須推定為已在鐵路乘搭列車;

(d) 所有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如已失效,則在人員的要求下須予以交還,而不論該車票是否有剩餘儲值。

第1條
第a條

並無持有車票;

第b條

持有未獲得公司或其任何人員特准而已被更改的車票,或持有已損壞的車票;

167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6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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