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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意大利)令

章號
Cap. 557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1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增補特權及豁免

現宣布意大利共和國的領館、與該領館相關的人或上述兩者根據協議有關條文所享有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第0條本命令所提述的協議條文
第1條

接受國應免除下列項目的一切捐稅︰

第1條

專用於公務目的而擁有的、租賃的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佔有的領館設備和領館交通工具以及這些財產的獲得、佔有或維修。

第1條

本款第1項的規定不適用於︰

第1條

對特定服務的收費;

第1條

與派遣國或其代表訂立契約的人按照接受國法律規章應繳納的捐稅。

第1條

領館館長和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

第1條

領館館長人身不得侵犯,不得被逮捕或拘留。

第1條

管轄豁免

第1條

領館館長對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領館館長對接受國的民事及行政管轄也享有豁免︰

第1條

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的訴訟,但其代表派遣國為執行領事職務所有的不動產不在此列;

第1條

關於領館館長以私人身分並不代表派遣國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方面的訴訟;

第1條

關於領館館長在接受國內在公務範圍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

第1條

因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造成損害,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第1條

對領館館長不得採取執行措施,但對本款第1項第(1)、(2)、(3)、(4)所列案件除外。對上述案件採取執行措施時,應不損害領館長的人身和住宅不得侵犯權。

第1條

領館館長以外的領館成員對其執行職務的行為免受接受國的管轄,但下列民事訴訟除外︰

第1條

因領館館長以外的領館成員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訂立契約所引起的訴訟;

第1條

因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造成損害,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21 條

引用此法例

《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意大利)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7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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