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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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令
第2條釋義
第a條
由一國政府或政府間組織按同聯合國主管機關協議派遣進行該活動的人;
第b條
由聯合國秘書長或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聘用進行該活動的人;及
第c條
由人道主義非政府組織或機構根據同聯合國秘書長或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協議部署進行該活動的人;
第a條
由聯合國秘書長聘用或部署、擔任聯合國行動的軍事、警察或文職部門成員的人;及
第b條
由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派遣、在進行聯合國行動的地區具有正式身分的其他官員和專家;
第a條
該行動是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為目的;或
第b條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大會已為《公約》的目的,宣布參加行動人員的安全面臨特殊危險,
第3條《公約》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所列的《公約》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第0條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約》
11 條
引用此法例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8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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