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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標規則

章號
Cap. 559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63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規則中提述提交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不論如何表達),均須解釋為提述按照向處長提交該文件或東西。

(3)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規則中提述商標,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及防禦商標。

(4) 凡在條文的標題中提述某表格編號,即為提述根據本條例在官方公報公布的該表格的編號。

(5) 凡在條文的標題中提述某費用編號,即為提述在中指明的該費用的編號。

第1條
第2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規則中提述提交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不論如何表達),均須解釋為提述按照向處長提交該文件或東西。

第3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規則中提述商標,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及防禦商標。

第4條

凡在條文的標題中提述某表格編號,即為提述根據本條例在官方公報公布的該表格的編號。

第5條

凡在條文的標題中提述某費用編號,即為提述在中指明的該費用的編號。

第3條指明表格

(1) 凡處長根據本條例指明須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而使用的表格,則在該指明表格適用的所有情況下,均須使用該表格。

(2) 凡規定使用某指明表格,則 —— (a) 使用該指明表格的複製本;或

(b) 使用獲處長接受的表格,

第1條

凡處長根據本條例指明須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而使用的表格,則在該指明表格適用的所有情況下,均須使用該表格。

第2條
第a條

使用該指明表格的複製本;或

第b條

使用獲處長接受的表格,

第4條費用

(1) 須就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進行的任何事項或法律程序而繳付的費用為所指明的費用。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費用須按處長指示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3) 凡費用是須就須使用指明表格的事項或法律程序而繳付的,則某費用須於提交指明表格時繳付。

(4) 凡本規則的任何條文規定或授權處長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而有人須就處長作出該作為或事情繳付費用,則儘管有該條文的規定,處長可拒絕在費用繳付前作出該作為或事情。

(5) 凡出於錯誤而繳付費用或繳付的費用超過所指明的款額,則處長須相應地退回錯誤繳付或多付的款額。

第1條

須就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進行的任何事項或法律程序而繳付的費用為所指明的費用。

第2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費用須按處長指示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第3條

凡費用是須就須使用指明表格的事項或法律程序而繳付的,則某費用須於提交指明表格時繳付。

第4條

凡本規則的任何條文規定或授權處長就某事項或法律程序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而有人須就處長作出該作為或事情繳付費用,則儘管有該條文的規定,處長可拒絕在費用繳付前作出該作為或事情。

第5條

凡出於錯誤而繳付費用或繳付的費用超過所指明的款額,則處長須相應地退回錯誤繳付或多付的款額。

第5條貨品及服務的分類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任何在生效日期或該日期之後註冊的商標而言,商標的註冊所關乎的貨品或服務須按照在註冊日期有效的《國際分類》的分類而分類。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任何現有註冊標記而言,商標的註冊所關乎的貨品或服務須按與它們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被分類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類。

(3) 註冊商標的說明可按照、、及再分類。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任何在生效日期或該日期之後註冊的商標而言,商標的註冊所關乎的貨品或服務須按照在註冊日期有效的《國際分類》的分類而分類。

第2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任何現有註冊標記而言,商標的註冊所關乎的貨品或服務須按與它們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被分類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分類。

第3條

註冊商標的說明可按照、、及再分類。

第2條註冊申請
第1條提交申請
第6條申請表格等

(1) 商標註冊申請須採用指明表格提交。

(2) 要求將立體形狀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要素的申請除非載有陳述,聲稱該形狀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要素(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不得視為提出如此要求的申請。

(3) 要求將一種或多於一種顏色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的申請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不得視為提出如此要求的申請 —— (a) 該項申請載有陳述,聲稱該種或該等顏色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視屬何情況而定)在申請書所包括的商標的圖示中,以該種或該等聲稱的顏色顯示。

第1條

商標註冊申請須採用指明表格提交。

第2條

要求將立體形狀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要素的申請除非載有陳述,聲稱該形狀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要素(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不得視為提出如此要求的申請。

第3條
第a條

該項申請載有陳述,聲稱該種或該等顏色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第b條

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視屬何情況而定)在申請書所包括的商標的圖示中,以該種或該等聲稱的顏色顯示。

第7條貨品或服務的說明

(1) 每項商標註冊申請均須指明該項申請所關乎的在《國際分類》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貨品或服務的類別。

(2) 如商標是擬就某一貨品或服務註冊的,有關說明須就在說明中列出的每個貨品或服務的類別,載有適用對該個類別的貨品或服務屬適當的清楚扼要的描述。

(3) 如申請關乎《國際分類》中多於一個貨品或服務的類別,則有關說明須按該等類別的編號順序將該等類別列出。

(4) 如某商標是擬就某特定類別中的所有貨品或服務或就多種不同貨品或服務註冊,則除非處長信納基於申請人已對該商標作出的使用或如該商標獲註冊該申請人打算對該商標作出的使用,有關說明是合理的,否則處長可拒絕接納該項申請。

(5) 如說明藉提述《國際分類》中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別而列明某些貨品或服務,但該等貨品或服務並不屬於該個或該等類別,則申請人可根據本條例提交修訂申請的要求,以相應地改正該個或該等類別(參閱)。

(6) 在不抵觸的條文下,處長須在接到第(5)款所指的要求並在適用費用繳付後,相應地修訂有關申請。

(7) 第(4)款不適用於將商標註冊為防禦商標的申請。

第1條

每項商標註冊申請均須指明該項申請所關乎的在《國際分類》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貨品或服務的類別。

第2條

如商標是擬就某一貨品或服務註冊的,有關說明須就在說明中列出的每個貨品或服務的類別,載有適用對該個類別的貨品或服務屬適當的清楚扼要的描述。

第3條

如申請關乎《國際分類》中多於一個貨品或服務的類別,則有關說明須按該等類別的編號順序將該等類別列出。

第4條

如某商標是擬就某特定類別中的所有貨品或服務或就多種不同貨品或服務註冊,則除非處長信納基於申請人已對該商標作出的使用或如該商標獲註冊該申請人打算對該商標作出的使用,有關說明是合理的,否則處長可拒絕接納該項申請。

第5條

如說明藉提述《國際分類》中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別而列明某些貨品或服務,但該等貨品或服務並不屬於該個或該等類別,則申請人可根據本條例提交修訂申請的要求,以相應地改正該個或該等類別(參閱)。

第6條

在不抵觸的條文下,處長須在接到第(5)款所指的要求並在適用費用繳付後,相應地修訂有關申請。

第7條

第(4)款不適用於將商標註冊為防禦商標的申請。

第8條商標的圖示

(1) 商標註冊申請所包括的圖示須清晰及詳盡地展示有關商標,其清晰及詳盡程度須足以容許對該商標作出妥善的審查,該圖示的性質及質素亦須屬適合作複製和註冊之用。

(2) 處長可隨時規定申請人提交額外的圖示副本。

第1條

商標註冊申請所包括的圖示須清晰及詳盡地展示有關商標,其清晰及詳盡程度須足以容許對該商標作出妥善的審查,該圖示的性質及質素亦須屬適合作複製和註冊之用。

第2條

處長可隨時規定申請人提交額外的圖示副本。

第9條聲稱具有優先權

(1) 凡申請人欲根據本條例聲稱具有優先權利,則根據本規則提交的申請須載有以下詳情 —— (a) 就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的每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名稱;

(b) 已在或已就該等國家、地區或地方提交的申請的提交日期;及

(c) 編配予該項申請的申請編號(如申請人知道的話)。

(2) 如根據本規則提交的申請沒有按第款的規定載有編配予先前的申請的申請編號,則處長可隨時藉書面通知,規定申請人提交該申請編號。

(3) 處長可隨時藉書面通知,規定申請人提交一份由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的國家、地區或地方的註冊當局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須證明以下事項或證實並令處長信納以下事項 —— (a) 已在或已就該國家、地區或地方提交的申請的提交日期;

(b) 編配予該項申請的申請編號;

(c) 有關商標的圖示;及

(d) 該項申請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

(4) 凡處長根據第(2)或(3)款發出通知,如有關申請編號或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並沒有在通知日期後的3個月內提交,則就該項申請具有優先權利的聲稱即告失效。

第1條
第a條

就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的每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名稱;

第b條

已在或已就該等國家、地區或地方提交的申請的提交日期;及

第c條

編配予該項申請的申請編號(如申請人知道的話)。

第2條

如根據本規則提交的申請沒有按第款的規定載有編配予先前的申請的申請編號,則處長可隨時藉書面通知,規定申請人提交該申請編號。

第3條
第a條

已在或已就該國家、地區或地方提交的申請的提交日期;

863 條

引用此法例

《商標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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