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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廣播(牌照費)規例

章號
Cap. 562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4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周年牌費

(1) 持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2) 持有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3) 持有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4) 持有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第1條

持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第2條

持有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第3條

持有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第4條

持有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人,須就該牌照按規定繳付周年牌費。

第4條
第1條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周年牌費
第1條釋義
第a條

於指明日期開始,並於指明日期的首個周年日之前一天終結時屆滿的期間;或

第b條

於指明日期的某個周年日開始,並於指明日期的下一個周年日之前一天終結時屆滿的期間。

第2條周年牌費

(1) 牌照的周年牌費須就每個牌照年度繳付,並由以下費用組成 —— (a) 固定費用$4,701,400;及

(b) 以在該牌照年度內廣播的電視節目的節目時間總和為基準,按指明的收費率計算得出的可變動費用。

(2) 如牌照在牌照年度終結前有以下情況,則固定費用須按有效期佔該牌照年度的比例計算 —— (a) 已交回或被撤銷;或

(b) 有效期屆滿。

第1條
第a條

固定費用$4,701,400;及

第b條

以在該牌照年度內廣播的電視節目的節目時間總和為基準,按指明的收費率計算得出的可變動費用。

第2條
第a條

已交回或被撤銷;或

第b條

有效期屆滿。

第3條繳付時間及方式

(1) 牌照持有人須在牌照年度開始之後14日內,向管理局繳付固定費用。

(2) 牌照持有人須在牌照年度開始之後60日內,就該牌照年度向管理局繳付一筆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

(3) 暫定款額須以下述節目時間為基準,按指明的收費率計算 —— (a) (就於指明日期開始的牌照年度而言)在牌照上記錄的將會在該牌照年度內廣播的電視節目的估計節目時間總和;及

(b) (就於指明日期的某個周年日開始的牌照年度而言)在對上一個牌照年度內廣播的電視節目的節目時間總和。

(4) 如某電視節目服務、電視節目或某電視節目服務或電視節目的任何部分,是獲管理局批准以模擬及數碼格式聯播的,或是受管理局指示如此聯播的,則在計算節目時間時,只須計入該電視節目或該電視節目的部分以數碼格式廣播的播放時段。

(5) 如就某牌照年度而言,須就有關牌照繳付的可變動費用,超逾就該牌照而繳付的暫定款額,該牌照的持有人須應管理局要求,向管理局繳付差額。

(6) 如就某牌照年度而言,就有關牌照而繳付的暫定款額,超逾須就該牌照繳付的可變動費用,管理局須向該牌照的持有人支付差額。

第1條

牌照持有人須在牌照年度開始之後14日內,向管理局繳付固定費用。

第2條

牌照持有人須在牌照年度開始之後60日內,就該牌照年度向管理局繳付一筆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

第3條
第a條

(就於指明日期開始的牌照年度而言)在牌照上記錄的將會在該牌照年度內廣播的電視節目的估計節目時間總和;及

第b條

(就於指明日期的某個周年日開始的牌照年度而言)在對上一個牌照年度內廣播的電視節目的節目時間總和。

第4條

如某電視節目服務、電視節目或某電視節目服務或電視節目的任何部分,是獲管理局批准以模擬及數碼格式聯播的,或是受管理局指示如此聯播的,則在計算節目時間時,只須計入該電視節目或該電視節目的部分以數碼格式廣播的播放時段。

第5條

如就某牌照年度而言,須就有關牌照繳付的可變動費用,超逾就該牌照而繳付的暫定款額,該牌照的持有人須應管理局要求,向管理局繳付差額。

第6條

如就某牌照年度而言,就有關牌照而繳付的暫定款額,超逾須就該牌照繳付的可變動費用,管理局須向該牌照的持有人支付差額。

第4條可變動費用的收費率
第a條

就首17

000個小時的節目時間而言:每100個小時或不足100個小時的時段$13,200;及

第b條

就前述17

000個小時之後的節目時間而言︰每100個小時或不足100個小時的時段$1,630。

第5條過渡性條文

(1) 在《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的生效日期*或該日期後,如有要求根據就某牌照提出,管理局須將已就在該日期前的牌照期間收取的任何付款,支付予庫務署署長。

(2) 在《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的生效日期或該日期後,如根據須就某牌照繳付款額,庫務署署長須將已就在該日期前的牌照期間繳付的任何付款,支付予管理局。

第1條

在《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的生效日期*或該日期後,如有要求根據就某牌照提出,管理局須將已就在該日期前的牌照期間收取的任何付款,支付予庫務署署長。

第2條

在《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的生效日期或該日期後,如根據須就某牌照繳付款額,庫務署署長須將已就在該日期前的牌照期間繳付的任何付款,支付予管理局。

第2條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周年牌費
第1條釋義
第2條周年牌費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須就牌照繳付的周年牌費由以下費用組成 —— (a) 固定費用$1,533,000;及

(b)

(2) 如某牌照在緊接指明日期的某個周年日之後尚餘的有效期不足1年,則就尚餘有效期繳付的周年牌費的數額須按該尚餘期佔有關年份的比例計算。

第1條
第a條

固定費用$1,533,000;及

第b條
第i條

就首筆周年牌費而言,上述有關日期為指明日期;及

第ii條

就其後任何一筆周年牌費而言,上述有關日期為指明日期的每個周年日。

第2條

如某牌照在緊接指明日期的某個周年日之後尚餘的有效期不足1年,則就尚餘有效期繳付的周年牌費的數額須按該尚餘期佔有關年份的比例計算。

第3條繳費時間

(1) 提及的費用須在以下日期之後14日內繳付 —— (a) 指明日期;及

(b) 指明日期的每個周年日。

(2) 提及的費用須在以下日期之後60日內繳付 —— (a) 指明日期;及

(b) 指明日期的每個周年日。

第1條
第a條

指明日期;及

第b條

指明日期的每個周年日。

第2條
第a條

指明日期;及

第b條

指明日期的每個周年日。

94 條

引用此法例

《廣播(牌照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62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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