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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章號
Cap. 56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55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舉行的行政長官的選舉和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訂定條文;就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訂定條文;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執行職能,即包括提述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1條
第a條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第b條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第c條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獲委任的人;

第d條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第e條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

第f條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僱用或聘用的人;

第g條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用或聘用的人;

第h條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第a條

選舉主任;

第b條

總選舉事務主任;

第c條

根據獲委任的助理選舉主任;

第d條

根據獲委任的選舉登記主任;

第e條

根據獲委任的助理選舉登記主任;

第f條

根據獲委任的審裁官;

第g條

根據獲委任的選舉主任;

第h條

根據獲委任的助理選舉主任;或

第i條

任何其他根據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獲委任以在選舉或界別分組選舉中執行職能(或就選舉或界別分組選舉而執行職能)的人;

第2條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執行職能,即包括提述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2A條惡劣天氣警告對日期和期間的影響

(1) 在本條中 ——

(2) 如根據指定的提名期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則該提名期予以延長,延至在該最後一日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結束,而該條據此具有效力。

(3) 如 —— (a) 或規定某人須在某期間內作出某作為;及

(b)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1條
第a條

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第b條
第i條

由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就某項選舉刊登公告的日期起;及

第ii條

至根據本條例刊登該項選舉的結果的日期,或根據本條例宣布該項選舉的程序終止的日期(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為止;

第a條

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及

第b條
第i條

由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就某項選舉刊登公告的日期起;及

第ii條

至根據本條例刊登該項選舉的結果的日期,或根據本條例宣布該項選舉的程序終止的日期(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為止;

第2條

如根據指定的提名期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則該提名期予以延長,延至在該最後一日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結束,而該條據此具有效力。

第3條
第a條

或規定某人須在某期間內作出某作為;及

第b條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2條行政長官的任期及選舉
第3條行政長官的任期

(1) 行政長官的任期 —— (a)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為5年;及

(b) 由其就任行政長官的日期起計,而該日期為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

(1A) 凡 —— (a) 在某位行政長官任期內,行政長官職位根據第4(b)或(c)條出缺;及

(b) 某人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以在(a)段所提述的任期屆滿前填補該空缺,

(2) 行政長官只可連任一次。

(2A) 凡行政長官的任命屬第款所指者,就第(2)款而言,其任期視為一任任期。

(3) 行政長官任期於何日開始須藉憲報公告公布。

第1條
第a條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為5年;及

第b條

由其就任行政長官的日期起計,而該日期為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

第1A條
第a條

在某位行政長官任期內,行政長官職位根據第4(b)或(c)條出缺;及

第b條

某人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以在(a)段所提述的任期屆滿前填補該空缺,

第2條

行政長官只可連任一次。

第2A條

凡行政長官的任命屬第款所指者,就第(2)款而言,其任期視為一任任期。

第3條

行政長官任期於何日開始須藉憲報公告公布。

1,455 條

引用此法例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6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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